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洋洋1435297780855
同學聚會本來是一件很開心的事,喝酒吃多,第二天去世,組織者參與者都要負相應的責任,哪怪啊,二十幾年沒有碰到,第一次聚會實在是開心啊,控制不住,但是酒量再好,也要控制,弄得最後是追悼會,就沒有意思呢?關鍵還是組織者參與者,要不斷地提醒,勸告少喝酒,多吃菜,不至於人死亡,最好是大家勸告,互相提醒,避免這種尷尬的事發生!
阿里粑粑519
今年4月,幾個戰友小聚。中午喝了,晚上又喝。其中有個戰友,第二天上午九點突然心臟病去世。幾個喝酒的戰友還有些嘀咕:是不是昨天喝酒有關啊。他老伴也是我們戰友,傷心歸傷心,也說什麼。我們許多戰友過來為為他送行,很難過的。
建華72278
參照現有的判例以及死者的健康狀況才能判定,組織者和參與者有無責任。
1、如果同學聚會中,這位同學在喝酒中的過程中,一直有人在勸酒,此人屬於醉酒的狀態。回到家中後,第二天因醉酒身體不適,引發其它疾病,組織者和勸酒的人負主要責任,其他參與者負次要責任。
2、在同學聚會中,沒有人勸酒,這位同學喝酒後,回家感到不適,第二天死亡。組織者和參與者責任有,但只佔一小部分。
3、假如該位同學聚會完畢回家後,非常正常。第二天死亡。對死者進行解剖,認為死亡原因是自身健康出現問題,與飲酒無關。組織者和參與者沒有任何責任。
結論,臨近年終歲尾,又到了喝酒聚會的高峰期了。不知道又有多少人會倒在酒桌上、酒桌下,又有多少人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為了一個人的死亡,親戚不成親戚,朋友不成朋友,同學不成同學了。
聚會是好事,喝酒需謹慎啊。
鬧上了法院,這個年啊,就是好幾家過不好了。
以前我見酒就開心就想喝,現在呢,見酒就想躲,一是喝出病來了;二是真怕把別人喝死了,鬧心不。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我認為老同學聚會因喝酒使人致命,組織者不應該負任何法律責任。理由如下:
第一,組織者邀老同學聚會主觀動機是好的,不是想致人於死地。於情於理於法應無異議。
第二,受邀者都是成年人,具有自愛自約自控能力。何況即使有邀也可謝絕,並非受他人強迫赴會。
第三,聚會有多種活動內容,如閒聊敘舊,遊覽參觀,唱歌跳舞,喝酒會餐等等。每一項內容都是自覺量力而行。如果說僅僅喝酒有致人於死亡的危險,應追究勸酒人與組織者的責任,那麼對於聊天中興奮過度、遊覽中不慎跌倒、跳舞中舊病復發、會餐中暴飲暴食,這些都能出現意外或不幸,這些應該追究誰的責任?誰還敢邀人跳舞?誰還敢給朋人夾菜勸他吃飽?
第四,勸酒在國內是一種陋習,但也可以說是少數人對朋友熱情的表現。問題是被勸酒的人是否能管得自已的嘴?你身體怎樣?你能承受多少酒精?忘乎所以要酒不要命的人出事了怎能責究別人的責任?
西安王紀忠
同學聚會,多年不見或長時間沒見,坐在一起,吃頓飯,喝個小酒,本無可厚非,但因為喝酒喝出了人命,人命關天,那就另當別論了。
依照近幾年相類似案件,或私下處理,或法院判決,組織者,勸酒者,喝酒者,參予者都脫不了干係,或多或少地給逝者說賠償也行,說補償也好,都得掏錢,多則十幾萬,少則也近萬元。
同學聚會,本出於高興,快樂,交流致富經驗,聯絡同學情意,是件何樂而不參予的美事呢?能喝則喝,適可而止。不能喝切忌逞強,說明情況,大家都要諒解,切勿硬勸酒。尤其當有愛喝能喝者倡議什麼“一醉方休”時,絕對不能響應。酒,少量,活血化瘀,暢通氣血,強筋壯骨;多則傷神傷身,甚至大傷元氣。
年關將至,親戚,同學,朋友,戰友,難免坐擁一席,說南聊北,諞東說西,無酒不成宴,為熱烈渲染氣氛,喝一點無妨,視自己身體狀況,視自己當時情緒優劣,不勸酒,不硬撐,點到為止。
不出事,皆大歡喜。情緒切勿大喜大悲,大起大落,適時掌控好自己。
仍然一句老話做結:高高興興出門去,平平安安回家來!
