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價可雙向調整

■記者 左永剛

9月7日,針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關於“發行價格調整方案應當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解答稱,發行價格調整方案的設定應當符合五項要求。

具體來看,這份名為《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價格調整機制的相關問題與解答》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設置發行價格調整機制,保護上市公司股東利益。發行價格調整方案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發行價格調整方案應當建立在市場和同行業指數變動基礎上,且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相比最初確定的發行價格須同時發生重大變化。

二是發行價格調整方案應當有利於保護股東權益,設置雙向調整機制;若僅單向調整,應當說明理由,是否有利於中小股東保護。

三是調價基準日應當明確、具體。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價格調整進行決策的,在調價條件觸發後,董事會應當審慎、及時履職。

四是董事會決定在重組方案中設置發行價格調整機制時,應對發行價格調整方案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是否有利於股東保護進行充分評估論證並做信息披露。

五是董事會在調價條件觸發後根據股東大會授權對是否調整發行價格進行決議。決定對發行價格進行調整的,應對發行價格調整可能產生的影響、價格調整的合理性、是否有利於股東保護等進行充分評估論證並做信息披露,並應同時披露董事會就此決策的勤勉盡責情況;決定不對發行價格進行調整的,應當披露原因、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是否有利於股東保護等,並應同時披露董事會就此決策的勤勉盡責情況。

此外,還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應當對以上情況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可双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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