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隆德县检察院为军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送上检察关怀

隆德县检察院为军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送上检察关怀

隆德县检察院为军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送上检察关怀

感谢党、感谢检察院对我的关心,感谢国家对军属的关怀”,11月20日,83岁高龄的薛某某在收到本院发放的司法救助金时动情地说。

近日,我院工作人员在摸排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薛某某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由于薛某某孙子曾服过兵役,薛某某系军属,是国家司法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案件承办人遂将本案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指出拥军优属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拥军优属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支持军队国防建设的重要举措,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将司法救助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依法启动救助程序,让军人军属感受到司法温暖。

我院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告知薛某某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本案符合救助条件。2017年11月,薛某某的儿子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原案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只支付4500元后因经济困难再无力赔偿剩余部分。薛某某现年83岁,家中共有5口人,分别是:薛某本人、常年生病在家的儿媳、曾服过兵役的孙子、孙子媳妇和只有两岁的重孙子,家中收入主要靠务农和孙子打零工为主,本不富裕的家庭因薛某儿子的死亡,经济更加困难,家庭对薛某某的赡养水平下降,致使薛某某生活困难。按照国家司法救助标准,我院决定给薛某某救助20000元。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一项重点职责,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今后,我院将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积极践行“绿色检察”发展理念,将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战略、未成年人保护、拥军优属、残疾人综合救助结合起来,切实让困难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关心和温暖,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在本案办理中,县纪委监委派驻本院纪检组进行了全程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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