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出嫁女且户口迁出,土地确权后父母去世了,可以继承土地吗?

青青草219133740


出嫁女,户口迁出了,确权之后,父母去世去世,我可以承包这个农村地吗?


1,从目前的现实的情况来看哈,出嫁女,只要你的户口迁出了这个农村,那在农村这个土地确权,你的父母亲去世之后,你是没有权利来承包这个土地,但是你有这个权利来,你可以优先取得这块土地的经营权,这个是可以的。


因为农村这个他这个土地哈,他只有三个权利,一个是所有权,因为农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都是村集体的,也就是国家的。


2,农民现在唯一有的两个权利,就是说你这个土地的承包权,还有这个土地的这种流转的这种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这种经营权。


在这个时候因为你这个特殊的情况,并且你的户口,已经迁出了这个村子里面的时候,那你从某种从站在法律确权的角度上来说,你已经失去了这种土地承包的这种资格。


但是鉴于你们家庭的实际情况,因为都是5个女对不对?实际情况,并且父母父亲去世了,但在这个时候,这里面可以优先,给你安排,你们父亲这个土地的优先的经营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叫做这种流转的这种权利,这点是可以优先给你的。


3,但是如果存在有人要跟你竞标,的这种情况,那就不一定了,他是按照谁价格更高,就让谁来承包经营。


所以这个时候,你不一定是胜券在握,你唯一有的就是优先权,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你肯定是优先权,如果别人的出价标底价,比你高,那你有优先权也没用,谁价格高,这个经营权就优先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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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想你


土地牵扯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土地的获得又和农村户口是分不开的,


土地权必须有农村的户口,有农村户口的未必一定有土地确权,原因是新生的人口并没有给土地,去世的人口并没有把土地抽出来,这就是所谓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土地确权是30年不变,出嫁的闺女,有没有土地的继承权,这要看她出嫁的时候是不是在土地确权的年限之内,如果是在年限之内,她本人就有土地权,到30年的合同结束,父母的土地未到合同的期限,作为子女都是有继承权的,不管你户口是不是在本村。

所以说,土地权就像个人的遗产一样,法定的时限内是可以继承的。现实的情况是出嫁的闺女,如果户口也在农村,嫁过去的村庄,也不会给她地的。

现在农村执行的是又续了30年的合同,如果出嫁女原户口所在地不给续期的话,新嫁入的农村又没给地,应该仍然享受土地的续期,这当然也包括父母的土地权,很多现实的问题,以后会逐步解决的。


凡眼看红楼


出嫁女且户口迁出,土地确权后父母去世了,可不可以继承?这种情况的家庭在农村很多,大多数是都是独生女家庭。当然也有兄妹共同赡养老人共同继承父母遗产的。那么迁出户口的出嫁女,到底能不能继承父母土地?


一、《土地管理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有法律条款规定,出嫁女户口迁移到丈夫家没有分到土地的,原户口地村集体不得收回出嫁女土地。这条款是针对在娘家有土地承包权的出嫁女。

二、在娘家没有土地户口迁到丈夫家也没分到土地的,未来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政策如果收回土地重新分配,外嫁女在丈夫家有分配土地权利。也就是说出嫁女户口在哪里,就享受哪里权益。

三、出嫁女虽然户口已迁出,但对父母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尽管法律规定,土地不是遗产,不可继承。土地不可继承其实是所有权不可继承,但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是可以合法继承的。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出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出嫁女尽管户口迁移出原居住地,在土地承包期内依然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出嫁女户口已迁出和没迁出,继承父母土地权益也是不一样的。户口迁出的,在承包期内出嫁女可以耕种土地,可以将土地有偿转让给村集体内其他成员,但不得在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子。承包期到期后,政策需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的,户口迁出外嫁女就不再有分配土地权利。而户口没迁出的就有分配权。

五、出嫁女如果有弟和哥的情况,而且跟哥弟共同赡养了老人,老人去世后,出嫁女有跟弟和哥共同继承土地承包权的权利,这是从法律角度去讲的。但现实生活中,有哥弟的外嫁女基本上不会共同赡养老人,也不会去跟哥弟争父母的遗产,能帮助是心意,不能帮助也是理解的,哥弟想得到就给点,想不到也别去争,几千年文化习俗和观念,不是法律说定就定的,很多时候法律和亲情都要兼顾。




