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關於中國古代官制名詞知識盤點

史:商代設置,原為駐外武官,後成為王左右的史官,掌管祭祀和記事。

  馬:商代設置,負責征討和射獵。

  戍:商代設置,督率“族”、“眾”,從事守邊和征伐。

  小史:周代掌管邦國之志和貴族世系。

  小臣:商和西周時朝廷官員,亦稱少臣,常奉王命從事占卜、祭祀、田獵和征伐。

  卿士寮:官署名,商末、西周時設置,其長官稱為卿士,執掌國家政務。

  太史寮:官署名,商末、西周時始置,其長官稱為太史,掌國王的冊命及祭典等。西周以後的太史掌管起草文書、冊命諸侯、卿大夫、記載史事,兼掌國家典籍、天文曆法、祭祀等。秦漢設太史令,職位漸低。魏晉以後太史僅管天文曆法。

  三事大夫:

西周設置,指常伯、常任、準人。常伯為掌管民事的地方官,也稱牧;常任官員的選拔,也稱任人;準人掌管司法,又稱準夫。

  司徒:西周始置,又稱司土,掌管國家土地、民眾,負責籍田、管理山澤、徵發徭役等。下設林、虞、牧等官職。

  司馬:西周始置,掌管軍政和軍賦,後世作為兵部尚書的別稱。

  司空:西周始置,掌管工程,後世作為工部尚書的別稱。

  司寇:西周始置,掌管刑獄、糾察等事。

  宗伯:西周始置,掌管宗廟、祭祀等禮儀,後世作為禮部尚書的別稱。

  太師、太傅、太保:西周始置,合稱“三公”,為國君輔弼之官,輔導太子。太傅地位在太師之下,太保又次之。明清以後以朝臣兼任,成為虛銜。

  少師、少傅、少保:周代始置,為國君輔弼之官,合稱“三少”,輔導太子。地位分別次於太師、太傅、太保。

  三公:周代的三公有二說:一說是司馬、司徒、司空,一說是太師、、太傅、太保;西漢時稱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馬)、御史大夫(大司空)為三公;東漢時以太尉、司徒、司空合稱三公,又稱三司,為共同負責軍政的最高長官。唐宋仍沿此稱,但已無實際職務。明清雖亦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但只是最高榮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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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宰:商代始置,掌管家務和家奴,西周沿置,掌王家內外事務。春秋時各國沿用,稱“太宰”,明清時作為吏部尚書的別稱。

  工師:春秋時齊、魯、楚等國設置,戰國沿置,或稱“工正”,掌管百工和官營手工業。

  相國:春秋時齊景公設置,戰國時各國沿置,或稱丞相,為百官之長,秦以後成為輔佐皇帝的最高官職。唐以後多作為實際擔任宰相者的尊稱,清代則專指任大學士者。

  丞相:始於戰國,為百官之長,秦以後成為輔佐皇帝的最高官職,總理全國政務。西漢時與太尉、御史大夫合稱三公。西漢末至南北朝,或稱司徒、或稱大丞相、相國。南宋孝宗時,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元代於中書省設立左右丞相,明初沿置,不久即廢。

  

宰相:古代對在朝廷上總攬政務的最高長官的泛稱,並非具體官職。如秦漢時的丞相、相國為宰相;魏晉以後,以中書監、中書令、尚書令、侍中、僕射以及參於政務的重要將軍均為宰相,隨君主指定而任事,無定員亦無定名。隋唐定製,以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尚書僕射為名義上的宰相,實際上仍要君主為其特選其它官職加上個“同平章事”,方成為實際上宰相。宋以後,遂直接以“同平章事”為宰相之官稱,與次一等的“參知政事”合稱宰執。明代為加強獨裁,廢丞相制度改由皇帝直接處理政務,而以內閣之大學士協助,所以大學士又成為明代事實上的宰相。清代在內閣之外又設立軍機處,軍機大臣又成為事實上的宰相。但內閣大學士仍拜相,稱為外廷,軍機處則稱為內廷。可見由先秦到明清,隨著皇權的加大加重,宰相的權力逐漸減弱。

  尉:春秋時晉國始在上、中、下三軍設置,主發眾使民。後來各國皆在將軍下設尉,秦以後朝廷設太尉,為武官之長。歷代多沿置,但從漢以後逐漸變為一種官階虛銜,無實權。宋徽宗時定為武官最高官階。元以後廢用。

  大良造:戰國初期秦國的最高長官,握軍政大權。

  令尹:春秋戰國時期楚國設置,為楚國的最高長官,握軍政大權。

  柱國:亦稱上柱國,春秋戰國時期楚國設置,為楚國的最高武官,地位次於令尹。唐以後作為勳等,沿至清代始廢。

  三閭大夫:戰國時楚國設置,掌管昭、景、屈三姓貴族。

皇后:秦設置,皇帝的正妻,歷代沿用。

  太上皇:秦始皇追尊其父莊襄王為太上皇,以後歷代沿用,稱在世的皇帝之父為太上皇。

  皇太后:皇帝之母,歷代沿用。

  太皇太后:

皇帝之祖母,歷代沿用。

  昭儀:嬪妃的稱號,漢元帝時始置,為嬪妃中第一級。後歷代沿置至明,

  婕妤:嬪妃的稱號,漢武帝時始置。後歷代沿置至明,但頗少用。

  美人:西漢嬪妃的稱號。後歷代沿置至明。

  貴人:嬪妃的稱號,東漢光武帝時始置,僅次於皇后。後歷代沿置,但地位已下降。清代的貴人在妃、嬪之下

  貴嬪:嬪妃的稱號,三國魏文帝時始置,地位僅次於皇后。晉、南北朝多沿置。

  才人:嬪妃的稱號,晉武帝時始置,後歷代沿置至明,唐代的“才人”為宮官之正四品。

  貴妃:嬪妃的稱號,南朝宋武帝時始置,地位僅次於皇后。自隋至清多沿置。

  夫人:周代稱諸侯的妻子,帝王的妾為夫人。另外也是命婦的封號,如唐代文武一品及國公的母親、妻子皆稱“國夫人”,三品以上的朝臣母親、妻子皆稱“郡夫人”;宋代執政以上之妻皆封“夫人”;明代一品、二品之妻皆封“夫人”;清代並封宗室貝勒和輔國將軍之妻為“夫人”。

  良娣:太子妃妾的稱號,始於西漢。魏晉至唐多沿用。

  太子:又稱皇太子、儲君。御定的皇帝繼承人。一般是皇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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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孫:皇帝的長孫、歷代王朝往往在太子歿後冊立太孫,作為皇位繼承人。

  公主:帝王之女的稱號,始於戰國。漢代稱皇帝之女為公主,皇帝的姐妹為長公主;皇帝的姑姑為大長公主。歷代沿用。

  駙馬:漢武帝置駙馬都尉,原為近侍之官,掌副車之馬。魏晉以後,皇帝的女婿照例加此稱號,簡稱駙馬,成為皇帝女婿的專稱。清代稱“額駙”。

御史臺:封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西漢時稱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東漢光武時改為御史臺,又名蘭臺,長官為御史中丞,歷代多相沿不改。明初改為都察院,清代亦稱都察院。

  九卿:封建國家中央各行政機關的總稱,歷代的內涵均不同。秦漢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大鴻臚)、宗正、治粟內史(大司農)、少府為九卿;漢以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謂之九寺大卿魏晉以後,設三省六部分主行政,九卿專掌部分事務,任職較輕。明清有大小九卿之別。大九卿為禮、戶、吏、兵、刑、工六部尚書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使、大理寺卿;小九卿為太常寺卿、太僕寺卿、光祿寺卿、詹事、翰林學士、鴻臚寺卿、國子監祭酒、苑馬寺卿、尚寶司卿。

  太常:秦代設置,稱奉常,漢景帝時改為太常,為九卿之一。主管祭祀社稷、宗廟和朝會、喪葬等禮儀。魏晉至明、清,歷代太常職掌基本與漢同。其屬官有太史、太祝、太宰、太藥、太醫(為百官治病)、太卜六令及博士祭酒。

  郎中令(光祿勳):始置於秦,漢武帝太初元年改名“光祿勳”,漢末建安十八年又稱郎中令,六朝以後廢止。九卿之一,為皇帝左右親近的高級官職。掌守衛宮殿門戶。所屬有大夫、郎、謁者及期門、羽林宿衛官。

  衛尉:始置於秦,漢景帝時一度改名中大夫令,後又恢復舊名。為九卿之一,漢朝沿襲,為統率衛士守衛宮禁之官。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從隋代起﹐改掌軍器﹑儀仗﹑帳幕之事﹐與漢制截然不同。南宋併入尚書省工部。元代一度恢復衛尉﹐旋罷。明﹑清不設。

  太僕:官名,始置於春秋。秦、漢沿襲,北齊始稱太僕寺卿,歷代沿置不革,至清廢。為九卿之一。秦漢時主管皇帝車輛、馬匹之官,後逐漸轉為專管官府畜牧事務。屬官有大廄、未央、家馬三令;車府、騎馬、丞等。其中車府主管皇帝乘坐的車輛,其餘皆為主管馬廄之官。

  廷尉:秦置,漢景帝中元六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又恢復舊稱。為九卿之一。掌刑獄,為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唐代的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複核。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明代恢復大理寺,案件由刑部審判﹐大理寺卿複核。清代與明代相同。

  典客(大鴻臚):秦置,為九卿之一,漢朝沿襲,景帝時改為“大行令”,武帝改為“大鴻臚”。掌管王朝對少數民族之接待、交往等事務。其屬官有行人、譯官等。東漢罷置。隋唐有典客署,屬鴻臚寺。

  宗正:秦代設置,西漢沿置,為九卿之一。漢平帝元始四年改名宗伯,東漢時複稱宗正。東晉並於太常,南朝宋、齊不設,明、清改稱宗人令或宗令。掌管皇帝親族或外戚勳貴等有關事務之官,歷代職掌大抵相同。宗正及其下屬“丞”皆由皇族充任。屬官有都司空令、丞,內官長、丞。

  

