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崑山事件中電瓶車主可能面臨什麼樣的刑罰?有何依據?

象牙山霸道總裁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判斷是故意傷害,還是防衛過當,首先要確定當事人是否先進行防衛行為,而防衛行為本身包括制止對方不法侵害和進行反擊。

從案件來看,當事人先受到死者行兇中的不法侵害,在刀落地後,與死者共同奪刀,當事人得到武器,隨即展開對死者的追砍。

從行為上看,這屬於防衛行為上的反擊過程,從結果上看,當事人採用了極端行為保護自己,以防止死者對他再進行侵害。

結合以往案例,首先必須肯定當事人殺人,是防衛行為的延續造成,不屬於故意殺人。其次,由於當事人有較長時間的追砍行為,在我國過去審定的案例中,很有可能被定性為防衛過當(別噴我,這是從過去案例推斷出)。

如果被判防衛過當,由於防衛過當是在緊急狀態下實施的,防衛人受到不法侵害者的心理壓迫,因此不能給予強烈的非難,也就不能按照故意殺人來嚴判,而且此案是符合這種情況的。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通常來說,防衛過當致人死亡,會以十年有期徒刑為基礎進行減刑或緩刑。如果判有期徒刑,根據立功情況或獄中表現,還可以獲得減刑,每次減刑不超過兩年。

我個人希望當事人辯護律師能以正當防衛辯護成功,但是視頻的存在,讓這種辯護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這是無奈的現實,只能祈禱奇蹟……

不過,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的徹底貫徹,以法律為社會風氣進行導向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也有可能一反往日案例,以此案為正當防衛尺度重新定義,並形成新的案例。如果是這樣,當事人判無罪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併為以後類似案件提供案例參考!

最新消息:崑山警方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認定當事人為正當防衛,免於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