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從聚落場所到基層組織,談談唐王朝是如何讓“村”制度化的

引言

“村”作為農業人口的聚集地,目前是我國的基層組織之一。在古代,“村”作為一級基層組織經歷了漫長的演變過程,“村”概念大約出現於東漢中後期,然而直至隋朝,“村”一直作為一種自然聚落的名稱,並無任何行政含義。怠至唐朝武德年間,政府開始全面推行“村 ”的制度,並將所有野外聚落統一名為“村 ” , 並依據村內家戶數的多少設置村正,“村 ”正式成為一級基層組織,這一制度到開元年間逐漸完善,也成為唐朝政治制度中的重要一環。

從聚落場所到基層組織,談談唐王朝是如何讓“村”制度化的

農村


一、“村”的歷史演變:從漢朝的民間“聚落”場所逐漸發展成為唐代的制度

相對於其他的概念,“村”概念在中國文獻中出現的比較晚,中國最早的字典《說文解字》及其之前的文獻中均沒有收錄“村”字,說明在此之前沒有“村”的說法。但《說文解字》對“村”字的原形“邨”有著這樣的記載:“邨:地名,從邑,屯聲。”直到東漢中後期, “村 ”的概念才正式出現。南北朝時期,“村”字被收入字典中。“村”的概念開始在文獻中大量使用,“村”的名稱出現泛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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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千昆切,聚坊也。

邨,且孫切,地名。亦作村,音豚。

至於“村”的意義 , 依據字書的解釋及文獻的記載顯示,至南北朝時期,“村”僅僅為眾多的庶民百姓生活居住場所之一種,具有“聚落”的性質。

聚落界者,有市,故名聚落界;村界者,無市,名為村。

但從東漢中葉到隋朝,“村”作為眾多聚落名稱之一,其主要的含義體現在地域性特徵上。直到唐朝,“村”方才開始具備制度性質。並經過唐朝的制度創新,最終確立了“村”的制度。

二、唐朝武德時期開始實行“村”制度,開元時期又通過詔令加以重申和完善

武德七年,李淵父子徹底打敗各地武裝力量,全面確立了在全國統治。新政府甫立 , 頒佈政令鞏固新得政權為當務之急。“四月庚子 , 大赦,班新律令。”新律令中首次明確了有關“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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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統一戰爭


武德七年, 始定律令。……百戶為裡 , 五里為鄉。四家為鄰 , 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 , 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 , 遞相督察。

到唐玄宗開元七年令及開元二十五年,政府又重申了有關“村”制的令文,並且在具體細節上進一步明確化。

百戶為裡 , 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 , 郊外為村。裡及村坊 , 皆有正 , 以司督察 ( 里正兼課植農桑、催驅賦役 ) 。四家為鄰 , 五家為保。保有長 , 以相禁約。(開元七年令)

諸戶以百戶為裡,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每裡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 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隸入大村 , 不得別置村正。……諸里正 , 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其次 , 為坊正。若當裡無人 , 聽於比鄰里簡用。其村正取白丁充 , 無人處 , 里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開元二十年令)

武德七年時,唐王朝“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因此對於“村”未有更加詳細的規定。到開元時期,天下承平已久 , 四海晏然。從開元時期的詔令可以看出,唐朝對於“村”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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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李淵


一是關於村坊分佈區域的規定。前者籠統規定:“在邑居者為坊”或“在城邑者為坊 ”。而開元令明確為“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 , 即表明城、邑僅僅指定為兩京及州縣治所所在的城郭。至於其他性質有居民的“城 ”,不設坊。坊分佈區域的明確同時也就意味著村分佈區域的明確。

二是有關村正、坊正、里正的人選及職能、選取範圍及村正長的設置標準給予限定性說明,使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 說明唐代關於“村 ”的制度政策日臻完善。

此外,“村”自從東漢中期開始成為一種聚落的名稱以來 ,直到唐初才進入國家律典。唐例明確, 國家刑書有四:律、令、格、式。律乃懲治違法亂紀者之條款,而“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 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

令為國家之“制度 ”, 為邦國政治之所依。若就地位而言,是明顯高於其餘三者的。

由此可見,“村”制初始於武德,定型於開元,“村”制入令 , 使“村”正式取得了法律的承認與保護,併成為一級基層地方組織。這應該是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創舉,是唐朝開創新局面之又一表現,意義非同小可。

三、唐朝時期“村”與“坊”是對立的兩種組織,“村”與 鄉、裡也並未明確是隸屬關係,但在管理方面又有一定程度上的重疊

根據令文可以看出,坊、村是明確對立的兩種組織,“郊外為村”、“田野者為村 ”表明村分佈的郊外、田野與坊分佈的郭、邑相對, 兩者的界限規定應該十分明確。郊外、田野和郭、邑本身意義的明確決定了村與坊分佈界限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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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形象


此外,在唐代,衡量村的單位則是“家 ”而非戶。唐朝的“戶 ”與“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家是社會生產、生活單位 , 而戶則是行政單位 , 與政府徵收賦役與維持社會治安有關。因而戶與家並非同一概念。通常情況下,戶或即家。但在特殊情況下,就不必如此。原則上 , 唐代禁止在任何一位直系長輩健在的情況下子孫們別析戶籍 , 並對立戶與合戶有明確規定。

