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老公把钱给别的女人?法院替你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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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把钱给别的女人?法院替你拿回来!

宋太太心如响鼓般重锤不止,不得不深吸一口气。才能压下那种撕裂心扉的痛。她细细抚摸着实木的纹路。那种亚光的暗红色,散发着贵族气质,是她多少次,经过橱窗想买而抑制住冲动的款式。曾经她和宋思明路过这个家具店时候,她隔着玻璃,指着耀眼吊顶灯下的这张桌子说,我多希望自己住在宽敞的屋子里,厅里放着这张餐桌啊。这张停留在她梦中的桌子,现在就在她手下散发着优优雅雅的光,她梦中宽敞的客厅,和梦中陪伴她的男人,一直在享受着、侵略着、剥夺着她的梦。而这里,这个女人,住着这样豪华的屋子,是她卖了自己妈妈的房子、自己弟弟的房子换来的。宋太太感觉,简直就像案板上垂死的鱼一样,被人将鳞片一片片剥掉,露出血淋淋的皮肉,痛不堪忍。

这是当年的热播剧蜗居中对宋太太来到海藻与宋思明住的地方时的描述。如果说有什么比一方出轨更让人愤怒,一定是这个出轨的人还将你们的财产肆意给别人花。当你在经营柴米油盐的生活,第三者却享受着轻而易举的奢华。面对这样的屈辱,真的只能委曲求全了么?

当然不是,法律赋予把钱拿回来的权利。


老公把钱给别的女人?法院替你拿回来!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直观的案例。

这几天杭州的某豪华楼盘异常热闹。这个房价过十万一平的小区里聚集了不少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了什么事呢?原来是小区一个业主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来强制执行来了。

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生意场上叱咤风云的封某与沈某是夫妻,育有一女。2014年沈某出了一场严重的车祸,在沈某住院的2个月内,丈夫封某与龚某发生婚外情。身家数亿的封某十分大方,一个多月时间,就为龚某汇款3400万元。而这龚某也是个能花钱的主,直接花费2000多万元,全款在杭州市中心买下一套顶级豪宅。2016年龚某更是给封某生了一个孩子。(关于私生子的继承权问题,有兴趣的可以戳:私生子和原配该平分遗产么?)

同年三月妻子沈某将封某龚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夫妻财产3400万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与封某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丈夫封某未经妻子沈某同意,擅自赠与被告龚某3050万(原告只举证3050万,另外350万证据不足),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对龚某还是对小孩的赠与均属于无效。因此原告要求龚某返还赠与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封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050万元赠与给被告龚某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原告305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是一起原配大获全胜的案例。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这背后的法理又是什么?这个案子中有哪些可以借鉴的技巧?如果你敢兴趣的话,那么继续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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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赠与无效?

目前关于夫妻一方将夫妻财产赠与给情人,另一方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主要依据两条法律。一条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为赠与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从而主张合同无效。另一条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以及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此来主张一方将大额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系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追认的,无效。

上文中的案例法院选择了第二种方式,认为封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沈某可以主张无效。类似的案例中水母也见到过法院结合公序良俗与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的。

比如《卢燕、范铭娣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皖11民终2481号》中,法院认为丈夫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范*发生婚外情,并与之同居,在此期间多次转款给范*,其给付钱款行为虽属赠与性质,但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徐*赠与范*的款项属于与卢*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徐*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时既未与卢*协商,事后也未得到卢*追认,侵犯了卢*的财产权益,

且徐*赠与系为维系与范*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赠与目的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范*并不能基于赠与获得涉案钱款,其占有涉案钱款,没有有效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应将该钱款返还给卢*,卢*要求范*返还钱款的诉求,应予支持。

虽然无权处分与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达到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但是两者之间要求原告证明的举证事项是不同的。

如果主张无权处分,除去证明赠与的金额之外,原告还应该证明赠与标的物超过日常生活需要;夫妻未约定夫妻财产;赠与未经过原告同意等事实。可以看出这些证明事项都相对简单。所以说主张无权处分对于原告来说在证据层面操作起来更加简单。

而如果选择违背公序良俗,除了同样需要证明赠与金额之外,主要需要证明赠与合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被告之间基于什么目的才发生了这个赠与行为。而要证明双方是婚外情关系,是存在证明难度的。

当然在起诉的时候,对于原告而言,无需严格区分到底是以婚外情还是以无权处分要求法院认定赠与无效。更加保险的做法,不妨将二者合二为一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被告是谁?

目前常见的被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第三者为被告,出轨一方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种,将第三者与出轨一方一起作为被告起诉。(此处使用第三者与出轨者这样的表述只是为了表达清楚,并无其他意思。)

本文中的沈某即采取了第二种方式。这种方式中对于原告管辖利益保障更佳。根据原就被原则,诉讼一般要在被告住所地起诉,但因为夫妻一方一般都在一起生活,所以将夫妻一方告上法庭,相当于原告可以在自己的地盘起诉,此举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当然夫妻两人对簿公堂可以里应外合也可能沟里翻船,因此在选择被告人的时候还是要依据实际情况,依据情况而定。

三、还一半?还是还全部?

有些人看到这,可能会想,如果无权处分是以夫妻财产双方都有处置权为理由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赠与人至少有一半的处置权。所以即便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是不是只能返还一半财产呢?

非也。我国夫妻财产中的共有形式为共同共而非按份共有,没有返还一半财产这种说法,故应该归还赠与时的全部财产,而非一半财产。(还是想不通的,就别想了。总之夫妻双方的财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没有我有二分之一处分权的说法)

四、可以要求利息么?

夫妻关系,属财产利益共同体,对于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的财产孳息损失,双方应共同承担。一方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支持。上文中的案例,法院也未支持沈某要求的利息。

五、能直接要求房子么?

如果当时的赠与标的物是钱款,即便对方拿着钱款购买了房屋,你能要求返还的只能是钱款,而不能是房屋。这一点好理解,假设当时对方拿着钱买了一堆破铜烂铁,我想你只会让对方还钱,而不会主张把破铜烂铁判给自己。法律是公平的,惩罚是惩罚,对方的投资眼光还是保护的。这也是为什么上文中沈某要求的是归还3040万,而不是要求豪宅归自己。

当然如果当初赠与的标的物本来就是房子,那么就不同了。你可以要求赠与无效,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财产。

六、房子增值部分归谁?

看完第四条,这条应该好理解。以上文中的案子为例,龚某需要偿还沈某3040万元,法院将龚某的房子拍卖后,首先偿还沈某3040万元,剩余部分由龚某所得。

从这一点来说,如果当时封某是先买了一套房子然后赠送给龚某。那么现在,沈某可以要求这套房子是属于自己与封某的夫妻财产。这样的话,这几年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就属于自己了。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本文所言皆为一般情况,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请关注我们并在自定义菜单中选择“问律师”,您的私人法律顾问随时准备与您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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