治粟內史(大司農):秦代所置,漢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掌管租稅錢穀鹽鐵和國家財政收支,為九卿之一。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北齊時稱司農寺卿,唐代主要職務為倉儲。金元置大司農司,掌農桑、水利、學校、救荒等事務;明代其職掌併入戶部。亦作為戶部尚書的別稱。

  少府(將作大匠):始於戰國,秦漢相沿,漢景帝時改稱將作大匠,為九卿之一。掌山海地澤收入和皇室手工業製造,為皇帝的私府。東漢時掌宮中御衣、寶貨、珍膳等。魏晉以後沿置。隋置少府監、領尚方、織染等署。元設將作院院使,明初雖一度復設,旋仍歸併工部。少府之職皆由宦官主管之機構所掌握。清代劃歸內務府,故一般以少府為內務府大臣之別稱。少府設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下設中尚署、左尚署、右尚署、織染署、掌冶署、諸冶監、諸鑄錢監、互市監。另外唐代的縣令稱明府,縣尉稱少府。

  三省六部:封建國家中央各行政機關的總稱,確立於隋朝。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在發展過程中,三省的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六部制則基本沿襲未改一直到清末。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

  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待郎(隋稱內史待郎),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中書省主要負責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詔敕;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門下省的長官為待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有給事郎。門下省主要負責糾核朝臣奏章,複審中書詔敕,如認為不當,司以封還和加以駁正,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分屬二省(左屬門下、右屬中書),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副為侍郎.各司之長為郎中,副為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他們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三監(或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官有領導、監督之權。三省的分工是:“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六部中的吏部:負責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員;戶部:負責財政、國庫;禮部:負責貢舉、祭祀、典禮;兵部:負責軍事;刑部:負責司法、審計事務。具體審判另有大理寺負責。重大案件組織刑部、御史臺、大理寺會審。謂三司審;工部:負責工程建設。

  大將軍:戰國始置,是將軍的最高封號,領兵之最高統帥。秦漢魏晉南北朝,戰時設大將軍,掌統軍,主征伐。為戰時最高軍事指揮官,平時不常置。隋、唐時代為諸衛禁軍的主管官。宋代沿唐置諸衛大將軍,但只是作為不居職事的環衛官。遼、金同宋制。另外大將軍亦作為贈典、勳階、散官階或軍銜稱號。南朝齊、陳以大將軍為贈官。北周始以大將軍作為勳官,設其上柱國和柱國大將軍、上大將軍和大將軍四級勳官,居勳官之首。隋初沿置。唐、宋兩代以驃騎、輔國、鎮軍、冠軍、懷化五大將軍名號作為武散官階,且位列榜首。金、元兩代以昭武、昭毅、昭勇、安遠、定遠、懷遠六大將軍名號,作為武散官號。

  將軍:春秋時代稱一軍之帥為將軍,戰國時代始為正式官名,秦因之。漢置大將軍、驃騎將軍,位次丞相;車騎將軍、衛將軍、前後左右將軍,位次上卿。晉朝有驃騎、車騎、衛將軍,晉諸州刺史多以將軍開府,都督軍事。南北朝時將軍名號極多,權位不一。自唐以後,將軍與上將軍、大將軍一樣,或為環衛官,或為武散官。宋、元、明三朝,多以將軍為武散官;殿廷武士也稱將軍。明清兩代,有戰事出徵,置大將軍和將軍,戰爭結束則免。清朝,將軍為宗室爵號之一;駐防各地的軍事長官也稱將軍。

  中尉(執金吾):戰國時趙國初置,掌薦舉人才等事。秦漢時為武職,指揮禁衛軍部隊,為負責京師安全的高級軍官。漢武帝太初元年改稱執金吾,不再指揮禁軍,專門負責治安、糾察,屬官有中壘﹑寺互﹑武庫﹑都船四令﹑丞;北魏稱御史中丞為中尉;唐德宗以後,於神策軍置護軍中尉,專由宦官擔任,率領禁兵。元在內史府置中尉,為正三品。清代步兵統領掌京師治安事務,執金吾又作為步兵統領的別稱。

  城門校尉:西漢置。掌京師城門屯兵,屬官有司馬、城門候。東漢、魏、西晉沿置。東晉、南朝不置。北齊衛尉寺所屬機構有城門寺,置城門校尉二人,僅掌宮殿城門及倉庫管鑰等,職權遠低於兩漢城門校尉。隋末至唐改為城門郎,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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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衡都尉:漢武帝元鼎二年置。掌上林苑及鑄錢等事。兼保管皇室財物、鑄錢、造船、治水等。東漢併入少府,另設都水使者掌水利航政之職。三國魏復置,掌水軍舟船器械。晉以後不常置。南朝宋曾置水衡令。唐代一度改都水監為水衡都尉,掌水務,與漢水衡都尉所掌不同。

  諫議大夫:秦代置,專掌論議,為郎中令之屬官。漢初不置。武帝元狩五年復置,屬光祿勳(郎中令改名)。東漢改稱諫議大夫,仍屬光祿勳。三國魏沿置,晉朝罷。隋初隸屬門下省,煬帝大業三年廢。唐初復置。高宗龍朔二年改正諫大夫,中宗神龍元年復舊。德宗貞元四年分置左、右,各四員,分隸門下、中書兩省。宋神宗元豐改制,復專掌諷喻規諫,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兼領登聞檢院,登聞鼓院。明初曾置,旋廢。

  光祿大夫:戰國時代置,稱中大夫,漢武帝改為光祿大夫,掌顧問應對,隸於光祿勳。魏晉以後無定員,皆為加官及褒贈之官:加金章紫綬者,稱金紫光祿大夫;加銀章紫綬者,稱銀青光祿大夫。唐、宗以後用作散官文階之號,光祿大夫為從二品,紫金光祿大夫為正三品,銀青光祿大夫為從三品。元、明升為從一品,清代升為正一品。

  侍郎:創建於漢代,為郎官的一種,充當宮廷近侍。東漢以後,作為尚書的屬官,初任為郎中,滿三年為侍郎。之後隨著尚書檯的權利加大,侍郎日漸重要。唐以後,中書省、門下省以及尚書省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其副職均由侍郎擔任,一直延至宋元明清不改。官位亦漸高,至明清升至正二品。清朝的各部左右侍郎均為滿漢人各一,這樣各部均有侍郎四名。

  侍中:秦代設置,兩漢沿置,為正規官職外的加官,無定員,從皇帝左右,出入宮廷,應對顧問。魏晉以後,漸成重要職位,曾相當於宰相。北周改稱納言,隋因之。唐複稱侍郎,為門下省正式長官,但因官位特高,僅作為大臣的榮典,非有同平章事頭銜,並不是宰相。北宋猶存其名,南宋廢。元朝時候的侍中職權開始下降,雖然也是丞相加銜,專職的侍中只是禮官、從官。明朝時候的侍中為正二品,位次低於尚書。清朝沒有侍中。

  給事中:秦代設置,兩漢沿置,為將軍、列侯、九卿乃至黃門郎、謁者的加官。均給事殿中,備顧問應對,討論政務,類似清代的“內廷行走”。晉代始為正官,隋唐以後為門下省要職,在侍中和門下侍郎之下,掌駁政令之違失。元代廢門下省,給事中又兼修起居注。 明太祖洪武六年設給事中十二員,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分科治事朝置給事中,掌侍從、諫諍、補闕、拾遺、審核、封駁詔旨,駁正百司所上奏章,監察六部諸司,彈劾百官,與御史互為補充。另負責記錄編纂詔旨題奏,監督諸司執行情況;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藩或告諭外國時,充正、副使;受理冤訟等。為正七品,後數改更其品秩,可謂品卑而權重。清初沿明制,亦置給事中,無員額限制。雍正初為加強皇權,六科併入都察院,與監察御史合稱“科道”,同為言官,有進宮諫諍之現,職掌抄發題本,審核奏章,監察六部、諸寺、府、監公事,其封駁之權有名無實,職權較明為輕。

  中郎將:秦置中郎,至西漢分五官、左、右三中郎署,屬光祿勳,各置中郎將以統領皇帝的侍衛。平帝時又置虎賁中郎將,統虎賁郎,位比二千石。後又置羽林中郎將,統羽林軍,與虎賁中郎將同級,品秩比二千石,低於諸將軍和校尉。東漢以後,中郎將的名號被各割據勢力廣泛加於武官,不再限於禁衛統領等職,成為了一個大致介於將軍和校尉之間的階層,其職位、品秩、權力差異很大。唐代,中郎將又被恢復為各府衛的禁衛統領,品級大致在正從四品之間,為低級武職。宋初中郎將曾用為虛銜,後廢。

  散騎常侍:三國為設置。在此之前漢有散騎和中常侍,皆在皇帝左右規諫過失,以備顧問。魏文帝並散騎與中常侍併為一官,稱散騎常侍,以高才英儒擔任。魏、晉時散騎常侍與侍中共平尚書奏事。多是顯職,屬門下省。唐太宗曾以散騎常侍為散官,旋省去,去復置為職事官。高宗顯慶二年分為左右散騎常侍。左散騎常侍二人,正三品下,屬門下省;右散騎常侍二人屬中書省。職掌同為規諫過失,侍從顧問,並無實權,而為尊貴之官,常作為將相大臣的加官。宋不常置。遼屬門下省。金、元不設。

  尚書省:東漢後期設置,稱尚書檯。南朝宋改名為尚書寺,亦稱尚書省,以後遂均稱省。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關。主官為尚書令,正二品,掌典領百官。副職為左右僕射各一人,從二品,掌統理六官,為令之貳,令闕則總省事。下設列曹尚書、左右丞、尚書郎等。漢九卿職務多歸尚書各曹,尚書檯成為中央執行政務之總機構,故尚書令在東漢初官階不高,而實掌大權。魏、晉以下,參贊機要,歸於中書、門下,尚書令聽命受事,隋、唐三省制度承前制,中書受機宜,門下掌封駁,尚書執行,成為定製。唐代尚書省都堂居中,左右分司:左僕射統吏、戶、禮三部,右僕射統兵、刑、工三部。宋尚書省僅有虛名,不問六部之事。元有時設立尚書省,僅作為斂財之機構。明六部直屬君主,不設尚書省。清同。

