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香港證監會提前解除瑞銀暫不得擔任保薦人的禁令

據IPO早知道消息,香港證監會1月14日宣佈,即日起取消瑞銀(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不得為香港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這一解除禁令的決定比原計劃提前了整整2個月。


香港證監會提前解除瑞銀暫不得擔任保薦人的禁令

來源 | 本文由IPO早知道整理撰寫,文中觀點僅供參考

香港證監會提前解除瑞銀暫不得擔任保薦人的禁令

2019年3月14日,香港證監會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統稱為UBS)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3.75億元,原因是UBS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該三宗上市申請分別為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該另一宗上市申請)

UBS在上述三宗上市申請的的不足之處包括:沒有妥善審查和核實中國森林業務的重大方面,即其林業資產、伐木活動、受保範圍和客戶;允許天合控制盡職審查程序,及沒有采取適當步驟處理客戶訪談中出現的預警跡象等。

此外,香港證監會亦暫時吊銷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一年,這也使得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不得為任何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

在昨日的公告中,香港證監會表示UBS已按協定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並與該機構合作,檢討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相關範疇)的政策、程序及常規。

在檢討機構對UBS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為期十個月的檢討後,得出結論——UBS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及其評估已考慮到多項主要監控措施。

作為檢討工作的一部分,檢討機構審視了UBS在最近期的兩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分別已於2017年及2018年完成),並認為UBS在該兩宗上市申請中已執行相應監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時,已按照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香港證監會強調,在評估UBS的個案中所採納的標準等同於所有持牌保薦人應採納的標準。此外,所有持牌保薦人必須明白,監管規定是否獲得遵循,最終取決於公司在執行所有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任命時,能否在實際的情況下有效地應用及實行該等監控措施,而這需要管理層密切的關注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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