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當辦案人員告訴你“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關兩天就出來了”

當辦案人員告訴你“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關兩天就出來了”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我們就是走個流程,人關兩天就出來了,沒有請律師的必要”

可以說,上述兩句,是筆者執業以來接受前來諮詢的當事人家屬,問及對方為何不及時請律師時最常聽到的回答。

作為一名靠辦案子吃飯的執業律師,說實話,聽到上面兩句話是格外刺耳的。這不是明擺著要來砸我們的飯碗嗎?

反過來站在當事人一方的角度,筆者在此也大膽猜想,若是當事人家屬聽到這兩句話,想必也會比較迷茫吧?

請?可連警察都說沒有必要。

不請?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話還能信嗎?

請是不請,反正且得糾結一陣兒呢。

在此,筆者僅想針對此問題,發表一點個人經驗之談。

要說客不客觀,恐怕在誰看來,一名律師說有必要請律師,令人信服度都會打些折扣罷。不過本人雖恐有立場傾向,但也並非信口雌黃。

至於本文言之有理與否,還請各位讀者看過再做評論。

當辦案人員告訴你“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關兩天就出來了”

在筆者看來,當警察告訴家屬不用請律師時,可能傳達了以下幾點意思:

可能性一:我們想搞點小動作

要說“小動作”為何?參考法律法規對非法證據、瑕疵證據所做規定即可知曉,筆者在這裡也不想贅述了。翻翻這些年接連被平反的數起冤案,不就是這些“小動作”搞的鬼嗎?

可能性二:我們雖然不想搞小動作,但也不想讓律師過來礙手礙腳

對於某些偵查人員來說,律師三天兩頭過來交換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而且律師介入過後,往往會反覆和當事人強調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一來,可能原本可以順利攻破的偵查步驟也會難度係數陡增。在此情況下,偵查人員一說,有些當事人家屬自然會產生顧慮,覺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們不想我們請律師了,如果我們執意請律師的話,會不會反而引起偵查人員的不滿。

這種擔心情有可原,但意義不大。至少在我們辦理過或聽說過的案件來看,還沒有哪個偵查人員會因為當事人聘請了律師而產生報復心理,刻意找茬的。況且,即使偵查人員再不滿,家屬也應該認識到,偵查階段作為證據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時間段,對案件的最終結果必然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在這段時間內,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當事人本人,聽到他的說法。討好偵查人員和打好辯護基礎,孰輕孰重,還得理性判斷、審慎選擇。

可能性三:我們真的認為是個小案子,讓你們不請律師是為你們省錢!

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在這種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發點是好的,而且根據他們對案件的瞭解程度來看,其作出的建議也並非不無道理。但即便如此,作為當事人的家屬也應當心中有數。偵查機關均將立案質量作為考核指標之一,這也就意味著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會被輕易撤案。

況且,即使偵查人員當真抱著如上想法,其也不過是普通辦案人員中的一位,至於案件能否被批捕,又會否被送到檢察院,這些均不是說出此言的辦案人員能夠一人決定、掌控的。而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檢察院,甚至被訴到法院後,這時當事人家屬再為沒有及早請律師介入而後悔時,早已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了。

當辦案人員告訴你“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關兩天就出來了”

來源丨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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