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

)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自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案件的当事人;

(二),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自己请求保全的财产应为对方的财产或者是双方所争议的财产;

(四),应该有对方的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的材料;

(五),应当按时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 ),保全对方财产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材料

保全机动车应提供号牌

(四),财产为对方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

(五),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和证明材料应当一次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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