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公檢法建立打擊拒執罪長效機制:嫌疑人有三次改過機會

1月9日上午,自治區高院、自治區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聯合舉行發佈會,發佈《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2019年12月17日,自治區法檢公三家會簽了《意見》,明確公檢法三家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職責分工、入罪條件、從寬或從重處罰的情形等,建立了打擊拒執犯罪的長效機制,使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便於統一執法尺度。

公检法建立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嫌疑人有三次改过机会

自治區高級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梁梅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意見》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辦理拒執犯罪案件的職責分工。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法院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法院發現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在5日內將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法院。法院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過程中,依法決定對被告人逮捕的,應當將逮捕決定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意見》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對罪與非罪、從寬與從嚴的掌握。拒執罪的嫌疑人有三次改過的機會:第一次是在立案偵查階段,如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執行義務,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法院向公安機關提出撤案建議,經審查符合撤銷案件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撤銷案件;第二次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如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第三次是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如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法院可以酌情從寬處罰。但是,對於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涉及弱勢群體的民生案件,法院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意見》細化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部分情形。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員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是案外人協助前述人員實施抗拒行為的,也有可能構成拒執罪的共犯。

《意見》完善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基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基層檢察院審查起訴、基層法院審判,部分情形下也可以由犯罪行為發生地基層公安機關、基層檢察院、基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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