  臺省:漢代的尚書在宮禁臺閣之中,時稱禁中或省中,故稱臺省。唐代的中臺為尚書省,東臺為門下省,西臺為中書省,總稱臺省。有的將上述三省和御史臺合稱臺省。

  尚書令:

始於秦,西漢沿置,本為少府的屬官,掌文書及群臣的奏章。漢武帝以後職權漸重,東漢政務皆歸尚書,尚書令成為直接對皇帝負責總攬政令的首腦。魏晉以後,事實上即為宰相。唐代因李世民曾擔任過尚書令,所以尚書省不置尚書令,僅設副職左右僕射。宋代尚書令的班次在太師之上,由親王、使相兼任,非實職。明代實行內閣制,為大學士取代。

  參知政事:唐初實際任宰相者偶用此名。宋代以資歷較淺之官員與宰相同議朝政,稱參知政事,名為“執政官”。同平章事、樞密使、疏密副使、參知政事合稱“宰執”,為中央最高政務長官。元代行省中書省亦設參知政事,為行省副長官。

  僕射:秦始置,漢以後因之。漢武帝至元帝時,兼用士人與宦官為僕射。漢成帝建始四年,罷宦官專用士人,置尚書五人,一人為僕射,位僅次尚書令,職權漸重。東漢時,尚書令同為臺中長官,與六曹尚書檯合稱八座,漢獻帝建安四年,置左右僕射。魏晉以後,僕射已處於副相地位,號稱端副(尚書令稱端右)。唐代不置尚書令,由僕射總領省事,與中書令、侍中同掌相權,而左僕射為首相。玄宗開元時期,僕射雖名為丞相,實際虛名無實。唐代後期常以僕射為節度、觀察等使的加官,用以表示其品秩的高下。於是僕射成為虛職,不但不是宰相,連尚書省本省事務也不過問。

  五代至宋代沿襲唐代後期之制。北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改革官制,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均為宰相。徽宗時又改宰相為太宰、少宰。欽宗靖康元年(1126)複名左右僕射,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改名為左右丞相,此後,不再有僕射之名。

  六部尚書:隋代始設六部,唐代的六部屬尚書省,各部的正副長官稱尚書、侍郎。各部的具體分工,如清代六部的執掌如下:

  吏部:主管文官的登記,資格的審查,成績的考核及任免、升降、轉調、俸給、獎恤等事的審查。人員編制:尚書二人,左右侍郎二人,下設文選司,管理文員的選用;考功司,考功過;稽勳司,掌更名改籍終養服制;驗封司,掌封贈襲蔭。各司有郎中、員外郎、主事(各部同)。

  戶部:主管戶口、賦稅、薪餉、鑄幣。其編制為尚書二,侍郎二,下設十四清史司。屬於戶部的有下列二機構:戶部三庫(銀庫、段匹庫、顏料庫)、戶部倉場衙門。

  禮部:主管國家典禮和教育、貢舉。編制:尚書、侍郎,下設儀制司、祠祭司、精膳司、鑄印局。

  兵部:主管練兵、武器和武官一切政令。編制:尚書、侍郎,下設武選司、車駕司、職方司、武庫司。

  邢部:主管國家的法律刑罰。編制:尚書、侍郎,下設十八司(按省分)和贓罰庫司庫(收贓銀送戶部)、律例館(修法令條文)。

  工部:主管土木興建和水利等。編制:尚書、侍郎,下設營繕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節慎庫、製造庫、料作所、琉璃窖監督、皇木廠監督、管理街道廳。

  都事:隋初定其名。之前,西晉、南北朝時稱尚書都令史,為左、右丞的輔助人員,處理尚書省日常事務,員八人,秩二百石。南北朝員額多為八人,惟梁為五人。北齊定為從八品官。隋煬帝減員為六人,分屬六尚書。唐亦置六人,秩從七品上,管收發文書、稽察缺失及監印等事,宋尚書省設三人,秩正八品。元中書省左右司、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以及各行中書省均設,秩正七品或從七品。明都察院、五軍都督府、各都指揮使司亦均設有。清惟都察院有設,掌文書。

  主事:北魏尚書省各司設有主事令史,為司官最低一級辦事人員。隋煬帝去掉“令史”二字,始稱“主事”。唐尚書省與六部及中書、門下二省均有主事,列從八品下,以善刀筆者為之。宋三省與樞密院主事為群吏之首,列從八品。不在正式官員之內。金用士人為六部主事,列從七品。金世宗規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為此官,並選用進士任職。元同。明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級,官階正六品。清沿襲,進士分到各部,先補主事,遞升員外郎、郎中。內務府、理藩院等官署也有主事,主要負責一些日常公文的處理與消息的上傳下達。

  員外郎:設於隋文帝開皇年間。於尚書省各司置員外郎1人,為各司之次官。唐宋沿置,與郎中通稱郎官,皆為中央官吏中的要職。明清各部仍沿此制,以郎中、員外郎、主事為三級司官,得以遞升。員外郎簡稱外郎或員外,通稱副郎。清代除六部外,其他官署如理藩院、太僕寺、內務府均設員外郎。

  中書省:三國魏文帝置,掌管機要,起草詔令。中書設省始此。延至隋唐,遂成全國政務中樞。隋改名內史省,又改內書省,唐改稱西臺、鳳閣、紫微省,旋復中書省原名,主官為中書令。與門下、尚書二省為中央行政總彙。由中書決策,門下審復後交尚書省施行。故實際任宰相者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宋宰相沿用此名。中書省長官在魏晉時有中書監、中書令各一人,後僅存中書令一職。高宗時曾改稱右相,武則天曾改稱內史,玄宗開元初曾改稱紫微令。旋均復舊。唐中書令下亦有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皆為要職。宋神宗元豐改制,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同為宰相,以利辦事。元以中書省總領百官,與樞密院、御史臺分掌政治、軍政、監察之職,門下、尚書俱廢,原隸尚書省的六部均歸中書管轄。又於地方設立行中書省,掌地方行政。明初沿元制,而以左、右丞相為中書省長官。洪武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廢丞相,由皇帝親攬政柄。

  中書令:漢武帝時用宦者掌管文書,稱中書謁者,其長官稱中書謁者令,簡稱中書令。東漢不置。曹丕代漢後,改秘書為中書,置中書令、中書監,同掌機密。晉沿設。南北朝時,中書令一官最為清貴華重,常用有文學才望者任職。隋廢中書監專任中書令,改稱內史令,煬帝時一度改內書令。唐武德三年(620),復為中書令。高宗曾改為右相。武則天曾改為內史。玄宗開元初一度改為紫微令,後均復舊,品級本為三品,大曆中升至正二品。肅宗後,漸以中書令為大將榮銜,並不預政事,宋中書令班秩在太師之上,只為親王、使相的兼官,無職事。元中書令官高權重,常以皇太子兼職。明廢。

  中書侍郎:中書省的副官,幫助中書令管理中書省的事務。中書侍郎在漢朝開始設置,稱之為中書郎,晉由通事郎改置,東晉又曾一度改為通事郎,職掌詔命。南北朝時,正式稱為中書侍郎,設置四人。隋初改稱內史侍郎,煬帝時又改稱內書侍郎。唐高祖武德三年(620),複稱中書侍郎。高宗曾改稱西臺侍郎,武則天改稱鳳閣侍郎,玄宗曾改紫微侍郎,旋復舊稱。唐中書令缺,侍郎即為長官,品級亦高於前代(南朝末為五品,隋正四品,唐正三品)唐代宗以後,常常以門下侍郎和中書侍郎同平章事為首席宰相。宋元豐改制後,以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與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同為宰相。又另置中書、門下侍郎為副相。南宋初,復左右僕射原名,亦仍兼侍郎。高宗建炎三年(1129),再改宰相官名,復置參知政事為副相,中書侍郎乃廢。元代中書省的副官稱為中書丞相,明代廢除。

  中書舍人:舍人之名始於先秦,本為國君、太子親近屬官,魏晉時於中書省內置中書通事舍人,掌傳宣詔命。南朝沿置,至梁始稱中書舍人,任起草詔令之職,參與機密,權力日重。隋唐時,為中書省屬官,六人,正五品上。掌侍進奏,參議表章。凡詔旨制敕、璽書冊命,皆起草進畫。隋煬帝時曾改稱內書舍人,武則天時稱鳳閣舍人。簡稱舍人。宋初亦設此官,實不任職,另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起草詔令。元豐改制後,始仍掌其事。遼屬中書舍人院.起草有關詔令。明清時於內閣中的中書科,亦設有中書舍人,掌書寫誥敕、制詔、銀冊、鐵券等,品秩為從七品,非前代可比。清沿置。

  門下省:晉代始置,南北朝沿置,權力逐漸擴大,北朝政出門下,成為中央政權機構的重心。唐高宗龍朔年間改稱東臺,光宅年間又改為鸞臺,旋復舊稱。隋唐時與中書省同掌機要,共議國政,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其長官稱侍中,或稱納言、左相、黃門監,皆因時而異。其下有黃門侍郎、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起居郎等官。宋初門下省僅主朝儀等事。神宗元豐改官制,始恢復審查詔令的舊制。南宋初,中書、門下合併為一。遼金亦置門下省。元以後廢。

  門下侍郎、黃門侍郎:秦、漢時名黃門侍郎,本為帝王近侍之官。唐天寶元年(742)改稱門下侍郎,為門下省長官侍中之副。肅宗至德二年(757)仍稱舊名黃門侍郎。代宗大曆二年(767)再改為門下侍郎,從正四品上升為正三品。宋沿置,但僅為虛銜。元豐改制,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與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同為宰相。又另置門下侍郎、中書侍郎為副相。建炎三年(1129),改宰相及副相官名,門下侍郎遂廢。

  樞密院:唐永泰中始置,五代、宋、遼、元沿置,主要掌管軍政。本在內廷,用宦官為樞密使,執掌機要事務。五代後梁建立崇政院,後唐改稱樞密院。宋代主要管理軍事機密及邊防等事,與中書省並稱“二府”,同為最高國務機關。遼設北樞密院(相當於兵部)、南樞密院(相當於吏部)及漢人樞密院(掌漢族地區兵馬)。元代樞密院主要掌軍事機密、邊防及宮廷禁衛等事務;戰爭時設行樞密院,掌一方軍政。明清廢。