阿洪168


根据补充的问题,可以了解到,你已经出嫁,并且户口已经迁出,原则上是不能再回娘家继承土地的。

另外就是要了解一下有关知识: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是该家庭户下的成员,在承包期内,都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在承包期内,户主也就是父亲去世的话,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是可以继续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



但是问题中提到,出嫁女户口已经外迁,而且已经嫁人。对于这种情况还要分两种。

  1. 如果是在承包期内户口迁出,在新居地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那么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收回。这是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明文规定。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外家女儿是可以作为共有人继续拥有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如果户口迁出,且在新居住地获得了承包经营权,或者说在承包期内,在原居地也没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将无法作为共有人获得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具体就得看你的实际情况,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部分借鉴各名家观点综合而述,感谢!


农场小满


首先,农村的土地是无法进行继承的,因为土地不是私人财产,它的所有权归属集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没有继承父辈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上的承包收益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这一点我们需要先明确。

其次,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是该家庭户下的成员,在承包期内,都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在承包期内,户主也就是父亲去世的话,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是可以继续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

第三,题主说过户口已经外迁,而且已经嫁人。对于这种情况还要分两种。

首先,如果是在承包期内户口迁出,在新居地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那么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收回。这是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明文规定。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外家女儿是可以作为共有人继续拥有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如果户口迁出,且在新居住地获得了承包经营权,或者说在承包期内,在原居地也没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将无法作为共有人获得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对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判断。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点理解和分析。如果你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在下面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


止茶


您好!土地确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第二种是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对于非本村户口的: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地上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耕地草地:经营收益可以继承、但是承包权不可以继承,不可以申请土地共有人。

第一,宅基地继承

对于非本村村民来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所以是可以继承的。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也就间接继承了宅基地(不完全的)使用权。您可以以“装修”为理由对房屋进行小修小补,但是不能对房屋进行重建、修缮等改变房屋框架结构的施工。

当然您也可以将房屋卖给同村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村民,从而获取收益,您五个姐妹可以平分。

第二,农村耕地草地继承

农村耕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承包的,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户”中有人过世后,其他户内成员仍然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并不产生“继承”问题。

但如果其户口上已经没有其他人在户,就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有权将收回该户承包地另行分配。

不过也不用担心,仍然有以下几种方式继承:

如果您的5个姐妹户口还有没有迁走的,那么仍在“户”中的家庭成员仍然拥有承包权,并且其他法定继承可以继承父母的经营权,但是无法作为共有人。

如果您的5个姐妹户口都已经迁出户口了,那么就都只能继承地的经营权,并不能进行承包权的继承,也就是说,老人去世后女儿仍然可以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关系土地政策出台(至2057年),否则不可改变,但是他不属于继承。

无论哪种情况,村委会都无权收回您父母的耕地,你们姐妹5个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二轮土地承包未到期,使用权不会转移。

出嫁且户口迁出,父母去世可否继承土地?我的回答:这种情况可以继承。

首先,分清土地的继承和原属性。

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的,一种是家庭子女的。所谓继承,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对故去人财产的继承。如果一轮分地时有子女的土地,那一部分则本身就是子女的,谈不上继承。

其次,弄清二轮土地“延包”的性质。

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多数是在1983年进行的,是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那个时候,凡有户口的家庭成员都会分到土地。只是当时分得的土地名称有很大不同,什么自留地、口粮地、劳力地都有。第一轮承包时,因为承包地要缴纳“三提五统”,为了少缴,当时许多村的自留地、口粮地等并未写到一轮承包合同上。而二轮延包则一并打包进承包合同中。

第二轮土地承包全国差不多都是在1999年底前进行。当时,我所在的张家口某镇的土地二轮承包就是在我主导下完成的。

再次,二轮土地“延包”的重要规定不可更改。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延续承包,即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延续,不打乱重分。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是二轮延包的最重要内容。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很容易理解,就是按原有土地延续承包。家中新增加的,包括娶妻,生育增加的人口不会增加土地。而外嫁、外迁、家庭个别成员死亡等的原承包地不会收回,由原来的户继续承包使用和经营。而“减人不减地”的本身,已经确立了土地继承的存在权。

