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昆山事件中电瓶车主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有何依据?

象牙山霸道总裁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先进行防卫行为,而防卫行为本身包括制止对方不法侵害和进行反击。

从案件来看,当事人先受到死者行凶中的不法侵害,在刀落地后,与死者共同夺刀,当事人得到武器,随即展开对死者的追砍。

从行为上看,这属于防卫行为上的反击过程,从结果上看,当事人采用了极端行为保护自己,以防止死者对他再进行侵害。

结合以往案例,首先必须肯定当事人杀人,是防卫行为的延续造成,不属于故意杀人。其次,由于当事人有较长时间的追砍行为,在我国过去审定的案例中,很有可能被定性为防卫过当(别喷我,这是从过去案例推断出)。

如果被判防卫过当,由于防卫过当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人受到不法侵害者的心理压迫,因此不能给予强烈的非难,也就不能按照故意杀人来严判,而且此案是符合这种情况的。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通常来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会以十年有期徒刑为基础进行减刑或缓刑。如果判有期徒刑,根据立功情况或狱中表现,还可以获得减刑,每次减刑不超过两年。

我个人希望当事人辩护律师能以正当防卫辩护成功,但是视频的存在,让这种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是无奈的现实,只能祈祷奇迹……

不过,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彻底贯彻,以法律为社会风气进行导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也有可能一反往日案例,以此案为正当防卫尺度重新定义,并形成新的案例。如果是这样,当事人判无罪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并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案例参考!

最新消息:昆山警方根据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认定当事人为正当防卫,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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