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受害人遇害前被迫向嫌疑人微信轉賬9000多元,除了判刑外被害人家屬可以向凶手要求經濟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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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警方向被害人家屬做了案情說明:被害人打車從虹橋鎮到永嘉上塘鎮,犯罪嫌疑人選擇了路程較遠的104國道,全程需兩個小時,並故意把車開上了山路。

嫌疑人開到淡溪鎮江岱村附近時,對被害人實施綁架勒索。因被害人沒有帶現金,嫌疑人把車開回山腳附近的石角龍村,脅迫被害人微信轉賬9000元。其後嫌疑人返回江岱村附近,對被害人實施姦殺,並拋屍懸崖,離開現場。


問:除了對犯罪嫌疑人判刑外,被害人家屬可以向兇手要求經濟賠償嗎?

當然可以。

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這在法律上叫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是被害人索取賠償的法律依據。


雖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非常窄。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將其解釋為:對於附帶民事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應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以及賠償能力低的事實,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範圍。

這樣的解釋直接導致了現在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除了交通肇事犯罪的外 ,被害人或其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兩個重要項目都不被支持。

被害人並未進入醫院治療就已死亡,所以,在賠償項目上就沒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誤工費等費用,根據最高法院研究室的解答,死亡賠償金也不會被列入賠償範圍。

所以,這個案件中,民事賠償不容樂觀。

當然,9000元屬於被搶財產,可以一併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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