而“大稳定,小调整”则有些抽象,有许多小细节,诸如村民三分之二同意可进行微调、原各名称土地打包承包、村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过5%等等。但总体上是大稳定的,即第一轮已经分包给农民的土地归原承包户承包,不得打乱重分。

最后,二轮土地承包收回有严格限制。

二轮承包,村集体可收回的土地有一严格的规定:只有某户绝户,即家庭人口全部死亡的,才可以收回土地重新承包。其他原因都不得强制收回。收回土地或多余机动址重新承包,是按人平均,还是包给新增人口,承包方案就只有刚才说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或村民代表会90%以上的代表通过才可进行。至于举家外迁或举家“农转非”外迁的,土地是否收回当时要征求该户的意见,如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土地也就可以收回了。这部分调整也即“小调整”的具体操作。

不管土地确权证哪一年到期,二轮土地延续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不会变。因承包尚未到期,只要其家庭还有人存在,土地就是不可以收回的。从这一规定,按题主所问,外嫁女完全可以继承。

土地确权只是按承包合同确定,本质上并没有扩大或缩小原土地承包权利。但是土地确权增加了《物权法》方面的其他权利和保护。


大家龟寿


第一,如果出嫁女的户口并未迁出,那么其与父母所在同一户口,在父母去世之后,其能够继承父母土地的承包权益,继续对原有家庭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第二,如果出嫁女的户口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能拥有土地承包权益,比如嫁入城市户口等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依然能够继承父母土地的承包权益。通俗的讲就是,你出嫁户口迁出后,如果你在婆家没有分到土地,那只要婆家这边村里打证明,说明你没有分到承包地,那同样还是可以继承你父母的土地的!



第三,如果在出嫁之后,且在新居住地拥有了土地承包权益,在父母去世之后,则不能够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权益,父母的承包地如果没有其他子女继承,则土地会被收回!


这三种情况都是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期到了,因你户口不在老家了,所以到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家也就收回了!大家怎么认为的呢?欢迎点评留言或私信!谢谢!


闰土说农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家庭承包,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整个家庭的名义进行承包,而不是仅仅以一个人的名义。但家庭人数的多少,是影响整个家庭承包土地的数量的,家庭人口多,一般承包土地就会多,也就是一口人有多少地。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去世了,其他家庭成员继续进行承包。在这个逻辑下,家庭成员内部人数的减少是不直接导致承包地数量减少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规定的。

此块的问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主要是体现在女性身上,而法律规定是明确保护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出嫁的农村妇女在新的村集体没有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发包方是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土地的。也就是说,除非出嫁的女性在新的村集体取得了土地,否则娘家村是不能任意收回土地的。


东友律师团


关于出嫁女问题,确实是个大问题,也是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否则,为什么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那么多国家大事都点不完,为啥要专门提出要保护好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呢?

按照题主所问,土地确权后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几个女儿都已经出嫁,而父母家里又没有男丁来继承,作为已经出嫁的女儿看着这些已经确权的地可惜,能否继承父母留下的土地?

按照你的情况,你已经出嫁,并且户口已经迁出,原则上是不能再回娘家继承土地的。

因为不管是你的人,还是你的户籍,都不再在父母的村子里了。从法律上说,你已经不属于这个村子的人了,所以你没有办法回去继承父母的土地。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延长30年不变,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这是有合法继承人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意思是如果你们几个姐妹有谁户口没有迁出去,可以根据户口仍在这一理由,提出继承父母的土地。

如果几个姐妹的户口都迁出去了,家里没有男丁继承,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父母的土地只能重新由村集体收回。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重新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家庭或是有新迁入人员的家庭来种。

当然,如果你能够说服村里的干部同意,村民也没有意见,在你父亲去世之前,将你的户口重新迁回你父亲名下。当你的父亲去世后,你作为父亲家里的合法成员,是可以合法继承留下的土地的。

但是,我估计你作为出嫁女重迁户口回父亲名下,在理由上有点说不过去,一般来说村里的干部群众大多数都不会同意,因此将非常难办得通。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上你。欢迎关注“桂农通”,更多农村难题解答与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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