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香港证监会提前解除瑞银暂不得担任保荐人的禁令

据IPO早知道消息,香港证监会1月14日宣布,即日起取消瑞银(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暂不得为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的处分,这一解除禁令的决定比原计划提前了整整2个月。


香港证监会提前解除瑞银暂不得担任保荐人的禁令

来源 | 本文由IPO早知道整理撰写,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香港证监会提前解除瑞银暂不得担任保荐人的禁令

2019年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对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元,原因是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该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该另一宗上市申请)

UBS在上述三宗上市申请的的不足之处包括:没有妥善审查和核实中国森林业务的重大方面,即其林业资产、伐木活动、受保范围和客户;允许天合控制尽职审查程序,及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处理客户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等。

此外,香港证监会亦暂时吊销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这也使得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

在昨日的公告中,香港证监会表示UBS已按协定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并与该机构合作,检讨有关其进行保荐人业务(相关范畴)的政策、程序及常规。

在检讨机构对UBS的加强管治程序(由接纳保荐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请人上市)进行为期十个月的检讨后,得出结论——UBS在相关范畴的管治及监控程序大致上设计良好,及其评估已考虑到多项主要监控措施。

作为检讨工作的一部分,检讨机构审视了UBS在最近期的两宗上市申请中的保荐人工作(分别已于2017年及2018年完成),并认为UBS在该两宗上市申请中已执行相应监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荐人职责时,已按照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进行足够和有效的尽职审查。

香港证监会强调,在评估UBS的个案中所采纳的标准等同于所有持牌保荐人应采纳的标准。此外,所有持牌保荐人必须明白,监管规定是否获得遵循,最终取决于公司在执行所有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任命时,能否在实际的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及实行该等监控措施,而这需要管理层密切的关注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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