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理论解释与案例分析


摘 要:本文系统研究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 提出了一个契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融资结构分析框架, 并以部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典型案例, 对该分析框架和假说进行经验性验证。研究发现,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方面表现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均严重不足, 这与我国农民合作社自身的规范程度、资金实力、产权结构和政府的支持政策等因素有关。通过剖析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的融资模式, 本文从政府、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机构三方提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继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后农村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至今, 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目前已成为我国农业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据工商总局统计, 截止2017年11月底, 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超过199.9万家, 是2007年底的76倍, 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 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 (1) 。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蓬勃发展的同时, 初步显现出三个重要特征:首先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加大, 其次是成员异质性突出, 再次是合作社资金互助功能没有释放出来, 资金缺乏、融资困难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文将基于产权理论和企业融资结构理论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和融资特征, 解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 并对此加以案例佐证, 进一步探究我国合作社产权结构与融资结构的关系, 最后, 基于研究发现, 从合作社、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三方面提出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国际研究进展看, 有关农民合作社的研究始终是农业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领域, 早期研究集中于解释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和剖析其内部组织制度, 近年来则趋向于分析在新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下合作社组织制度的应对和调整。最早系统研究合作社融资结构的理论文献是Van Sickle等 (1983) , 他们在将合作社社员惠顾者税后总利润最大化作为合作社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构建了合作社融资结构的理论模型, 但却受到了Jones (1986) 的质疑, 认为上述观点是“不合逻辑”的, 并修正了Van Sickle等 (1983) 设定的合作社目标函数。出现争议的重要原因是, 合作社类型和组织形式的差异导致合作社融资结构模型难以准确界定。因此, 后来的学者转而关注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等特征因素对其融资结构的影响, 并注意搜集合作社财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另有一些文献重点关注合作社产权安排对其融资约束的影响。Cook (1995) 将合作社的融资约束归咎于其模糊的产权结构带来的激励机制缺失。Lerman等 (1990, 1993) 通过比较农民合作社和IOFs (Investor-owed firms, IOFs) 的融资结构来检验合作社是否受到股权融资约束, 即合作社独特的产权安排及其股份的非市场交易性会导致其股权融资不足的“股权饥饿” (Equity Starvation) 假说。除此之外, Bijman (2005) 发现成员异质性使得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协调更加困难, 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和忠诚度降低, 由此导致成员投资激励不足。

以上研究均将合作社融资结构特征和融资约束归因于合作社的内部因素, 但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 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 对合作社市场的影响深远, 而融资约束甚至被视为合作社的“阿喀琉斯之踵”, 制约合作社实现有效率的投资。合作社失灵 (Cooperative Failures) 引发一些学者对于合作社未来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可行性的质疑 (Chaddad等, 2005) 。但实际上, 合作社自身正通过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如放松对于剩余索取权的限定, 以通过二级市场估价来提供资本的流动性和可评估性, 又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 (Chaddad等, 2003) 。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合作社面临的外部产业组织等方面的变化改变了其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 进而影响了其融资模式和融资结构。

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 直到90年代后期才普遍进入研究视野。对于合作社难以获得外部银行贷款的原因, 最初认为是法律地位缺失引起的。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 黄祖辉等 (2002) 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是资金匮乏。这主要是由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立, 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运作资金来源比较单一, 主要靠农民自筹。随后有学者将合作社融资困难归咎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产权制度缺陷和产权模糊, 应瑞瑶等 (2002) 提出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会导致合作社社员所缴纳股金上的差异, 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人一票”的框框, 如果实行绝对的“一人一票制”可能会影响到股金的吸纳。即使加入合作社后, “大户”会选择“以脚投票”离开合作社。同时, 资本上的弱势性使得农民的合作意识普遍较差, 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严重不足, 大量资本控制型合作社由此形成 (崔宝玉, 2015) 。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成员异质性明显, 核心成员拥有绝大部分治理权 (黄胜忠等, 2014) 。除此之外, 亦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缺乏固定资本和赢利及偿债能力限制了其融资能力。冯开文 (2005) 认为由于合作社没有固定的资本作为抵押, 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其放贷。他建议合作社可以在社员同意的前提下, 通过一定的制度创新使合作社能够拥有一个固定的资本存量是解决资金不足的关键。秦愚 (2015) 提出解决中国农业合作社资本问题的出路是摒弃农业资本主义观念影响, 发展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社。

整体来看, 目前国内外研究专注于研究合作社债务融资问题的文献较少, 因此, 本文将结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状况和特征, 从理论层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分析框架, 进而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验证, 并提出未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可能方向。

