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途徑

(1)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多存在於借貸事實清楚(證據完善)、對債權債務關係無異議,爭議點多集中於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上,有協商解決的可能。若對方根本就不予以認可或扭曲事實,則沒有協商的必要。

(2)調解解決

調解按照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分為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三類。調解的前提是雙方自願進行,若無約定,不可強制進行調解。若對方不同意,或事先未進行仲裁約定則調解解決行不通。

(3)進行賦強公證

賦強公證是“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簡稱,主要指在簽訂借款合同後,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同向公證機關申請,借款合同中需載明借款人有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借款人、擔保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針對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實踐中並不多見)

(4)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5)仲裁

仲裁需事先雙方進行約定,仲裁庭根據仲裁協議進行裁判。

(6)訴訟

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可單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6)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