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龍泉寶劍”不構成通用名稱、“龍泉寶劍及圖”商標不缺乏顯著性

“龍泉寶劍”不構成通用名稱、“龍泉寶劍及圖”商標不缺乏顯著性

春秋戰國時期有一把名為“龍泉”的寶劍聞名天下,至今發展兩千六百多年。位於浙江龍泉縣就因產“龍泉寶劍”而得名。2006年龍泉寶劍的鍛制技術被列為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古法手工鍛造的龍泉寶劍經過多道工序,其中鍛打的技藝還蘊藏我國豐厚的歷史文化,在我國兵器史、冶金史以及藝術歷史中都佔有重要的地位。

“龍泉寶劍”不構成通用名稱、“龍泉寶劍及圖”商標不缺乏顯著性

近日,龍泉寶劍卻因“註冊商標名稱缺乏顯著性、構成通用名”被告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審結了原告龍泉市唐人刀劍有限公司(簡稱唐人刀劍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簡稱龍泉寶劍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該案涉及歷史悠久的“龍泉劍”。

“龍泉寶劍”不構成通用名稱、“龍泉寶劍及圖”商標不缺乏顯著性

唐人刀劍公司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第12719735號“龍泉寶劍及圖”商標在第28類商品上有效的裁定訴至北京知產法院,其認為:“龍淵劍”為春秋戰國時代鑄劍大師歐冶子所鑄,為古代四大名劍之一,至唐朝為避高祖李淵諱,改名為“龍泉劍”,後成為寶劍代名詞,即通用名稱。另外,“龍泉寶劍”特指採用一定工藝鍛造的劍,與產品來源無關,並不是指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的基本功能,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的規定。故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龍泉寶劍”不構成通用名稱、“龍泉寶劍及圖”商標不缺乏顯著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針對“龍泉寶劍”是否屬於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在龍泉地區是否能夠被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是指代寶劍商品的問題,在先判決均認定“龍泉寶劍”並不構成寶劍商品的通用名稱。本判決持相同意見。此外,法院認為,“龍泉劍”作為龍泉地區運用特殊鍛制技藝生產的寶劍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為此,僅從使用在“民族體育運動器具(刀、劍)”等商品上的“龍泉寶劍”四個字來看,確實會產生爭議商標可能缺乏顯著特徵的印象。

但是,本案爭議商標除了“龍泉寶劍”漢字外還有龍與劍圖形,整體構成要素既可識讀亦可認記,尤其是核定使用在“彈弓(體育用品)、飛盤、玩具”等商品上,並不缺乏顯著特徵。特別是考慮到“龍泉寶劍”商標與龍泉寶劍廠有著特殊的歷史關係,新中國成立後龍泉寶劍廠的前身長期獨家使用“龍泉寶劍”名稱,1979年即在寶劍商品上註冊了“龍泉牌”商標,“龍泉寶劍LONGQUANSWORD及圖”商標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龍泉寶劍廠及其前身註冊和使用“龍泉寶劍”商標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龍泉寶劍”不構成通用名稱、“龍泉寶劍及圖”商標不缺乏顯著性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龍泉地區出現了其他集體或個體寶劍廠家製造銷售“龍泉劍”使得“龍泉寶劍”名稱的使用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泛化。但是,龍泉寶劍廠及其前身針對他人假冒產品及侵權行為積極進行維權,進一步宣誓了其對“龍泉寶劍”商標所享有的在先權利。這一切都使得“龍泉寶劍”商標與龍泉寶劍廠之間已經建立了較為緊密的聯繫,增強了“龍泉寶劍”作為商標所起到的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增加了爭議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顯著性。

因此,爭議商標標誌並不缺乏顯著特徵。北京知產法院駁回了原告龍泉市唐人刀劍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知產君認為,龍泉寶劍擁有的特色是其他產品所沒有的,它承載的是中國悠久的歷史文化,一把好的寶劍不是隨隨便便就能鑄造,只有硬度鋒利和柔韌並存,才能稱之為一把寶劍。龍泉寶劍廠承載的不僅僅是一把劍,也是整個中國民族源遠流長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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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辰聯知識產權官網:http://www.cl010.com/news/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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