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停放在小區的電動車被盜,小區物業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2018年6月14日,家住陝西省清澗縣某小區的業主賀某某,因自己停放在小區的電動車晚上丟失與物業交涉未果後將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承擔其電動車被盜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賀某某訴稱,其每月都有向小區物業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6月14日晚,賀某某下午下班回家後,像往常一樣將自己的電動車車停放在單元樓下,6月15日早上準備騎電動車去上班時發現電動車車被盜,隨即向物管處反映情況,物管處工作人員與賀某某一起調取門衛監控,監控顯示:6月15日凌晨4時13分左右,小偷進入小區盜走賀某某電動車,在盜竊撬開電動車鎖時第一次聲響震開小區樓上樓道聲控燈,小偷急忙躲避,觀察無動靜後於4時15分第二次到電動車前將其撬開直接從大門旁邊的小門騎走,而當時保安人員並沒有詢問該小偷即讓其出了小區。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其公司所收取的物業費僅是小區公共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費用,而賀某某並未向該物業公司交納車輛保管費,也沒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位上,物業公司對其車輛沒有保管義務。其車輛被盜,物業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盈利性機構,服務是有償的,原告賀某某與小區物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協議中未約定物業公司具有看管賀某某個人車輛的義務,雙方未形成保管合同關係,賀某某每月所交的物業費僅是物業公司對該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服務費用,並不包含對業主私人財產的保管。賀某某在其車輛丟失後要求小區物業賠償其損失,但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物業對其個人車輛具有看管的義務,系舉證不能,且本案中電動車系他人偷盜,是偷盜者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賀某某的財產損失,賀某某在電動車丟失後,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贓物依法應由有關部門追繳,返還被害人,故法院判決駁回賀某某的訴訟請求。(清澗縣人民法院 賀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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