  樞密使:唐憲宗元和四年任宦官為樞密使。樞密使一職自此始。其後握權之宦官多以樞密使名義干預朝政,以至操縱君主的廢立。唐昭宗時盡誅宦官,始改用士人為樞密使。朱溫(梁太祖)稱帝,改名崇政使,以君主左右最親信大臣任此職。後唐複稱樞密使。宋代沿其制而稍加變通,以樞密使為樞密院長官,與同門下平章事等共同負責軍國要政。樞密使有時亦稱知樞密院事,簡稱知院。其副職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任此職者一般為文官,且往往即由同平章事兼任。凡軍事之措置,均由樞密使秉皇帝意旨決定執行。清常以樞密為軍機大臣尊稱。

  制置三司條例司:宋代的行政、軍事、財政分掌於中書、樞密院、三司三個機關。神宗熙寧二年,王安石主持變法,特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由中書和樞密院長官兼領,掌管新法的制定和頒佈,是進行以整理財政為中心的變法活動總樞紐。次年併入中書省。

  諫院:宋初由門下省析置,以分隸門下、中書省的左﹑右大夫、司諫、正言為諫官,職掌規諫朝政缺失,對大臣、百官的任用、政府各部門的舉措提出意見。和主管彈劾官吏的御史臺並稱“臺諫”。元以後不設。

  左右補闕:武則天時置,職務是對皇帝進行規諫,並舉薦人才。左補闕屬於門下省,右補闕屬於中書省。北宋時改為左右司諫。南宋及元明均隨設隨罷。

  左右拾遺:唐諫官名。武則天時置,分置門下、中書兩省,職掌與左右補闕相同。北宋改為左右正言,後隨設隨罷。

  

秘書省:南朝梁時設置。在此之前,東漢桓帝在太常寺內置秘書監一官,典司圖籍。曹操置秘書令,典尚書奏事,屬少府。西晉末復置。梁朝的秘書省主官為秘書監,從三品。監以下有少監、丞及秘書郎、校正郎、正字等官,領國史、著作兩局,掌國之典籍圖書。唐代曾改稱“蘭臺”及“麟臺”。北宋前期,經籍圖書歸秘閣,秘書僅掌祭祀祝版。神宗元豐改官制,秘書省職事恢復。宋之日曆所、會要所、國史實錄院等均歸秘書省管轄,規模較唐時較大。元朝將職事劃歸翰林國史院。明因之設翰林院,遂無秘書省之名。

  內侍省:皇帝近侍機構,負責管理宮廷內部事務。北齊初置中侍中省和長秋寺;隋初改稱內侍省,後稱長秋監,參用宦官和士人,掌侍皇帝,管理宮室之事。唐代或稱內侍省,或稱內侍監、司宮臺,專用宦官,由內侍監、內侍、內常侍等為首官,掌傳達詔旨,守禦宮門,灑掃內廷,內庫出納和照料皇帝的飲食起居等事務。宋代增置入內內侍省。元代有侍正府。明代分設內官12監,4司、8局、共24衙門,不設相當於內侍省的統轄機構。凡前代宮內各官署之職務,幾乎全歸宦官,權力甚至超過外廷正規機構。清代將宦官統歸內務府管轄,遂無宦官專掌之官署。

  內常侍:隋置,唐沿置,屬內侍省,為宦官所任之官職,掌管宮廷事務。

  學士院:唐玄宗開元年間正式設置。唐初常命名儒學士起草詔令,無名號。玄宗時置翰林侍詔,批答表疏,應和文章,又選文學之士為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開元二十六年(738)改稱翰林學士,建學士院,掌起草任免將相、號令征伐等機密詔令,並備皇帝顧問,號稱“內相”。宋稱翰林學士院,地位職掌似唐。因處宮禁,接近皇帝,號稱“玉堂”、“玉署”。金有翰林學士院,元有奎章閣學士院。明、清廢學士院名,改為翰林院。

  翰林學士:學士始設於南北朝,唐初常以名儒學士起草詔令而無名號。唐玄宗時置翰林學士,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起草任免將相、號令征伐等機密詔令,並備皇帝顧問,號稱“內相”,成為皇帝心腹,常常能升為宰相。北宋翰林學士承唐制,仍掌制誥。此後地位漸低,然相沿至明清,拜相者一般皆為翰林學士之職。清以翰林掌院學士為翰林院長官,無單稱翰林學士官。

  知制誥:唐代始置,掌起草詔令。本以中書舍人充當,後參用翰林學士和其它文官。翰林學士中起草詔令者加知制誥銜,稱為內製。餘僅備顧問。其他官加知制誥銜起草詔令者,稱為外製。

  國子監:中國古代教育體系中的最高學府。始建於西晉咸寧二年(276),稱“國子學”,為教育五品以上官僚子弟的貴族學校。北齊改稱國子寺。隋朝始稱國子監,兼為掌管教育行政機構。唐代國子監轄國子、太學、四門、律學、書學、算學等學,招收三品以上官僚子弟。元代分置國子監、蒙古國子監、回回國子監。明代在北京、南京分別都設有國子監,分別稱為“北監”、“北雍”和“南監”、“南雍”。清沿明制,在地方設府州縣學,在京師設國學,選入國學者稱國子監生。

  祭酒:原指同輩中年高望重之人。古代大宴會或大祭享中,推一年高者舉酒祭祀地神,稱祭酒。漢代設有博士祭酒一職,為博士之首;西晉改設國子祭酒;隋唐以後稱國子監祭酒為,國子監的主管官。清末始廢。

  史館、國史院:北齊始置,以宰相兼領,掌監修國史。經北周、隋到唐太宗時,除宰相兼領外,另設史官修撰、直館等官,掌修國史,後為定製。宋代史館與昭文館、集賢院為三館,其官員並稱館職,為文臣清要之選。南宋初罷史館,置國史院與實錄院,二者分合不定,中期後並置。遼、金均置國史院。元置翰林兼國史院,翰林學士兼修國史。明以修史之職並歸翰林院。清置國史館撰述國史,另於每帝死亡,新君繼位後置實錄館編修前帝政令,事畢即省。

  館閣:北宋以後掌管圖書、編修國史之官署。宋沿唐制,置“昭文館”、“史館”、“集賢院”三館和“秘閣”、“龍圖閣”等,分掌圖書經籍和編修國史等事務,通稱館閣。明代將其職掌移歸翰林院,故亦稱翰林院為館閣。清代相沿。館閣中人員常須應制作詩文,其文體、書體皆力求典重工緻,俗稱“館閣體”。

  起居注:原指皇帝言行錄。魏晉及南朝多以著作郎兼修起居注。北魏始置起居令使、修起居注、監起居注等官掌侍從皇帝、記錄皇帝言行之職。隋代在中書省設起居舍人。唐宋又於門下省設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分掌此事。元代以給事中兼修起居注;明代曾專設起居注;清代以翰林、詹事等日講官(被選入宮中講論經史者)兼任,稱日講起居注官。

  著作郎:三國魏始置,屬中書省,為編修國史之任。晉惠帝時起,改屬秘書監,稱大著作郎。南朝末期為貴族子弟初任之官。至唐代,主管秘書省屬下之著作局,主官稱著作郎二人(從五品上),下設著作佐郎二人(從六品上),校書郎二人(正九品上)正字二人(正九品下)。著作郎掌撰碑誌、祝文、祭文、與佐郎分判局事。高宗龍朔間一度改稱司文郎中。宋代沿置,掌修纂“日曆”。明代廢。

  校書郎:後魏始置,屬秘書省,掌校讎典籍,訂正訛誤。東漢朝廷藏書於東觀,曾置校書郎中。唐秘書省與弘文館皆置,宋屬秘書省,遼屬秘書監著作局,金、元屬秘書監。元並掌鑑定書畫。明清廢。

  秘書郎:三國魏始置,屬秘書省,掌管圖書經籍,或稱“秘書郎中”。南朝作為士族子弟出身之官。唐代一度改稱“蘭臺郎”。後魏後各代另置校書郎校讎典籍,訂正訛誤,以秘書郎專管圖書收藏及校寫。明初並其職於翰林院。清末復設秘書郎,位在翰林院檢討之下。

節度使:唐代開始設立的地方軍政長官,因受職之時,朝廷賜以旌節,故稱節度使。唐初沿襲北周及隋朝舊制,重要地區置總管以統兵,旋改稱都督,總攬數州軍事。唐高宗永徽以後,都督帶有“使持節”者,已是節度使。唐睿宗景雲二年(711),以賀拔延嗣為涼州都督充河西節度使,節度使開始成為正式的官職。玄宗開元年間,朔方、隴右、河東、河西諸鎮都置節度使。每以數州為一鎮,節度使得以統轄數州,州刺史成為下屬。又每多兼按察、安撫、度支等使,兼管軍事、民政、財政,位高權重。安史亂後,戰將有功者多授此職,節度使編設於內地,多割據獨立,世稱藩鎮。五代時更為冗濫,專橫極甚。至北宋初才結束此局面。自此,節度使賜予將帥大臣和宗室勳戚以示優寵。遼金皆設此官,元代廢。

  元帥:全軍統帥或軍事長官,出於《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所載晉文公的“謀元帥”(即考慮中軍主帥人選),晉國名將先軫為我國曆史上第一位有元帥頭銜的軍事統帥。當時只是對“將帥之長”的稱呼,並非官職名稱。從南北朝起,元帥逐漸成為戰時統軍征戰的官職名稱。唐李淵入關後,設有左右元帥。唐代有元帥、副元帥等戰時統帥。元帥常以皇子或親王擔任,副元帥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擔任。金侵宋時亦設都元帥、左右副元帥,多由親王任職,權位極重,非定職。元代外省和邊疆常設有都元帥、元帥府或分元帥府及置達魯花赤、元帥等,為地區軍事長官。元末地主武裝首領多稱元帥。明代在樞密院之下設諸翼元帥府,任命元帥、同知元帥等官職,統軍征戰。元、明兩朝的元帥職權較前減輕,僅為二、三品官職。

  總管:

