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2019首例終身市場禁入!鬆芝股份前董事長短線交易領罰單

4月17日,證監會發布了2019年內首份終身市場禁入罰單,《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陳福泉)》,同時也對陳福泉發佈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也是2019年已公開的首例終身市場禁入罰單。

趙薇夫婦都只有5年的罰單,這位陳福泉怎麼就一輩子了?

據行政處罰書,擔任松芝股份(002454)董事長期間,陳福泉操縱多個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短線交易自家股票,非法獲利1466萬餘元。

2018年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陳福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松芝股份”構成內幕交易罪,依法判處陳福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沒收違法所得1,466萬餘元,並處罰金5,000萬元。

而此次,證監會認定,陳福泉構成短線交易、內幕交易,在法院判決之外,又追加了10萬元罰款、市場終身禁入的罰單。操縱多個賬戶獲利1466萬

陳福泉於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擔任松芝股份董事,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擔任松芝股份董事長。

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23日,陳福泉實際控制使用“林某鍈”等10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1”)短線交易“松芝股份”;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15日,陳福泉實際控制使用“林某鍈”等8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2”)短線交易“松芝股份”。

陳福泉在筆錄中承認其指使他人通過陳福泉本人銀行賬戶及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向上述涉案證券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轉入資金,轉入資金為陳福泉所有。

陳福泉通過他人操縱部分賬戶,而部分他操縱賬戶的開戶聯繫電話,是陳福泉自己所有。兩年內買入3億自家股票

在有內幕信息前,陳福泉就通過賬戶組頻繁、大額買賣自家股票了,構成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的短線交易情況。

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23日,陳福泉實際控制“賬戶組1”,共買入“松芝股份”23,450,334股,買入金額3.27億元,賣出20,063,473股,賣出金額3.04億元。

在此期間內,陳福泉交易“松芝股份”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短線交易又內幕交易

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6日,松芝股份籌劃非公開發行募集人民幣15.8億元流動資金的重大事項屬於內幕信息,陳福泉系內幕信息知情人,這期間陳福泉的交易,屬於內幕交易。

在上述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福泉指使李某賢、張某玲控制使用“賬戶組2”,累計買入“松芝股份”467萬餘股,交易金額6,481萬餘元,並於復牌後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全部拋售,非法獲利1,466萬餘元。已領法院判決又遭終身禁入

陳福泉的內幕交易行為,此前已經被法院判罰,此次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是再領罰單。

2018年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認定陳福泉在2016年2月24日至6月6日松芝股份籌劃非公開發行重大事項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松芝股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罪,依法判處陳福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沒收違法所得1466萬餘元,並處罰金5000萬元。

證監會認為,陳福泉作為松芝股份董事長,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買入“松芝股份”的行為構成了《證券法》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對於陳福泉2016年2月24日至6月15日期間的交易行為,鑑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刑事判決,不再對此時間段的交易行為所同時構成的短線交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證監會決定:對陳福泉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就這樣"罰酒三杯"嗎?

當然不是。

行政處罰10萬元之外,證監會認為,鑑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判決,認定陳福泉構成內幕交易罪,陳福泉的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法》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陳福泉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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