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拆遷過程中的“政府裁決”是什麼意思?

拆遷過程中的“政府裁決”是什麼意思?

2005年7月4日《最高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提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那申請“裁決”是什麼意思呢?

拆遷過程中的“政府裁決”是什麼意思?

1、“裁決”的目的

該裁決是因為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裁決。“裁決”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拆遷過程中的補償標準問題。

2、向誰申請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在北京一般是由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政府機關受理裁決,一般就是區一級的建委。

3、裁決的適用

政府裁決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簡單來說就是必須要有“拆遷許可證”。現在北京大部分拆遷使用的是“騰退”“棚戶區改造”“綠化隔離帶”等詞彙,這些拆遷騰退的方式與裁決中的“拆遷”是不一樣的,此類騰退中也沒有拆遷許可證,是不能申請政府裁決的。

拆遷過程中的“政府裁決”是什麼意思?

4、2011年1月21日之前取得拆牆許可證的項目仍需要“政府裁決”

根據上文的闡述,“政府裁決”是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內容,隨著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頒佈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廢止,“政府裁決”亦無規定。但,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就是說仍需要“政府裁決”。

“政府裁決”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在當前條件下,可以說適用範圍非常的小,需要認真的把握好其概念和適用條件,真正的找好維權途徑。

文丨侯正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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