二、理论分析框架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理论

1. 投资者所有企业融资理论。

回顾一般性的投资者所有企业融资结构理论, 通常假定不同来源和方式的融资具有不同的成本和收益, 从而将企业的融资结构选择视为一种使得市场价值或所有者收益最大化的行为。由于相比于大企业而言, 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具有独特的复杂性, 这使得传统融资结构理论中的典型问题, 如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中小企业身上表现得更为复杂 (Ang, 1992) , 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理论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众多研究发现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 (1) 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中, 私人股权占了最主要的比重, 其中来自主要所有者的自有资本占了很大比重。 (2) 在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中, 银行贷款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且大多数是短期债务。 (3) 商业信用在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中也占据较高比重。 (4) 保留利润在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目前对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Gibson, 2002) : (1) 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一个融资增长周期, 其融资需求和企业的融资结构与其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Berger等, 1998) 。 (2) 融资偏好次序理论。Myers (1984) 认为企业通过一种等级序列的方式来满足融资需求, 首先是内源融资, 其次是债务融资, 最后才是股权融资。 (3) 静态权衡理论。该理论认为, 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需要在财务困境成本、代理成本与债务融资利息税减免所得收益之间进行权衡 (Myers, 2001) 。在该理论下, 企业存在一个最优债务—权益融资比率, 该比率取决于财务困境成本、代理成本以及有关利息豁免的税收政策。 (4) 代理理论。该理论特别关注信息不对称、状态确认成本以及由于企业内部人与外部资金供给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Fama, 1980) 。

2. 使用者所有企业:

农民合作社融资理论。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销售与加工领域, 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农业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共存, 两种组织形式共同发挥作用。区别于投资者所有企业, 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使用者收益”的企业组织, 在组织架构上存在以下三个要点: (1) 民主控制:成员拥有投票权, 并且坚持一人一票; (2) 盈余返还给社员:净收入按照惠顾额或者使用比例返还给社员或惠顾者; (3) 资本报酬有限:股本分红是受到限制的。

尽管国内外已有不少文献关注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 但较为完善的农民合作社融资结构理论仍未形成。从融资的来源形式来看:传统的“使用者所有”合作社强调使用者, 即农产品生产者, 是主要的资本贡献者和承担风险者, 合作社的资本主要由成员的入社费、直接投资、惠顾返还保留、盈余公积等构成 (Cobia等, 1989) , 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剩余索取权的受限, 致使内源融资困难且成员缺乏激励向合作社投资, 同时也使得合作社难以向外部银行或投资者申请获得债务或股权融资, 这两者被学者称之为传统合作社的“阿喀琉斯之踵”。近年来, 为了筹措更多的发展资金以弥补自身的缺陷, 许多合作社开始放松排外性的使用者所有原则, 从传统的合作社向“比例合作社” (欧洲) 或者“新一代合作社” (北美) 等新的组织形式演变, 许多非惠顾者成员受邀向合作社业务进行投资 (Van Dijk等, 1997) , 这些非惠顾者成员采取多种形式的资本投入, 且大部分非使用者成员以货币形式出资, 其目的是为了盈利。

(二)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理论分析框架

就理论而言, 合作社作为一个“防卫性”的应激机制, 它的内部世界是稳定的, 其成员是相对同质的。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 过量的供给引致的价格低落, 或是投机或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 为农产品生产者联合起来提供了激励, 寻求价格改进和市场进入成为社员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动机。但与理想状况不同的是,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便表现出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在这些合作社中, 成员是分层和分群的, 出现成员异质化和“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 少数核心社员 (通常也是大股东) 与多数普通社员 (多为使用者或惠顾者社员) 并存, 核心社员决定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权;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或是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 或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基于此, 本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与融资结构的关系做出如下理论构建:

首先, 成员在资金上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 融资结构也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在将单户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过渡过程中, 合作社对资金需求和依赖程度上升, 因此, 为了能够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必须寻求稳定的资本来源。但在我国农村地区, 资本相对于劳动而言高度稀缺, 而少部分“农村精英”在资金获取和财富存量方面存在优势, 进而对融资结构产生影响,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特征:股权融资方面, 大部分普通社员没有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 仅愿意投入小资本, 获取成员资格和投票等权利, 结果便是合作社股权融资规模严重依赖于这部分“农村精英”的资金实力;债务融资方面, 外部投资者即农村金融机构, 要么不给合作社贷款, 要么仅向这部分具有资金实力的“农村精英”放贷。

