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欠债不还 毒品相抵

男子谷光荣有过多次入狱经历,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他都曾犯过,出狱后的这一次,他运输毒品。当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谷光荣提起上诉。6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件终审裁定。

被告人谷光荣, 1997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6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

2007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谷光荣驾驶一辆灰色“现代途胜圣达菲”汽车从甘肃省兰州市前往四川省绵阳市接取毒品。2016年10月24日携带毒品返回兰州途中,驾车至高速公路武都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其中白色透明晶体5包净重206.5克,红色颗粒状麻古1小袋10粒净重1克,白色塑料瓶装透明液体1小瓶净重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5包白色透明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48克/100克。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谷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谷光荣不服,提出上诉,称毒品是用来抵债的,事情源于2016年9月,谷光荣给一个姓谢的四川朋友借了31200元,之后对方一直未还钱。2016年10月23日凌晨5时,谢某给其打电话说用一些毒品顶欠款,听说毒品质量还不错的时候,谷光荣同意去四川取货。谷光荣认为这个姓谢的就是自己的上线,自己供出上线有立功表现,而一审对毒品上线谢某身份及行为未予认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谷光荣虽为吸毒人员,但在运输毒品途中被当场人毒俱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征,构成运输毒品罪;公安人员对谢某的调查工作还在开展中,谢某未归案,且谢某并非特情人员,故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谷光荣不构成立功。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谷光荣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晚报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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