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何 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何 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因出借、租赁等原因,致使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其实际使用人相分离的状态比较常见。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何才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我们在此就谈一谈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实践中过失性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况较多),那么车辆所有人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作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并且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依照该《解释》的相关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如该车是否通过了定期检验,是否在刚发生过比较大的事故后及时得到全面维修,是否正在被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缺陷而召回,是否灯光不亮,刹车不良、喇叭不响等等。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如驾驶人根本没有取得驾驶证,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只取得了两轮摩托车的驾驶证,却驾驶四轮轿车;亦或者只取得了C1小型汽车的驾驶证,却驾驶A1大型客车(此处不论驾驶人是否具备实际驾驶该车的能力)。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与驾驶人一同饮酒或者吸食冰毒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而明确知道驾驶人饮酒、吸毒的;或者是从驾驶人的步态、语言、精神状态等外在表象能够判断出已经饮酒、吸毒的;再或者是知道驾驶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等可能突然发病危及驾驶行为的疾病和服用了有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等副作用的药物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是除前三项以外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借、出租的车辆车况良好,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驾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缺陷;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驾驶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驶能力;

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驾驶人没有饮酒、吸毒等情形;

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驾驶人未患有危及驾驶行为的疾病和服用了可能影响正常驾驶的药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