其次, 政府支持可以拓宽合作社的作用边界, 但是不当的支持方式和错误的激励机制会扭曲相关主体组建合作社的动机, 降低合作社的信用和增加外部投资者的甄别难度。在我国强势政府全面治理的情境中, 农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不对称的相互赋权关系, 而政府拥有较大的干预优势和作用空间 (徐旭初, 2014) 。政府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 但极端情况下, 如果支持力度足够大, 它甚至使原本的IOFs转变为合作社 (林坚等, 2006)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或是内化于合作社之中, 或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但是, 它们与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 这会使真正的农民自我服务的合作社无法得到应有的财政资金支持。

其三, 本文提出两个有待验证的假定: (1) 合作社成员要素禀赋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 少部分具有资金优势的经济主体 (领办人或者依托单位) 具有控制权和收益权, 大部分普通社员资金约束和风险规避倾向使其缺乏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和能力, 最终使得合作社内源融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均取决于领办人、依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 (2) 政府不当的干预和支持政策扭曲了农户个体参与合作社的动机, 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股权融资规模和经营能力, 降低了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上的信用, 造成外部融资约束。由于大范围内获取合作社数据的困难, 本文将运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对此进行考察和检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案例分析:以云南普洱市布朗族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为例

(一) 芒景村茶农生产合作社产生背景

惠民乡芒景村是一个布朗族贫困村, 全村辖6个自然村, 共639户2645人, 其中布朗族人口占全村的92%;全村土地面积102平方公里, 耕地面积7370亩;该村建于东汉时期, 距今已有1800多年, 是闻名全国的人口驯化古茶的发源地 (距今1300多年) , 全村现有茶场19369亩, 其中古茶园1200亩, 农户主要的经济来源为茶叶销售收入, 占经济纯收入的80%以上。

芒景村是普洱茶发源地之一, 普洱茶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地方政府在发展地区经济时强迫部分适合发展茶叶种植的村社农户, 依靠农药化肥和新技术, 砍伐土地森林, 大规模地发展台地茶种植, 芒景村也参与了这一发展过程。伴随这一过程而来的问题是:依靠农药化肥种植茶叶, 势必毁坏森林、破坏土壤结构;而且这种方式种植的茶叶质次价低, 农民从中获益较少。同时, 有着上千年历史沿革和具有绿色生态特征的林下茶, 被台地茶逐步替代。经过一段时间之后, 一些农户发现, 无论是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抑或是传统文化保护的角度来看, 这种新的茶叶种植方式不如布朗族自己的传统的种植茶叶方式, 因此, 当地布朗族茶农恢复传统古茶 (林下茶) 种植方式的意愿十分强烈。这是布朗村茶叶合作社产生的重要背景之一。

从市场需求与茶叶的供应量、当地农户参与市场的能力与收益来看, 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 人工种植的林下茶产量少, 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其二, 缺乏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的组织渠道或机制, 导致茶叶出售出现同质不同价, 减少了农户应有的收益, 甚至形成了恶性竞争格局, 使得中间商和加工厂商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其三, 当地农户在与茶叶生产厂商进行谈判和交易过程中, 缺乏有效的经济协作组织和法律手段保障, 从种植、加工、销售等生产产业链的全过程均严重依赖于外部商人, 受制于市场, 处于劣势地位。此外, 传统的茶叶加工工艺面临失传的危险, 布朗族先民拥有的独特茶文化也将随之消失。在此背景下, 当地茶农对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来摆脱困境的愿望极为迫切。

(二) 芒景村茶农生产合作社运行机制和融资情况分析

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于2008年6月正式开始运作, 全村6个村民小组, 516户2400余人全部参加合作社, 并持有股权证。村党委书记任合作社理事长。分别来自芒景以外5个村民小组的5名小组干部担任合作社理事。最初, 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都是合作社的理事, 但随后发生的一件事却改变了这个情况。由于普洱茶的价格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持续下跌, 政府在2008年为了稳定价格给了芒景村茶叶合作社1吨的“奥运茶”订单。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两人趁理事长外出之机, 谎称上级部门催着要茶叶, 私自组织村民将1吨的“奥运茶”生产出来, 并以合作社的名义交货, 从中牟利10万元。此后, 合作社陷入了危机。这一事件促使理事长吸取教训, 重新构建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让每个村民小组从小组支部干部中选出一人担任理事, 负责本小组的茶叶采摘与验收的统筹工作;会计负责记账, 出纳负责财务管理, 做到了财务公开;并且规定理事长自己不干涉财务, 只负责合作社的计划, 审批与销售等环节。由此推断, 合作社最初是由理事长和村委会领导班子共同管理的, 当时是“合作社+村委会”模式。“奥运茶”事件之后, 转而依靠基层党组织系统负责合作社的管理工作。这种组织模式的改进办法, 尽管短时期内可以提高合作社经营、决策的效率, 但是成员民主管理问题尚未形成长效机制。

