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最高法核准死刑!運輸18公斤冰毒的馮忠瓊昨日伏法

最高法核准死刑!運輸18公斤冰毒的馮忠瓊昨日伏法

6月21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犯運輸毒品罪的罪犯馮忠瓊執行死刑。

最高法核准死刑!运输18公斤冰毒的冯忠琼昨日伏法

宣判現場。

1973年出生的罪犯馮忠瓊本案前無業,曾於1995年11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馮忠瓊犯運輸毒品罪一案,於2017年6月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馮忠瓊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馮忠瓊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於2017年9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

2016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馮忠瓊按照“阿四”電話指示,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思縣在妙鎮和寧明縣那堪鎮交界的河邊渡河處船上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後,藏放在其寧明縣那堪鎮家中床下。次日上午,馮忠瓊按照“阿四”電話指示,到上思縣在妙鎮和寧明縣那堪鎮兩鎮交界的河邊與馬善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會合並一起來到馮忠瓊家。馮忠瓊和馬善增將毒品放在摩托車上捆好後,按照“阿四”事先安排,由馮忠瓊駕駛摩托車在前方探路,馬善增駕駛裝毒品的摩托車在後,共同將毒品運往寧明縣。當二人行駛至寧明縣北江鎮北江橋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8袋,淨重18030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忠瓊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夥同他人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馮忠瓊雖受僱運輸毒品,但其行為積極,接取、保管毒品,提供運毒車輛,直接運輸並負責探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馮忠瓊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且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深,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最高法核准死刑!运输18公斤冰毒的冯忠琼昨日伏法

法官宣讀刑事裁定書。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馮忠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在宣判執行死刑前,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馮忠瓊與家屬進行會面。

記者:鄒優健

通訊員:林文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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