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包二奶”構不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包二奶”可以說是在夫妻婚姻當中相當嚴重的婚外情,這種情況是長期、穩定地與婚外人居住在一起。

那麼有人就會問,有家庭的人自己都有了孩子,還在外面包二奶,這算不算構成重婚罪呢?

其實,對於重婚罪,法律上規定的必須是以夫妻的名義長期、穩定的居住在一起,這裡面有經濟的聯繫,生活上的照顧,同時周邊朋友、同事、鄰居誤以為他們是夫妻。即使是二奶都有私生子了,但是如果他們沒有以“夫妻名義”生活,這個並不構成重婚罪。

先離婚再結婚,這是常識。但是生活裡總存在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人在沒有離婚前就以夫妻之名和其他人一起生活,這種情況的話,就有可能構成重婚罪了。

“包二奶”構不構成重婚罪?

胡俊和小葉是夫妻,還生了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後來兩人因為性格不和就分居了。一分就是幾年,之後胡俊認識了小怡,小怡並不知道胡俊已經有了家室,於是兩人就開始居住在一起,並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生活,還生了一個孩子。小葉知道這件事後,就直接到公安局報案,最終法院判決了胡俊犯重婚罪。

“包二奶”構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裡的重婚有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2.事實上的重婚

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像上面所舉的例子,胡俊在沒有和小葉登記離婚的情況下,就和小怡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屬於事實上的重婚,所以胡俊是構成重婚罪的;但是因為小怡並不知道胡俊原本有家室,所以小怡沒有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司法解釋有提到: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

“包二奶”構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實際上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另外,犯重婚罪的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表現為直接故意、有意地破壞他人婚姻。

另外,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果想要證明夫妻一方構成重婚罪,收集證據也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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