实际上, 合作社融资结构中社员的确很少对合作社进行股权投资, 债务融资 (银行贷款) 仅是针对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由于村民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客观上造成合作社决策权主要由理事会控制。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价格改进, 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仅仅成了简单的买卖关系, 社员甚至都不愿意像做生意赊账一样把产品赊给合作社, 更谈不上出资了。这样一来合作社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及贷款抵押问题难度可想而知。据理事长介绍, 由于社员不出资, 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是厂房和社员的农地, 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抵押物, 所以合作社只能发挥“合作社+支部”模式的管理优势, 由党员作保障, 寻求外部融资渠道。通过理事长不懈努力, 最终信用社给5名理事各贷了10万元。再后来, 政府以200元/公斤的价格有条件地收购合作社的古树茶。如前述, 合作社现在已经拿到了一部分预付款, 暂时缓解了流动资金问题, 但是从长远看这些融资方式均不可持续。这一案例佐证了本文提出的两个假说。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新案例分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创新, 从2004年开始, 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除外) 都鼓励农民开展信用合作 (资金互助) 。2008年10月,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 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 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 推动农民信用合作。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于2009年3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 “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 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借以发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2014年3月, 农业部会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的通知》, 强调加强合作社信用合作监管、推动地方落实监管指导职责。尽管整体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育水平不高,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 注册资本金较少, 可抵 (质) 押财产不多, 但是2008年以来全国范围内仍出现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新模式, 本文实地调查了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的实践模式, 在此摘其要加以介绍和剖析。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融资模式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生产合作+资金合作”。

随着农村金融市场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一些地区开始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村级互助基金等合作金融模式, 尝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合作、发展综合性合作社作为解决合作社融资困境的潜在手段。

案例1: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古河生猪合作社是集古河畜禽交易市场、饲料销售门市和良种母猪繁育合作社三者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 古河畜禽交易市场占地近30亩, 负责优价包销会员和本镇生产的所有畜禽, 每年为周边地区代销苗猪15万头以上, 销售网络覆盖全国15个省的600多个县;吸纳股金20万元创办了饲料销售门市, 实行饲料厂价直销, 降低会员和养殖户的饲料成本;2004年由25个会员入股59万元, 以协会种猪场为基地, 创建了古河良种母猪繁育合作社。为解决合作社成员购买种猪资金短缺问题, 2007年7月, 和生猪专业合作社探索开展社员内部资金互助合作, 成立资金互助服务部, 向200多个社员筹集互助金140万元。资金互助服务部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自愿有偿、互助服务”的原则, 将合作社内部社员的分散、闲置资金以入股的形式集中起来, 以低于同期本地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率定向投放给需要资金的合作社社员用于生猪生产, 资金仍不足的再由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农村金融机构向社员发放贷款。

分析: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综合性合作社的演进,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金约束。但该种模式相对而言更适用于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较好的地区, 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很有限;其次, 需要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以及资金互助部对外吸收储蓄资金的冲动风险。因此, 对于生产合作社内部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 真正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合作+担保合作”。

基于生产合作基础上的担保合作从理论上来讲类似于联保贷款的机制, 充分利用了本地信息和成员之间的信任等社会资本, 同时生产领域的合作对于成员而言则是增加了违约成本。

案例2:湖北省随州市三里岗镇是中国最大的香菇集散地, 每年在该镇交易的香菇、木耳占到了全国总量的六成左右。随县裕国农业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0月, 位于三里岗镇吉祥寺村, 是由裕国菇业有限公司、吉祥寺村共同发起。合作社注册资金415万元, 现有农民社员2369名。为了解决社员在香菇生产、运销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该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 于2009年成立农民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其主要做法是合作社中有资金需求的社员自愿组成多个联保小组, 农户入会时向合作社交纳5000元担保基金, 农业银行按照担保金10倍放大贷款比例, 农户最高可以获得5万元贷款支持。担保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收入为担保费和股金利息收入, 农户在贷款时按照不超过贷款额度的1%向合作社缴纳担保费, 担保合作社40%的经营收入存于补偿担保基金账户, 用于偿还社员的逾期贷款;同时, 担保合作社设立担保基金账户, 成员入股的股金存入担保基金专户, 主要用途是在补偿担保基金账户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垫付贷款;剩余60%的经营收入设立费用管理专户, 用于担保合作社的管理费用。