  1、地方高級軍政長官。北周武成元年(559)改都督諸州軍事為總管。隋和唐初也在各州設總管,邊鎮或大州設大總管。北宋兵馬總管由各級地方官兼任,掌管路、府、州的兵馬。遼、金各總管府的兵馬總管、兵馬都總管;元代諸路總管府的達魯花赤、都總管或總管,都兼管軍民。

  2、軍事長官。隋和唐初設有行軍總管、行軍大總管,作為出征軍隊的主帥。後唐時石敬塘曾為蕃漢馬步軍都總管,為國家最高軍事統帥。宋欽宗曾設東、南、西、北道都總管,分統四方勤王兵。清代的盛京、吉林等處設駐防總管,為地方駐防軍長官。

  3、管理專門事務的行政長官。元代中央和地方設有各種名目的都總管府和總管府,如管理全國工匠的諸色人匠都總管府,都設有達魯花赤和總管。清代內務府設總管大臣,掌管宮廷事務。宮內宦官首領稱總管太監。

  都督:

  1、軍事長官或領兵將帥,漢末始有此稱呼。魏晉南北朝時稱都督中外諸軍事或大都督者,即為全國最高軍事統帥。南宋時偶用都督、同都督、督視各路兵馬等稱號,為執政者出任臨時統帥之用。元代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則專領欽察親軍。

  2、地方軍政長官。魏晉以後,都督諸州軍事者往往兼任所在之州刺史,總攬當地軍政、民政。至北周及隋,遂成正是官名。唐代又恢復都督名稱,於各州按等級分別置大、中、小都督。中唐以後,以節度使、觀察使為地方最高長官,都督遂名存實亡。

  3、明代置中軍、左軍、右軍、前軍、後軍五軍都督府,統帥京衛和外衛之兵,為國家最高軍事機關。五府各設有左右都督,以及都督同知、都督僉事。後來隨著外衛僅存空名,都督也成為虛銜。清初猶沿襲。

  4、辛亥革命時,各省多置都督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袁世凱統治時期稱某某將軍督理某省軍務。袁死後改稱督軍。

  護軍:

  1、秦漢時期臨時設置軍都尉或中尉,以調節將領之間關係。魏晉以後,設護軍將軍或中護軍,掌軍職的選用,並與領軍將軍或中領軍同掌中央軍隊,為重要的軍事長官之一;

  2、唐代後期,在神策軍內設護軍中尉及中護軍,為禁軍統帥,由宦官擔任;

  3、唐代以後,上護軍及護軍僅作為一種勳銜;

  4、清代以守衛宮城的八旗兵為護軍,設護軍統領。

  領軍:曹操為丞相時設置,為相府屬官。建安十二年(207),改為中領軍,領禁兵。魏晉時改稱置領軍將軍,均統帥禁軍。南朝宋以領軍將軍統內軍。齊、梁、陳都有領軍將軍、中領軍。梁領軍將軍號為禁司,統天下兵要。北魏或設領軍將軍,或設中領軍。北齊有領軍府,領軍將軍、中領軍掌禁衛宮掖。隋左右領軍府不置將軍,僅設長史、司馬等官,掌十二軍籍帳、差科、詞訟等事。唐左、右領軍衛在十六衛內,各設大將軍、將軍、宿衛官禁。宋左右領軍衛大將、將軍系環衛官,多以宗室任職,亦為武臣贈典,而無兵可領。金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元領軍將軍,均以扈從為專職。明廢。

  都護:西漢宣帝神爵二年(前60)置“西域都護”,為駐守西城地區的最高長官,以控制西域各國。當時都護是加在其他官號上的職稱,普遍由騎都尉或諫議大夫兼領,領二千石俸;都護府設在烏壘城(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輪臺策大雅南),此後廢置不常。東漢、魏、晉時有都護,廣州有西江都護與南江都護,專征討之任。唐代自太宗至武則天,曾先後設安西、安北、單于、安東、安南、北庭六歌大都護府。都護府長官稱大都護,管理所轄地的邊防、行政和各族事務。元代都護府設有大都護、同知、副都護,為主管畏兀兒(維吾爾)族和漢族之間訴訟事件之司法長官。

  經略使:唐貞觀二年(628)始設於周邊重要地區﹐後多以節度使兼任。宋代在西北﹑西南邊境地區亦設置經略使,但不常置。仁宗皇祐四年(1052)﹐因儂智高叛亂,設廣南東路﹑廣南西路安撫使﹐皆帶經略使﹐此後遂為定製﹐直至宋亡。西夏設東﹑西經略使。金代以後﹐經略使一職成為臨時性的差遣。元初亦設經略使。明清兩朝﹐凡遇有重要軍務時即特設經略,統理一省或數省軍務,職位高於總督,事畢即罷。清中葉後不設此職。

  招討使:唐貞元年間設置。後遇戰時臨時設置,常以大臣、將帥或節度使等地方軍政長官兼任,事後即撤銷。遼、金沿邊諸路常設有招討司,其長官招討使多為邊區部族兵長官。元代邊陲地區如吐蕃、朵甘思(青海)等地也常設置招討司,長官為招討使。明代專設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為土官銜號。

  防禦使:唐代開始設置的地方軍事長官,全稱為防禦守捉使。有都防禦使、州防禦使兩種。最初置於西北邊鎮,隨後在河南、河北、河東、關內、山南、劍南等地設置。肅宗至德元年(756)後,置於中原大都、軍事要地,掌管軍事,由刺史兼任,後又常與團練使互兼。肅宗寶應元年(762)五月,詔停諸州防禦使。但不久,代宗又復置,並一直延續到唐末五代。宋代置諸州防禦使,但無職掌、亦無定員,不駐本州,僅為武臣之寄祿官。遼、金以防禦使為防禦州長官,主管本州民政,兼掌地方治安。元順帝至正十七年(1357),下詔以州縣正官兼防禦使事,聽宣慰使司節制。清代,各省駐防軍、駐京之健銳營及各陵寢亦設“防禦”一職,不稱使,為低級武官。

  團練使:唐“安史之亂”時設置,掌地方軍事,以觀察使兼領,全稱為團練守捉使。有都團練使﹑州團練使兩種。轄區大的十州,小的三、五州。此後刺史兼任州團練使﹐僅轄一州,實際上成為一個方鎮或一個州的軍政長官。宋代諸州團練使為武臣之寄祿官﹐無定員﹐無職掌﹐不駐本州。遼於南面各州置團練使司﹐以團練使掌一州軍政。元末為防範農民起義﹐曾設團練安撫勸農使。明代廢。

  判官:隋代始於使府置判官。唐代凡臨時派出處理特殊事務的大臣,可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以掌文書事務。中期以後,節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都設有判官,其權漸重,幾乎等於副使。宋代沿置於各州府,選派京官充任時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籤判”。各路宣撫、轉運和中央三司、群牧等使亦設判官,職位略低於副使。元代分設於各路總管府、散府及州;明代僅設於州,職位漸輕。

  都統:

  1、將帥名號。前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王苻堅進攻東晉時,置少年都統,統率禁衛軍羽林郎。唐後期為討伐藩鎮與鎮壓農民起義,乾元元年(758)置諸道行營都都統,為各道出徵兵的統帥。金伐遼時有內外諸軍都統,作為統軍主帥;清代在內設八旗都統,在各省設駐防副都統,成為實行軍事控制的常設軍職。

  2、地區長官名號。前秦末年,置河西鮮卑大都統,為河西地區少數民族首領官號。

  3、武官官銜。清末分為九等。第一至第三等為都統、副都統、協都統。

  折衝都尉:唐府兵制軍府稱折衝府,長官為折衝都尉,掌管府兵操演、調度和宿衛京師等任務。上府正四品上,轄兵1200人;中府從四品下,轄兵1000人;下府正五品下,轄兵800人。副職稱左右果毅都尉。

  虞侯:

  1、先秦時代掌水澤出產之官。

  2、隋代為東宮禁衛官,掌偵察、巡邏等事務。

  3、軍中執法官唐代後期,藩鎮以親信武官為“都虞”、“虞侯”,為軍中執法的長官。

  4、武官。五代時都虞侯為侍衛親軍的高級軍官。宋代沿置,於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步軍司均置都虞侯,位次於都指揮使和副都指揮使。此外又有將虞侯,院虞侯等低級武職。

  三衙:宋代管轄禁兵和廂兵的中央機構。即殿前都指揮使司(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司(侍衛步軍司),總稱三衙。唐後期,習慣稱藩鎮的親兵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鎮而奪得帝位,故相沿稱為三衙。三衙的長官分別稱為殿帥,馬帥,步帥,合稱三帥。

  統制:北宋時由於兵不識將,將不專兵。在出師作戰時選拔一人為都統制,總轄諸將。至南宋建炎初設置御營司都統制,始為禁軍將官職銜。以後邊要地區亦設都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等。元明不置此職。清末統轄一鎮的軍事長官也稱統制

  都監:

  1、即“監軍”。唐中期後出兵作戰,常以宦官為監軍,因督察多路兵馬,故稱“都監”或“都都監”。

  2、宋代“兵馬都監”的簡稱。宋代設有路“都監”,掌管本路禁軍的屯戍、訓練和邊防事務。有州府“都監”,掌管本城廂軍的屯駐、訓練、軍器和差役等事務。資歷淺的武官擔任“都監”職務時,稱“押監”。

  3、遼代“糺軍”中設都監,掌部署約束營伍,位次低於詳穩(官名)而高於將軍;

  4、金代宦官稱都監,低一級的稱同監。

  都頭:軍職名。唐中期諸軍統帥之稱,後為一部軍隊為一都的長官之稱。唐僖宗時,當權宦官募神策新軍五十四都,各都長官稱都將,亦稱都頭。宋代在禁軍中設都頭和副都頭,職位低於指揮使。宋州縣捕快頭目亦有此稱。

  觀察使:唐前期常由中央不定期派出使者監察州縣,名稱臨時確定,並無定規。肅宗乾元元年(758)採訪處置使改名觀察處置使。掌考察州縣官吏政績,奉善糾惡,後兼理民事,轄一道或數州。凡不設節度使者即以觀察使為一道行政長官。由於觀察使地位低於節度使,故對中央較為順從,唐後期財賦所出的東南八道多為觀察使所領,但也有自觀察升格為節度的。宋於諸州置觀察使,無職掌,無定員,亦不駐本州,僅為武臣準備升遷之寄祿官,實系虛銜。遼在不置節度使的州設觀察使司,以觀察使領本州政務。金代以節鎮節度使兼管本管內觀察使事,主管本州民政。元代廢。民國初年,改清朝之分巡、分守道為觀察使,以後改稱道尹。

