07.09 徵集7大徵地拆遷困惑,作為被徵收人我們有權說話!

“拆遷方都不懂法,作為被拆遷人老百姓怎麼會懂符不符合法律規定?”創為律師在微信留言後臺看到很多朋友說自己不懂法,當徵收方要求籤拆遷補償協議之時,才清楚明白補償到底是多少,不知道什麼樣的徵地拆遷合法?什麼樣的徵地拆遷不合法?因此很難去判斷徵地拆遷環節的正誤,更不用說被拆遷人對於是否合理合法的核查徵收,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問題的專業性判斷了。

徵集7大徵地拆遷困惑,作為被徵收人我們有權說話!

俗語說: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你的縱容造成他們的囂張氣焰。所以今天創為律師就針對大家在徵地拆遷環節中的權利,幫助大家分析一下應當如何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權利應對違法拆遷:

“拆遷方不給補償能不能叫我們搬家?”

抗辯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創為律師提示順序一定是先拿錢再走人。

“評估機構怎麼確定?”

評估選擇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我們房屋到底應該能補多少?如果評估結果太低是不是隻能認了?”

合理補償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房屋拆遷我們能不能要房子?”

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我怎麼知道我家在不在拆遷範圍內,補償方案是什麼呢?”

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徵集7大徵地拆遷困惑,作為被徵收人我們有權說話!

“如果拆遷補償不滿意我們能不能告他們?”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我們對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怎麼辦?要是幾年前那可就要說點什麼了。”

聽證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多個條文都確定了被徵收人的異議聽證權。創為律師在這裡給大家舉一個例子,對於補償方案中,為確保被徵地農民權利的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只要被徵地農民提出了聽證需求,那麼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就必須要舉行聽證。

徵集7大徵地拆遷困惑,作為被徵收人我們有權說話!

在創為律師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其實大家往往將焦點放在補償款多少,而有些朋友擔心的不僅僅是補償款的多少?而是徵地拆遷中出現陷阱,例如:口頭協議、空白協議...如果遇到這些陷阱後果遠比補償款問題而嚴重,後果可能導致:合法房屋被拆,補償或者安置房落實不到位,最後過渡安置費也要不到。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請不要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徵地拆遷補償太低了?找專業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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