分析:该模式的主要创新就是把担保合作社和社员联保模式组合起来, 形成了独特的担保体系和担保模式。同时, 在运行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合作社成员在经营能力方面的差异导致其资金需求水平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需求差异过大, 收益和风险则出现不对称, 联保小组难以形成;二是适宜在有一定的产业支撑和成熟的产业链条的地区进行推广,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 一方面易于监测贷款人的经营活动, 防止联保小组成员的集体策略性违约, 另一方面具有这样条件的地区产品和市场较为成熟, 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嵌入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可以发现从农资供应到农产品生产, 从农产品加工再到农产品销售是由一系列公司和组织所组成的有序链条。在农产品市场不断由区域化向全国化甚至国际化发展中, 农业竞争更表现为产业链条和运作体系的整体竞争。目前, 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嵌入进相关产业的产业链条中参与垂直协作。源于工业生产和贸易领域内的产业链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并创新出产业链融资模式, 逐渐被一些金融机构运用于农业领域。对于处于农业产业链条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 这是一种解决其外源债务融资难题的可行贷款模式。

案例3:2008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五里明镇开始探索土地规模经营, 成立了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动员农民以土地入股, 最初的经营规模接近1万亩, 秋后测产1万亩的项目区玉米平均亩产1058公斤, 规模经营带来的产量增长初步显现。2010年, 五里明镇党委牵头成立五里明镇胜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8个合作社:5个玉米种植合作社、2个农机合作社、1个米业合作社。2010年全镇20多万亩耕地中有7万亩由合作社统一规模经营, 入社农户2300户, 占农户总数的近三成。农业公司对内为合作社服务, 协调农机合作社与玉米合作社间的对接, 对外联系厂商, 负责农产品的销售。其中, 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全部由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投入, 同时还对土地划片、打井上喷灌、修道铺路进行了资金投入。从2009年开始, 五里明镇规模经营的吨田示范区每年以2万亩的速度推进, 尽管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但囿于资金缺乏, 规模难以进一步突破。原因在于, 合作社在购买农资和支付农民土地租金时出现资金瓶颈。龙江银行于2008年介入该合作社, 最初贷款规模是178万, 承贷主体是10个发起人。由于发起人的承贷能力有限, 2010年开始尝试以合作社为承贷主体的产业链融资模式, 2011年贷款规模增加至1400万。其采用的产业链融资模式见图1。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理论解释与案例分析


图1 农民专业合作社嵌入产业链融资模式

分析:产业链融资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产业链条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 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 为整个产业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 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 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 增强其商业信用, 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 提升产业链的竞争能力。这种治理结构通过信用介入或信用合作等方式打破了过去孤立地考察单个主体静态信用的思维模式, 使银行得以对供应链成员个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与干预。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提出一个关于合作社融资的理论分析框架, 解释成员异质性和政府不当的支持政策下合作社的融资特征和融资约束。通过对云南省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提出的假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验证, 即合作社成员要素禀赋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 少部分具有资金优势的经济主体 (领办人或者依托单位) 具有控制权和收益权, 大部分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在于获得其生产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改进, 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户的资金约束和风险规避倾向使其缺乏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和能力。因此,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像是一个“领办人或者依托单位所有的企业”, 这样, 合作社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只能取决于领办人、依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同时, 政府不当的产业干预和支持政策使生产资源错配, 误导合作社扩大其作用边界, 扭曲了经济主体组建、参与合作社的动机, 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股权融资规模和经营能力, 破坏了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上的信号, 从而导致外部融资困难。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政府需加强对当前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进行规范管理。首先, 强化合作社组建过程中注册、登记程序的规范性, 防止一部分利益主体以获得政府补贴、优惠税收为目的注册所谓的合作社;其次, 尽管现阶段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无法彻底消除, 但是仍需重视合作社的控制权问题, 有效发挥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 防止合作社偏离其本质属性, 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普通成员对合作的信心和信任, 提高其对合作社股权投资的激励。只有在解决了合作社成员的“合作难”问题的前提下, 才能进一步缓解其“股权融资难”。 (2) 合作社自身需加强在产权结构、管理机制和经营能力方面的建设。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过程中, 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已经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 农村信贷市场以有限责任为基础, 农村金融机构必定会以贷款人的经营利润、资产拥有水平等作为其放贷标准。如果合作社没有足够的资本金、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相对明晰、规范的产权结构和管理机制, 是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的。 (3)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产品。特别是政策性、准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 应根据合作社的不同特点, 灵活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为实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方面的对接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产品。譬如, 可以尝试使用政府对合作社的直接补贴资金组建微小型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除此之外, 合作社最主要的可抵押资产或许就是其经营的农产品, 银行在对产业链相关的资金流、物流的有效控制的基础上, 可以尝试供应链融资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贷款, 由上游企业根据其与合作社之间的供货合约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理论解释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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