  轉運使:起於唐代,初稱水陸發運使,管理長安、洛陽間糧米運輸。後設江淮轉運使,掌東南各道的水陸轉運。肅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諸道轉運使,掌全國榖物財貨轉輸與出納。代宗後,常由宰相兼領,有時與鹽鐵使併為一職,稱鹽鐵轉運使,並於諸道分置巡院,五代時廢巡院。宋初為集中財權,置諸路轉運使掌一路財賦,並監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為都轉運使,簡稱漕,實為府、州以上行政長官。皇帝出巡時有行在轉運使,出兵征討則有隨軍轉運使。遼南面財賦官亦有都轉運使與轉運使,掌賦稅錢穀倉庫出納與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轉運使。元、明有都轉運鹽使,清有都轉鹽運使,專管鹽務,與唐、宋、遼、金轉運使職責不同。

  宣撫使:始設於唐玄宗李隆基開元十六年(728),任務是巡視戰後地區及水旱災區,稱宣慰安撫使或宣撫使。宋代不常置。只在用兵時以將相充當宣撫使,負責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職位高於安撫使。元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宣撫使,管理軍民,參用土官。明清沿置,為武職土官。

  安撫使:隋代曾設安撫大使,為行軍主帥兼職。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視經過戰爭或受災地區,以安定社會秩序,故稱安撫使。宋代改置為一路軍民長官,多帶經略使、馬步兵都總管兼銜,有節制兵馬、賞罰官吏、發佈命令、督理刑獄、稽查錢穀兵器等權力,以知州、知府兼任。以二品以上大員充任時稱安撫大使,得兼宣撫使。元代僅設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置,管理軍民,參用土官。明清沿置,為武職土官。

  租庸使:主持國家的稅政。唐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設置。德宗以後,因租庸調製改為兩稅法,租庸使廢。僖宗時因鎮壓黃巢起義,又一度任命租庸使,征斂軍用資糧。五代時後梁、後唐改為專掌蒐括錢物的中樞財政長官,後唐明宗時廢。

  兩稅使:唐代徵收夏秋兩稅的稅務長官,德宗建中三年(782)置汴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簡稱兩稅使。非常置,多以轉運使、鹽鐵使兼任,或以朝臣充任。

  度支使:原為度入為出之意。魏晉南北朝時設“度支尚書”,掌管國家財政收支。隋代改為“民部尚書”。唐改為“戶部尚書”,下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度支司掌握軍國用度的收支﹐籌劃財源﹐調撥物資﹐量入為出﹐掌握經費﹐是十分重要的部門。玄宗天寶以後,因軍事供應浩繁,多以戶部尚書、侍郎或他官兼領度支事務,稱度支使或判度支、知度支事。其權極重,和“鹽鐵使”、“判戶部”或“戶部使”合稱“三司”。至五代後唐明宗長興元年(930),並三司為一職,稱三司使。

  三司使:後唐明宗長興元年(930)﹐始設三司(鹽鐵﹑戶部﹑度支)使﹐總管國家財政﹐成為僅次於中書﹑樞密院的重要機構﹐號稱“計省”﹐三司的長官三司使被稱為“計相”﹐地位略低於參知政事。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後時廢時復。王安石變法廢三司﹐職事大多歸尚書省的戶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戶部尚書﹐受宰相領導。

  帥、漕、憲、倉:宋各路置安撫司掌軍事與民政,簡稱帥司;轉運司掌財賦予轉運,簡稱漕司;提點刑獄司掌司法刑獄,簡稱憲司;提舉常平司掌常平倉與貸放錢穀等事,簡稱倉司。帥、憲、倉長官僅一人,分為安撫使、提點刑獄公事與提舉常平司;漕則一路或有二三人,轉運使、圍運盒使與轉運判官皆簡稱為漕。四司設置先後不一,廢置不常,南宋方成定製。四司又皆有監察官吏之權,總稱監司。

  司農寺:司農寺北齊始建,歷代沿置,掌糧食積儲、倉廩管理及京朝官之祿米供應等事務。宋神宗時,為推行新法的重要機構,常平新法(即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都由它制訂或執行。南宋初,併入“倉部”,旋復舊。司農寺之長官原為“判寺事”1人,“同判寺”1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任。元豐改制後定為卿1人、少卿1人,元代廢。

  市舶司:唐代在廣州等地設市舶使,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宋代分設提舉市舶司於廣州、泉州、明州等地掌出入海港的外國商船、徵收關稅,收購政府專賣品和管理外商。元同宋制。明代於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後,僅留廣東一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雲臺山(今連雲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爭後,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茶馬司: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設提舉成都府路買茶公事,後改稱“都大提舉茶馬司”,掌以川茶與西北少數民族交換馬匹。南宋時轄秦(陝西)川(四川)兩茶馬司,管理以川茶與藏族貿易馬匹,以及馬綱運輸等。元朝因蒙古盛產馬匹無此需要,而未實行“馬互市”。明初於洮州(治今甘肅臨潭)、秦州(治今甘肅天水)、河州(治今甘肅臨夏)等州,清於陝西、甘肅皆置茶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職掌與前代同。清初又曾於陝、甘二省置御史專管其事,通稱茶馬御史。

  錄事:

  1、晉代設錄事參軍,簡稱“錄事“。為公府官掌總錄文簿。後代刺史領軍而開府者亦置之,職任甚為親重要。隋初以為郡官﹐相當於漢時州郡主簿。唐宋因之。京府中則改稱司錄參軍。元廢。清初各部又設錄事﹔

  2、清末新官制中﹐京師各部及京內外各級司法衙門均設有八品以下錄事。

  3、民國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

典籤:本為處理文書的小吏。南朝劉宋中葉以後,多以幼小皇子出任方鎮,君主用寒人出身的親近左右充當典籤,代替諸王批閱公事,甚至照管諸王的飲食起居,職位雖低但權力漸重,號為“籤帥”或“典籤帥”,實握州鎮重權。梁以後漸廢。唐代諸王府亦設典籤,但僅掌文書,宋以後廢。

  九品:

  1、指九卿;

  2、古代官吏的等級。始於魏晉。從一品到九品,共分九等。北魏時每品又分正、從,第四品起正、從又各分上下階,共為三十等。唐宋文職與北魏同。隋及元明清保留正、從品,而無上下階之稱,共分十八等。

  3、指魏晉南北朝時推行的“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種重要的官吏選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分為九個等級,作為政府選用官吏的依據。中正是有名望的推薦官,人才的等級由他們評定。此制是魏文帝曹丕篡漢前夕由魏吏部尚書陳群制定。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隋朝開始實行科舉制,此制遂廢。

  開府:

  1、古代高級官吏設置府署並自選僚屬的制度。漢朝三公、大將軍可以開府。魏、晉放寬開府資格,晉諸州刺史兼管軍事帶將軍銜者即可開府。唐、宋定“開府儀同三司”為一品文散官的官階,至明代始廢。清人習稱任督撫者為開府。

  2、府兵軍職。西魏、北周時全國府兵分屬二十四軍,每軍設一開府將軍,兵額約2000名。簡稱開府。

  儀同三司:始於東漢,原指非三公而給予三公同等待遇。魏晉以後,將軍之開府置府署者稱開府儀同三司。南北朝末期,儀同三司遂成一種官號,並置開府儀同大將軍、儀同大將軍等官。隋唐以後僅為散官,明廢。

  三司:各代所指不同。①東漢稱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司。②唐代稱御史大夫、中書、門下為三司。③唐代後期至宋代稱鹽鐵、戶部、度支為三司,統管國家財政,後廢。④金代稱勸農、鹽鐵、度支戶部三科為三司,後廢。⑤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稱三司。⑥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學使司合稱三司。

  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唐初定製,以中書令,侍中,尚書左右僕射為宰相。因太宗曾任過中書令,不再輕以授人,常令他官居相職,給以“參預朝政”、“參知政事”等名義。貞觀十七年(643),詔以蕭瑀為太子太保,李靖為詹事,二人並同中書門下三品,意謂與侍中、中書令相同。高宗以後,除原官為三公、三師、中書令外,非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不為宰相。永淳元年(682)起,原官四品以下而知政事者,用加“平章事”銜的名義。肅宗乾元後,通用“中書門下平章事”稱號,“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名遂廢。

  進奏院:

進奏院在唐中期出現,一般由政府設立的道或藩鎮派出的“駐京辦事處”,掌報遞章奏,承轉詔令。費用也由地方承擔。唐朝藩鎮在京師置邸,稱為上都留後院。大曆十二年(777年),改稱上都進奏院,簡稱進奏院。由於唐中期以後地方節度使獨攬軍權、財權,皇帝也忌憚三分,因此其駐京辦也受到重視。那時進奏院設在皇城要地,佔地面積在1100平方米左右,鼎盛時期進奏院長官竟擁有副宰相的地位。到唐朝後期,這種進奏院在長安多至50多個。為了獲取中央的情報,進奏院獲得了地方提供的充足經費,甚至承擔起銀行、匯兌的職能。

  宋初,進奏院是各州鎮官員到京師朝見皇帝或辦理其他事務時的寓所,也是本鎮進京官員的聯絡地。進奏院置有進奏官,向朝廷報告本鎮情況,呈遞本鎮表文,向本鎮及時報告朝廷及其他各鎮情況,傳達朝廷詔令、文牒,辦理本鎮向朝廷上供賦稅事宜,凡本鎮不能擅自決定的大事,向朝廷請示裁奪。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981),對進奏院的組織和職能加以改革,置都進奏院管理各州府進奏官,以京朝官監領,隸屬於給事中,掌傳遞公文。這樣就改變了唐朝藩鎮通過進奏院窺伺朝廷,脅制朝廷的情況,加強朝廷對州郡直接控制。南宋屬門下省給事中,元廢。

