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的取回权
1.适用情形
a.未依约付款
b.未依约完成特定条件
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阻却事由
a.已经支付标的物价款的75%
b.买受人实施无权处分后,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质权。
3.取回权性质
a.取回本身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当然,若甲享有解除权,也可选择解除。
b.取回的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若买受人不在回赎期内回赎,出卖人有权再次出卖,并就出卖所得价款清偿买受人对其所欠的全部价款。
【二】买受人的回赎权
1 .回赎期
a.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b.期间,当事人约定,不能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一个合理期间。
2.回赎内容
a.拖欠价款的,拖欠几期,补足几期。
b.无权处分的,消除因此在动产上产生的负担
c.行使回赎权后,出卖人取回权消灭,应返还动产。
【三】出卖人的再次出卖权
1.出卖人取回后,若买受人未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出卖人可另行出卖标的物,买受人期待权消灭,第三人去的所有权的限制不复存在。
2.出卖人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应返还给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清偿,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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