闔家歡樂!闔家幸福!闔家美滿!!!
雲鷹
我就是同學群的群主,這個問題我同樣關注,我們約玩出行過多次,一直是我發出的邀請,每次都說明要身體好的人才參加,活動是自願參加,沒誰獲利,有意外自負責任,但真有事還不知道可以免除責任嗎?
在我看來,組織者不應負責任,法律上應該有規律範圍,不要讓出力辦好事的熱心人寒心。
好攝之途HWJ
按照以往法院判決,組織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一起喝酒的,也賠錢了,我記得每年都有類似的案例,不僅僅是同學,就是朋友一塊喝酒,喝死人了,同桌也要承擔責任,最後一起喝酒的,都是賠償2萬元到3萬元之間,一般6到8個人,差不多賠償死者家屬十幾萬。具體例子有如下:
2014年,在廣西某大學讀研的丁某和同學聚餐。大夥一番狂飲,結果丁某醉酒後倒地不起,最終死亡。其餘4名同學均出現不同程度酒精中毒的症狀,丁某的家人向和丁某同桌飲酒的4名同學索賠72萬餘元。根據現場監控顯示,當天飲酒,4名同學並不存在勸酒的情形,他們該不該為丁某的死亡負責?
2017年8月,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4名同飲人要為丁某的死亡承擔一成責任,賠償丁某家屬7萬餘元。法院的理由是,4名同飲人沒有對丁某狂喝酒給予必要的勸阻,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認為,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過量飲酒可能對其行為能力及身體健康產生不利後果,但仍過量飲酒致酒醉後死亡,存在重大過錯,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李某、耿某、陳某、姜某作為共同參與飲酒的人,應當對同飲人丁某的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並給予必要的勸阻,4人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丁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看到了沒?即便你沒有勸酒,但是,一塊喝酒,對方的酒量如何,你要做評估,如果知道他只能喝250克,他喝了500克,喝死了,你沒有勸阻,則要承擔責任。可能有的案子是,對方有疾病不能喝酒,但喝了,同桌沒有勸阻,喝死了,同樣承擔責任,我們今後和別人喝酒,最好是簽訂一個協議,喝死不負責任,如此,可以不擔責。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聚會吃飯撐死怎麼辦?
求大師解讀?
聚會十二人喝了一斤酒,第二天下午一人身體不適走了(死),十一人有連帶責任嗎
中國李2
我一個非常好的同事:前年夏季6月21日參加戰友聚會,在酒桌上當場死亡!雖然家屬沒有追究責任,但是大家也該注意,這類問題實際上離我們非常近,如果去參加聚會就該有所精神準備,特別是家境一般的朋友們,真攤上這事,並被判拿出十萬八萬的,人家一死也算為家人致富了,你拿出這麼多錢,不心疼啊。因此多年來,我從不參加聚會!
人民的吉二師
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無非是幾種可能:1.死亡與聚會無關,純屬巧合。2,同學勸酒導致過量飲酒引起酒精中毒死亡。3,平時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旅途勞頓,休息不好,加上精神過度興奮,多種因素引發猝死。聚會召集人和參加人有無責任多大責任,需要具體分析。如果訴諸法律,需要證據說話的。至於同學之間在不幸發生後,出於情誼自願給予撫卹是另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