  提學:宋徽宗崇寧二年(1103),在各路設提舉學事司,管理所屬州縣學校和教育行政,簡稱“提學”。金有“提舉學校官”,元有“儒學提舉司”,都屬同一性質。明初設“儒學提舉司”。明英宗正統元年(1436),始設提督學政。兩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僉事充任,稱為“提學道”。清初相沿,各省多設“督學道”。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稱“提督學院”,長官稱“提督某省學政”,簡稱“學政”。清末改設“提學史”。

  提刑: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或稱提點刑獄,宋朝始設於各路,主管所屬各州的司法、刑獄和監察,兼管農桑。其官署稱“憲司”。除各路外,北宋在京畿地區設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京畿地區縣鎮刑獄、治安、場務(考場)、河渠。南宋則稱提點京畿刑獄。

  金代稱提刑使,後又改稱按察使,為正四品官。明、清則在各省設提刑按察使。

  提點:

  1、宋代設於各路和京畿地區提點刑獄公事簡稱;另外工部軍器設有提點官。

  2、宋代用以安置閒散大臣的提舉宮觀或提點宮觀官的簡稱;

  3、金近侍局置提點。尚書工部有祗應司提點,宣徽院有太醫院提點;

  4、元中央及上都的專管機構,如管理皇帝飲食的尚食局,管理軍器庫等常以提點為長官,

  5、明光祿寺尚飲局有提點大使之職。太常寺所屬有神樂觀提點,掌樂舞,以備祭祀天地神祗與宗廟社稷,道錄司所屬有太和山(即武當山)提點管理道士。

  清廢。

  提轄:

  1、宋代在路、州設置的武官,提轄兵甲盜賊公事,簡稱提轄,或由守臣兼任,專管統轄軍隊,訓練教閱、督捕盜賊。

  2、南宋在榷貨務都茶廠掌茶、鹽、香、礬的專賣;雜買務、雜賣場掌採辦宮廷和中央各官署所需的什物百貨;文思院掌製造供應宮廷的珍巧器物和裝飾品;左藏庫掌儲藏金銀錢幣,分別設立提轄官掌管,合稱四提轄。

  通判:置於北宋。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在各州、府設置通判,輔佐知州或知府處理政務,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等州府公事,須通判連署方能生效,並有監察官吏之權,號稱“監州”。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通判級別多數僅為從八品,與權知軍、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懸殊,亦為大小相制之意。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糧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務等事,實際上成為閒職。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磨勘:唐、宋官員考績升遷的制度。唐內外文武官員考課,由本司及本州府長官按規定考核其功過行能,分九等寫入考狀,由吏部與各道觀察使複驗,任期滿後,根據考績結果升降。為防止申報不實與升降不當,須經吏部和各道觀察使予以複驗。磨勘之名始於此時。宋置審官院主持官員考課升遷,並確定磨勘名稱。宋真宗鹹平四年(1001),規定京朝官任中外職事代還引對,由審官院考其殿最,皇帝親自黜陟。景德四年(1007),規定文武官任滿三年以上,方得引對升秩。後逐漸形成文臣三年、武臣五年磨勘制度。

夷離堇:遼政權建立前,為契丹各部軍事首領。遼太祖建立政權後,於天贊元年(922)分迭刺部為五院(北院)與六院(南院)兩部,各置夷離堇,分掌部族軍民政事。遼太宗會同元年(938)升夷離堇為大王,分領北大王院(五院部)、南大王院(六院部),其官署稱王府。其他各部夷離堇則改稱“令穩”,聖宗時又改稱節度使,分隸西北、西南、東北三招討司,率本部人戍邊。

  北大王院、南大王院:遼官署名,分掌部族軍民政事。其中北大王院屬“北面官”系統。有北院大王、知北院大王事、北院太師、北院太保、北院司徒、北院司空等官。南大王院亦屬“北面官”系統。有南院大王、知南院大王事、南院太師、南院太保、南院司徙、南院司空等官。

  于越:契丹最尊之職,遼太祖即位前即因戰功顯赫拜于越,後以于越受禪稱帝。遼設大於越府,為北面官,班秩在百僚之上,是大臣的最高榮稱,非有大功者不授。

  

夷離畢:遼代初置夷離畢,後改夷離畢院,屬北面官系。掌刑獄。有夷離畢及左、右夷離畢,知左、右夷離畢事等官。

  敵烈麻都:遼代設置。掌禮儀,為敵烈麻都司之長,屬北面官。

  林牙:遼代設置,即學士,為掌理文翰之官。北面官所屬有大林牙院,設有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左林牙、右林牙等官。

  勃極烈、勃極烈制度:勃極烈為金初官號。烏古廼(1021—1072)時期設立。當時的官長稱勃極烈,即金語管理眾人之意。最高總治官叫都勃極烈,相當於皇帝,以下是諳班勃極烈,此為皇儲,即皇帝死後的繼承人;國論勃極烈,此位相當於國相;阿買勃極烈相當於國相的第一助手;昊勃極烈,此位相當於國相的第二助手。勃極烈在金太祖完顏阿骨手中又變成一種高級官員統治國家的議事制度。1115年7月,完顏阿骨打將女真族當時由都勃極烈、國相、各勃極烈參與的相對較龐大的議事會,改組為上述五人高級核心官員共議國事的勃極烈制度。以少數高級核心官員合議制的形式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是一種輔佐皇帝的政治制度。

  都元帥府:官署名。遼代北面官設南京都元帥府,總軍馬之事,其長官有兵馬都元帥、副元帥、同知元帥府事。金太宗天會二年(1124)為攻宋設置都元帥府,有都元帥、左右副元帥、元帥左右監軍、左右都監等官。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始罷都元帥府,併入樞密院。元代專設於沿邊地區,如北庭、蒙古軍,置都元帥、元帥等官,為地方軍事長官。

  孛堇:女真部落首領稱號。金建國前後稱小部落首領為孛堇,即鄉長,邑長之意,管理本部軍民,為世襲官制。金建國後成為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的官員和榮爵。熙宗行漢法,改官制後皆廢。

  行省:原為中央派出的高級機構,以後成為地方行政區域名稱。

  南宋、金時已有行省之稱。元朝的中央政府稱為中書省,在進入中原之初將它的派出機構——行中書省進駐各地,統管軍民事物,以後成為最高一級行政區劃。元中期,除了中書省的直接管轄區外,全國增設河南、江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遼陽、甘肅、嶺北、雲南十一個行中書省(簡稱行省)管理路、府、州、縣的行政。另劃今河北、山東、山西一帶直屬中書省,稱為“腹裡”。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官,總管錢糧、兵甲、屯種、遭運,以及一切軍國大事,權力很大。與中書省相表裡。明初加強中央集權,撤銷行中書省,改設承宣布政使司,而習慣上仍稱行省,簡稱省。清初增為18個行省,後又增為22個行省。

  達魯花赤:亦作“答魯合臣”、“達魯噶齊”。蒙古語“長官”之意。漢文文獻也稱“監”、監某州、監某府、監某路。始設於成吉思汗時期,有元一代置而不廢。元代漢人不能任正職,多數行政機關及各路總管府設置達魯花赤,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以掌印辦事,掌握最後裁定的權力,以保障大蒙古汗國大汗和貴族的統治。

  宣政院: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區軍政事務的中央機關。元世祖至元初設立,初名總制院,後改為宣政院。設院使二人,其一為西藏上層喇嘛國師擔任。其下設官職,僧俗並用。每遇有事,則臨時在當地設分院辦理。從此,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萬戶:金初設置,為世襲軍職,統領千戶及猛安、謀克,隸屬於都統。元代相沿。其軍制設萬戶為“萬夫之長”,總領於中央的樞密院;駐於各路者,則分屬於行省。設萬戶府以統領千戶所,統兵七千以上稱上萬戶府,五千以上稱中萬戶府,三千以上稱下萬戶府諸路萬戶府各設達魯花赤一員,萬戶一員。又有海道運糧萬戶府,設官與諸路萬戶府同。

  千戶:金初設置,為世襲軍職。統領謀克,隸屬於萬戶。元代相沿。其軍制千戶設“千夫之長”,亦隸屬於萬戶。千戶所統領百戶所:統兵七百以上稱上千戶所;兵五百以上稱中千戶所;兵三百以上稱下千戶所,各設“達魯花赤”一員,千戶一員。明代衛所兵制亦設千戶所,千戶為一所之長官。駐重要府州,統兵1120人,分為十個百戶所,統隸於衛。

  百戶:金初設置,為世襲軍職。元代相沿,設百戶為百夫之長,受千戶管轄。駐守各地者,設百戶所,分隸於各縣千戶所。百戶所有兩等,上所設蒙、漢百戶各1員,下所設百戶1員。明代衛所兵制亦設百戶所,統兵120人,分為2總旗,旗各50人;10小旗,旗各10人,隸屬千戶所。百戶為百戶所的長官。

  社長: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置。元時鄉里有村疃組織,每50家編為一社,擇年高、曉農事的漢族地主當社長,管理行政事務。並派蒙古的探馬赤軍與民共同編社,加強監督,以鞏固其統治。

集賢院:官署名。唐開元五年(717),於乾元殿寫經、史、子、史、集四部書,置乾元院使。次年,改名麗正修書院。十三年,改名集賢殿書院,通稱集賢院。置集賢學士、直學士、侍讀學士、修撰官等官,以宰相一人為學士知院等,常侍一人為副知院事,掌刊緝校理經籍。宋沿置,為三館之一置大學士一人,以宰相充任;學士以給、舍、卿、監以上充任;直學士不常置,修撰官以朝官充任,直院、校理以京官以上充任,皆無常員。金貞祐五年(1217)置集賢院,有知院、同知院等官。元集賢院掌提調學校、徵求隱逸、召集知名之士,並總管道教、陰陽、祭祀、占卜等事。元初,集賢院與翰林兼國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分立兩院,置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等官,所屬有國子監、興文署。明廢。

  通政院:官署名。元初設置驛站,以傳遞消息。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設諸站都統使司。十三年改為通政院。後分置大都、上都兩院,設大都院使和上都院使等官。

