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何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何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转让、出借的意思是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某一部分项目出卖、转让、出借给他人或机构来独立经营。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国家政策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允许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或开办医疗机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可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独资独营等形式来开办民营医院、慈善机构、养老机构、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

那么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机构与来历打击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的政策是否冲突?如何界定?

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的根本区分就是,新成立的医疗机构是以谁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新成立的医疗机构独资独营、合作、参股、收购兼并等过程中,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独立拥有?是否与合作单位进行了更变?营利性质、法人代表是否有所变更?如果新成立的医疗机构仍以原来医疗机构的名义执业,则是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以新成立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工作

,也就是说使用变更后,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属于正常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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