應別,謂父母終亡,服紀已闋,兄弟欲別者。應合戶:謂流離失鄉 , 父子異貫 , 依令合戶。

至於村與鄉、裡之間,則並未明確規定是否為隸屬關係,但在管理方面又有一定程度上的重疊。“百戶為裡,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郊外為村”及“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等規定清楚地表明,村、坊是以地域而區別,鄉、裡則按戶數分高下,村、坊與鄉、裡採取截然不同的劃分標準。漢代以來,縣以下基層政權實行鄉里制,由於鄉里的設置基礎以戶數為主,所以,掌握人口是官府控制百姓的唯一手段。唐代,隨著城市的發達,實行坊制度。同時在田野實行“村 ”制度,村、坊依照地域進行區別。這樣,唐朝在掌握人口之外,又有了通過管理地域而達到控制百姓的方法。鄉里制度下的民戶生活在自然的村落或者固定的坊中,而裡及村、坊同時又有正長的設置,因而,村、坊與鄉、裡在管理方面有某種程度上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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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研究


從百戶為裡、五里為鄉及在田野者為村的令文規定中,看不出村與鄉、裡的隸屬關係。但在詔令、墓誌、碑文等文獻中,村與鄉、裡在排列上有一定先後次序,各種用例很多,茲不贅舉。在基層體制出現鄉村制之前,決定這種排列次序的前提是它們各自擁有戶數的多少。由於五百戶以上的村極少。所以,我們不能發現大於鄉的村,因而在所見到的文獻中,鄉—村的排列順序是千篇一律的。但是多於或者少於百戶的村卻大有存在, 因此, 鄉—村—裡或者鄉—裡 —村的排列順序時有發生。鄉—村排列方式逐漸占主導地位之時,標誌著由鄉里制向鄉村制演化趨勢的出現,也意味著由“治人”而“治地 ”的轉變。

四、唐朝對“村官”的設置進行了規範,依據“家”的多少來設置“村正”數量

“村”的概念雖然早在東漢便已出現,但“村官”一職的設置卻較為混亂,對其是否為本村籍貫及職責並未明確。南朝時期,齊首設村長一職,延興元年 (494) 冬十月癸巳,詔曰:“又廣陵年常遞出千人以助淮戍,勞擾為煩,抑亦苞苴是育。今並可長停,別量所出。諸縣使村長、路都防城直縣,為劇尤深,亦宜禁斷。”是為村長之,由村民出任,與路都均屬於力役。而北周則在“村”內設“村正”一職,應與村長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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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唐朝以前,由於村組織初成,此時的村官設置或出於治盜、或出於督戰、或出於招撫、或出於役使,目的不同,執掌相異,名號也大相徑庭。再加上各地原有的“郡邑巖穴之長,村屯鄔壁之豪”等雜號,村官名目之繁雜混亂更不待言。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這些名號都具有臨時性和過渡性特徵。至唐代,“村”完成了由民間性質向官方組織的演變進程,“村 ”的概念使用及分佈範圍之限定已經法律化。在村坊制度下,戶令明確規定“村”為野外聚落之統稱,並依據村的大小對村正的設置進行統一規範,制度性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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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圖


依唐令,僅有數家人戶者也可為村。“在田野者為村”,表明村的大小沒有家戶數的限制,大小村之間也沒有質的區別,只要有人家居住的田野聚落概可稱為村。而村正的員額則取決於村的大小。由於村大小不一,故村正的設置比較複雜,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滿十家,隸入大村,不得別置村正 ”。不滿十家的小聚落雖然名為村,但不另設村正長,在村長官的設立上要歸入其他村。第二、滿十家而不滿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超過百戶的村已經屬於大村,故設置兩名村正甚至更多。隋朝有“大村或數百戶”之說,在唐代,擁有數百戶的聚落同樣為大村。在唐代,村的設立對家戶數多少沒有要求,但村正的設置卻有家戶數的限制。衡量該村可否設置或者設置幾位村正,依據的標準是該村擁有“家”的多少而非“戶”的多少,而反過來,一個村,村正的數目又會有助於人們判斷該村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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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濟村:唐朝黃巢起義時始建


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目前所熟悉的“村”。從東漢開始,經過數百年的演變,到唐朝時期,已經從純粹的自然聚落名稱演變為一種基層組織 , 並且在地域性之外開始具備制度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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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農村的勞作圖


隋唐時期,中華大地結束了三百年多的分裂局面,重新歸於一統。隋朝時期開創了各項政治改革的先河,但是由於地方政治積弊已深, 而隋朝又二世而亡,許多優秀的改革之路並未完成。唐承隋制,繼承並發展了隋朝的眾多制度。“村”的制度的推行也是唐朝整頓地方行政、革弊“求治”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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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的公共勞動


總之,在唐前期的100多年裡,唐朝從兩個方面完成了“村”的制度性確立,而“村”作為政府的基層組織也一直延續到今天,而在這些改革背後,唐王朝也經歷了貞觀之治與開元盛世, 可見符合經濟制度的政治制度創新對王朝的發展有著相當的促進作用。

《舊唐書》

《唐六典》

《通典》

《新唐書》

《唐律疏議》

《南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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