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 車廂少一半,但說法和補償不能“打折”

10月4日,石家莊有網友爆料從石家莊至天津的G6284次列車(實為由邯鄲東站始發,終點站為秦皇島)臨時取消了9-16車廂,有一半人在站著,該旅客表示未接到提前通知。列車工作人員表示,3日晚接到有關列車車廂編組變動的通知,由原本的16節車廂長編組改為8節車廂短編組,但具體原因不清楚,超員也有超員率,只要在範圍內站著沒有問題。

车厢少一半,但说法和补偿不能“打折”

從目前公開的報道來看,石家莊火車站方面得到通知的時間也並不比旅客提前多少——G6284次列車10月4日上午9時到達石家莊站,而石家莊站得到中國鐵路北京局的通知是在10月3日的夜裡,中間只有十幾個小時的時間,留給石家莊火車站方面制定並實施處理方案的時間並不多。

當某個帶來不利影響的事件確定無疑地要發生時,除了探究導致這一事件發生的原因及涉事人員的責任等問題外,有兩件事情是必須要做的:一是將這一事件發生後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二是對在此事件中受到影響者進行適當補償。

從目前的公開報道來看,第一件事情基本做到的了——石家莊火車站方面對另外兩個時間較為接近的車次的列車座位進行了調整,協調部分對時間要求並不嚴格的旅客改乘這兩個車次的列車;在候車大廳向旅客進行解釋和溝通;為退改簽的旅客提供便利等等。至於必須乘坐此次列車的旅客,在無法增加車廂也無法增加座位的情況下,也就只有站著這樣一個選擇了。

不過,雖然石家莊火車站方面做了種種努力,但是對於乘客來說,尤其是那些出行時間受到影響和買了坐票卻只能站著從而導致舒適度降低的乘客,他們的利益顯然受到了或大或小的損害。所以,在將事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的努力之後,接下來,從邏輯上來講,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給予在此事件中受影響者以適當的補償。

遺憾的是,在後一點上,到目前為止,不僅受影響的旅客尚未得到任何補償,鐵路部門甚至沒有權威的像樣的回應,對補償問題也沒有任何說法。

按照《鐵路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和旅客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車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併到達目的站”。很顯然,就這一事件而言,鐵路運輸企業違反了其與旅客訂立的合同,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麼,當鐵路運輸企業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時,鐵路方面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按照《鐵路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也就是說,鐵路方面需要做的,僅限於退票或安排改乘,至於經濟方面的賠償,相關法律中並未提及。換言之,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遇到這種列車少了幾節車廂的情況,石家莊火車站所做的也就是鐵路方面能做的一切了。

合同違約卻不給予補償,這種情況看似合法,實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歸入寫入法律的霸王條款之列。在飛機延誤都已經可以獲得補償的今天,列車憑空少了幾節車廂,導致數百名旅客出行受到影響卻沒有任何補償,“鐵老大”屢屢受到質疑屢屢被吐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車廂少一半,但說法和補償不能“打折”。所以,一方面要回到一開始就說到的那個問題,即導致這一事件發生的原因是什麼,涉事人員的責任又是什麼,對這兩個問題,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一方面則有必要對與鐵路有關的法律進行審視,看看哪些屬於寫入法律的霸王性條款,看看如何修正才能更好地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也才能更好地促使鐵路運輸企業自覺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務。(張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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