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老人去世,仨儿子拿出两份遗嘱分房产。律师:别闹,两份全无效

老人去世,仨儿子拿出两份遗嘱分房产。律师:别闹,两份全无效

【1】因为房产分配引起的兄弟争端

何大爷有三个儿子。老大、老二一直在老家,老三是家里唯一培养出的“大学生”,毕业之后就留着大城市工作了。

何大爷对老三抱的期望很高,虽然“大学生”已经不是高学历的代名词,但照着老何的话说:咱们家就出这么一个文化人,给家里人挣面子了。这种“偏袒”的心理让老大、老二心理很不平衡。老何有什么事儿都是他们忙前忙后,三弟不在身边,对老人照顾又不多,啥忙帮不上,老爷子还偏心。

刚过六十,老何身体就一直不太好。“久病床前无孝子”,一开始老大老二伺候多点,老三回来的时候少。“三个和尚没水吃”,时间长了谁心理都会有变化。虽然老大、老二平时都对老何进行照顾,但是相互之间也渐渐有了不平衡的心理,慢慢的老二来的也少,最后变成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大在照顾老人。

就这么耗了几年时间,2015年的时候老何过世了。处理完后事,哥儿仨商量着怎么处理老何的房子。老何在当地有一套房子,当时市场价大概值个7、80万,从“钱数”上来讲也算是一笔“巨资”了。谁知在这事儿上,让几个兄弟“不平衡”的心理彻底爆发。

把房子卖了分钱,兄弟几个倒是意见一致,各自的理由都很充分:老大、老二已经有房子了,卖了要现金,手头宽裕点;老三在大城市买了房,还有贷款要还。但是就在怎么分上,几个人争执起来。

老人去世,仨儿子拿出两份遗嘱分房产。律师:别闹,两份全无效

老大认为老人最后几年都是他在照顾,应该多分。也不全要,自己占一半儿,老二平时也照顾了一些,分三成;老三平时照顾少,最多拿两成。

老二、老三都不同意。俩人居然各自拿出一份内容完全不一样、老爷子生前订立的遗嘱!老二手里的遗嘱是他自己手写的,最后是老刘的签名和日期,大概意思是老何过世后把房子全给老二;老三的遗嘱好像更“高级”点儿,是打印的,最后也有老何的亲笔签名和日期,而且日期更靠后一点儿,大概的意思是把40%留给老三,老大、老二各自30%。

得知这两份遗嘱,老大气愤不已:我不管你们什么时候偷偷让父亲立的,老二,你可以,活没多干,还想自己一个人全要。老三,你是真有文化,你想要的这40%是算计好的吧?是正好凑齐你的贷款了吧?

兄弟几个为这事儿闹得不可开交。争执不下,老大找了个律师朋友,打算把俩弟弟告了。

听完老大的陈述,律师朋友把三兄弟召集到了一块儿。先问了他们第一句话:你们平分有没有意见?哥儿仨谁也不同意,这要是一均分,谁都“少”拿数十万,亏太大!

律师说的第二句话:现在的两份遗嘱全都无效,没用。老二老三一听都懵了,有老爷子亲手签名和日期,凭什么无效?

解释完原因之后,律师很严正的告诉他们:“一旦打起官司,只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你们兄弟就算彻底掰了;二就是你们谁的目的也达不到。要是真想着公平,建议你们自己协商好,能不闹腾最好别闹腾。”

或许是内心涌起了兄弟之间的亲情,也可能是因为遗嘱无效给老二、老三造成心理上的压迫,几个兄弟还是坐了下来一起商量。老大的意见还是相对公平的,毕竟当大哥的,对家里付出多,而且对父亲的照顾也主要是大哥。三弟自己一个人在外打拼不容易,虽然照顾老人少,但一直让老人喜欢,也算是从心理上给老人“尽孝”了吧。

【2】为什么两份遗嘱都无效

这是一个朋友讲给我听的。我认为结局还算是比较不错,几个兄弟至少在表面上算是把情维系住了,虽然估计心理会有隔阂。

返回来,说说为什么两份房产遗嘱都无效。

(1)老二遗嘱无效,是因为完全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

老人去世,仨儿子拿出两份遗嘱分房产。律师:别闹,两份全无效

从形式上,老二手持的遗嘱应该算作是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不是老何本人书写、是由他人代写的。但是有两个重大瑕疵:

在“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老二这份遗嘱上,只有老何的签名,一是没有办法证明是否还有其他见证人,从数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老二作为“代书人”,本身就与老何有利害关系,而且还是受益人,自己写、让老人签名,保不齐其中有什么“猫腻”。

(2)老三遗嘱无效,是因为打印遗嘱完全不符合遗嘱形式要求,而且根本不是老何本人打印制作

老人去世,仨儿子拿出两份遗嘱分房产。律师:别闹,两份全无效

在我国继承法中,合法的遗嘱形式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打印遗嘱在评判上,如果能充分证明是老人自己一字一字敲到电脑、亲自打印、亲笔签名,在判决时还有可能酌情处理。可老何连电脑开关都不会,根本谈不上是他自己制作。

虽然老二、老三似乎对房产继承比老大多了一些了解,知道能用遗嘱来让自己“多得”一些,但是最终仍然因为遗嘱无效,导致自己的目的没法达成。最终还是靠兄弟几个协商达成了一致。

这两种遗嘱,不管是代书还是打印,形式无效是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因素,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是不是老何自己真实的想法?我没有看过遗嘱原件,既然形式上都无效了,也就不再去追究是不是老何个人真实意愿表达的问题了。

【3】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遗嘱的重要性不再过多阐述。要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要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要确保是订立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很多老人顾忌:我写遗嘱,万一孩子不同意怎么办?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只要是自己的意思就行了,不需要征求别人的意见。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遗嘱订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头脑没问题,思维意识是清晰、正常的,往往需要有客观的精神评估证明;一个是必须由订立人本人书写或者书写全过程本人在场、由其他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证明,确保由本人把意思表达出来。

第二,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至今30多年,并未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现在关于遗嘱继承上的争议很多,不管是不是还符合现状,但是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来之前,别冒险,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仍然是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上面讲到的打印遗嘱,包括还有很多家庭夫妻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等等,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再多说一句,五种遗嘱形式中,不建议采取录音或者口头遗嘱的形式,虽然省事儿,但是从证据的采集和留存、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第三,财产的合法有效性要求。其实遗嘱的范畴很广,不仅仅局限在财产上。但是现在人们所谈到的遗嘱,绝大多数都是跟继承挂钩,是对财产在身后的分配安排。这里就涉及到财产是不是订立人本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例如,有些老人在老伴儿去世后,把整个房子都作为财产写入遗嘱,其实房子不一定完全属于在世老人个人,就不能称之为“个人合法财产”;又如,有些人把自己承租的房子也写入遗嘱,今后“由孩子继续租住”,但实际上承租房根本不属于订立人个人,子女的租赁权并不是老人说了算。

第四,遗嘱内容格式的准确性。这是一个很严谨的要求。记得之前有个人拿订立的遗嘱让我帮忙看看,原文有一句话是这么写的:“在我去世后把我现在居住的房子给我儿子”。这句话至少犯了三个错误: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哪里的房子?“给”是什么意思,是居住,还是过户?儿子是谁?所以从内容上来讲,必须要有唯一的指向性,我们修改一下:

在我去世后,将我名下,位于x街道x号楼x单元x门x室,房产证号xxx的房子,由我的儿子xxx(身份证号xxx)全部继承。

如此表述,就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不会存在由于内容上模糊可能导致的争议风险。

第五,遗嘱订立全过程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人认为,遗嘱“这张纸”写的没问题就行了。但是,一旦引起纠纷,对遗嘱有效的判定逻辑是:你说遗嘱有效,你要举出证明遗嘱有效的证据。所以,遗嘱订立过程的证据采集保存就相当重要。订立过程中,最好采集好人证(无利害关系人做见证,并非仅针对代书、口头或录音遗嘱)、书证(纸质证明材料,例如各种证件纸质原件、复印件等)、视听资料(订立过程录音录像,并非仅针对录音遗嘱)等,对遗嘱有效性做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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