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公检法建立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嫌疑人有三次改过机会

1月9日上午,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法检公三家会签了《意见》,明确公检法三家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入罪条件、从宽或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建立了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机制,使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便于统一执法尺度。

公检法建立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嫌疑人有三次改过机会

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梅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职责分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法院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意见》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对罪与非罪、从宽与从严的掌握。拒执罪的嫌疑人有三次改过的机会:第一次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如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法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建议,经审查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第二次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如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三次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如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是,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及弱势群体的民生案件,法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细化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部分情形。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员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案外人协助前述人员实施抗拒行为的,也有可能构成拒执罪的共犯。

《意见》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法院审判,部分情形下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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