  內閣:明、清最高官署名。明初加強專制,廢丞相,另設大學士為皇帝顧問。明成祖即位後,命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入午門內的文淵閣當值,參與機務,稱內閣。仁宗以後,內閣專任批答奏章,大學士的權位漸高。明世宗時,將大學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內閣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實有宰相之權。清代沿置,天聰年間,設內三院;順治年間改稱內閣。以大學士分兼殿、閣之銜。乾隆年間,規定三殿、三閣大學士之制。但因實權掌握在滿洲貴族手中,內閣職權低落,參預重要政務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內閣成員。軍機處成立後,實權集中到軍機處,內閣徒有虛名,僅成為傳達皇帝諭旨、公佈文告的機關。但名義上仍為清代最高級之官署。

  大學士:唐代有宏文館學士、集賢院學士,為掌文學著作之官,嘗以宰相兼領、知館、院事,稱大學士。宋沿之,對學士中資望特高者,加“大”字。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2年)廢丞相及中書省,十五年仿宋制設大學士,以為皇帝顧問。成祖即位後,以侍講、侍讀學士等翰林官參預機務,入內閣,至明中葉,遂以大學士為內閣長官,替皇帝起草詔令,批條奏章,商承政務,其本身官階在尚書、侍郎下,但實權甚重。稍後,以尚書、侍郎入閣辦事,兼大學士,加官至於一品,位望益尊,乃成為事實上的宰相。清代設立軍機處,大學士職權為軍機大臣所代替,其稱僅作為榮銜,授予軍機大臣及內外各官資望特高者,為正一品。大學士皆以殿閣名入銜,明有中極、建極、文華、武英等殿和文淵閣、東閣大學士,並正五品,無定員;清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後,大學士專以三殿(保和、文華、武英)三閣(文淵、體仁、東閣)入銜,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均為文臣最高官位,漢人一般非翰林出身不授此官。對內閣大學士和協辦大學士通常都稱為“中堂”。

  協辦大學士:

官名。清代遇有大學士在內廷行走或奉差外出者,另派人協辦閣務。雍正元年(1723)至五年間稱署大學士、協理大學士、額外大學士、協理大學士。皆非常設,無定額。乾隆四年(1739)方設置協辦大學士,為大學士副職,從一品。乾隆十三年額定為滿、漢各一員,由六部尚書或總督中選任,可遞升大學士。

  南書房:清官署名。在北京故宮乾清宮西南,本康熙帝讀書處,俗稱南齋,命侍講學士張英﹑內閣學士銜高士奇入值,此為選翰林文人入值南書房之始。翰林入值南書房﹐初為文學侍從﹐隨時應召侍讀﹑侍講。常侍皇帝左右﹐備顧問﹑論經史﹑談詩文。皇帝每外出巡幸亦隨扈。皇帝即興作詩﹑發表議論等皆記注。進而常代皇帝撰擬詔令﹑諭旨﹐參預機務。

  軍機處:軍機處是清朝入關後第三個皇帝雍正,於雍正七年(1729)對準噶爾用兵時 設立的。因內閣在太和門外,恐漏瀉機密,於是在隆宗門內設置軍機房,選內閣 中謹密者入值繕寫,以為處理緊急軍務之用,輔佐皇帝處理政務。十年(1732),改稱“辦理軍機處”,乾隆以後簡稱“軍機處”。其職權愈來愈擴大。軍機處的職官有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有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軍機大臣由皇帝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員內特選,有些也由軍機章京升任。軍機大臣之任命,其名目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軍機大臣沒有定額,軍機處初設時為三人,以後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軍機章京初無定額,至嘉慶初年,始定為滿、漢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滿、漢章京又各分兩班值班,每班八人。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代中樞機構的重大變革,標誌著清代君主集權發展到了頂點。軍機處無定員,也無專官。軍機大臣、軍機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職,皇帝可以隨時令其離開軍機處,回本衙門。軍機大臣既無品級,也無俸祿。軍機大臣之任命,並無制度上的規定可供遵循,完全出於皇帝的自由意志。軍機大臣的職務也沒有制度上的規定,一切都是皇帝臨時交辦的,所以軍機大臣只是承旨辦事而已。

  欽差大臣:明代始置。凡由皇帝親自派遣,出外辦理重大事情的官員稱欽差。清代沿襲。由皇帝特命並頒授關防者稱欽差大臣,簡稱欽使,統兵者則稱欽帥。駐外使節亦稱欽差出使某國大臣。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即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皇帝的侍衛機構。前身為明太祖朱元璋時所設御用拱衛司。為了監視、偵查、鎮壓官吏的不法行為,太祖先後任用親信文武官員充當“檢校”,“專主察聽在京大小衙門官吏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無不奏聞”。明洪武二年(1369)改設大內親軍都督府,十五年(1382)設錦衣衛,作為皇帝侍衛的軍事機構。朱元璋為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特令其掌管刑獄,賦予巡察緝捕之權,從事偵察、逮捕、審問活動。

  廠衛:明朝內廷的偵察機構。廠,指東廠、西廠、內行廠;衛,指錦衣衛。合稱廠衛。東廠系明成祖永樂十八年(1420)設立於北京東安門北;西廠系明憲宗成化十三年(1477)設於舊灰廠;內行廠系武宗正德初年設於榮府舊倉地;錦衣衛原為內廷親軍,皇帝的衛隊,朱元璋為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特令其掌管刑獄,賦予巡察緝捕之權,從事偵察、逮捕、審問活動。洪武十五年(1382)成立。廠衛,是明代特務政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有明一代,一直存在。

  太監:通常是指中國古代被閹割後失去性能力而成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他們是專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員。宦官稱“太監”,是隋唐以後的事,唐高宗時,改殿中省為中御府,以宦官充任太監,少監。地位較高的內監就被稱為“太監”。遼代南面官諸“監”職名中,有“太監”之稱,但在具體稱呼上,僅稱監,如太府監。元代的太府和各監,多有“太監”一官(如儀文監、典牧監、典室監、太府監等均設太監)。明代諸監不設此官,但在宦官所領的二十四衙門,各專設掌印太監等,在宮廷內專門侍奉皇帝及其家族。明中葉以後,太監的權力擴大,擁有出使、監軍、鎮守、偵察臣民等大權。人們就把所有宦官都尊稱“太監”,太監也就稱為宦官代名詞。清代相沿,太監成為宦官的專稱,設總管太監等為首領,隸屬於內務府。清朝太監的等級極其嚴格,清朝宮廷內設有管理太監的機構稱“敬事房”,又謂“宮殿監辦事””。規定在督領侍下面,有大總管、副總管、帶班首領、御前太監、殿上太監、一般太監和下層打掃處小太監之分。

  司禮監:官署名。明置,明朝內廷管理宦官與宮內事務的“十二監”之一,有提督、掌印、秉筆、隨堂等太監。提督太監掌督理皇城內一切禮儀。刑名及管理當差、聽事各役。

  二十四衙門:明代設置的宦官體制,是宦官伺奉皇帝及其家族的機構。內設十二監,四司,八局,統稱二十四衙門。

  十三衙門:機構名。清順治十一年(1654)由宦官吳良輔等的建議,設立司禮監、御用監、御馬監、內官監、尚衣監等八監,尚方司、惜薪司、鐘鼓司三司和兵仗局、織染局二局,統稱“十三衙門”,作為內廷機構,為皇帝及其家族服務,在宮廷內侍奉皇室及其家族,以宦官為主管。十八年(1661)裁撤。

  宗人府: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置大宗正院。二十二年(1389)改稱宗人府。其職責是管理皇室宗族的譜牒、爵祿、賞罰、祭祀等項事務的機構。分別職掌收發文件、管理宗室內部諸事、登記黃冊、紅冊、圈禁罪犯及教育宗室子弟。長官為宗人令,此職為親王擔任。但後來宗人府又歸於禮部管理。清朝宗人府沿襲明制,設於順治九年(1652)。長官改稱宗令,由親王或郡王內選充。宗令以下設左右宗正、左右宗人、府丞、堂主事等官職。

  理藩院: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後金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

  都察院: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其前身為漢以後歷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臺。吳元年(1367)在御史臺﹐設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監察御史﹑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十三年專設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罷御史臺。十五年更置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因合稱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

  六科給事中:

明初,承前代制度設給事中,不分科,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與給事中,均從七品,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輔助皇帝處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務。享有“科抄”,“科參”及“註銷”之權,並參與“廷議”、“廷推”,朝廷大政方針的制定並監督其執行。清初沿明制,六科為獨立機構,六科各設掌印給事中滿漢各1人,給事中滿漢各1人,秩正五品。康熙五年(1666),改都給事中為掌印給事中。雍正元年(1723)併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同任漕、鹽等差,臺省合一,品級亦提高為正五品。光緒三十二年(1906),又廢六科之名,統設給事中。

  通政司:官署名。明代始設“通政使司”,簡稱“通政司”,掌內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訴之件,俗稱“銀臺”。其長官為通政使,正三品,掌受理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下設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受理內外章疏和臣民密封中訴之件;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記錄武官貼黃、衛所官襲替緣由,以備徵選之事。清代沿置。

  翰林院:

始設於唐代,意為文翰之林,即文苑。別稱“詞林”。高祖武德年間,設立由各種藝能之士供職的翰林院,除文學之士外,醫卜、方伎、書畫、甚至僧道等皆可入選,以待詔於院,史稱“翰林初置,雜流並處”。玄宗時,遴選擅長文詞之朝臣入居翰林,以備草擬急詔,兼有撰寫詩文、以頌太平之責。翰林院因此逐漸演變為草擬機密詔制的重要機構,任職者稱翰林待詔。開元二十六年(738年),另建翰林學士院,將文學之士從雜流中分出,供職者稱翰林學士,簡稱學士,本身無品秩,以原品入值。從此“職清地禁,雜流不入”。著名詩人李白、白居易,皆曾供職於翰林學士院。翰林學士初置時,並無員額,後依中書舍人之例,置學士六人。憲宗時,擇其中資深者一人為承旨,以統領諸學士。“安史之亂”後,戰事頻繁,翰林學士地位愈發重要,不但在草詔方面分割中書舍人之權,且在得參謀議論方面分割宰相之權。憲宗以後,翰林學士承旨往往晉升為宰相。隨著時光推移,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分工日趨明確。學士負責起草任免將相大臣、宣佈大赦、號令征伐等有關軍國大事的詔制,稱內製;而中書舍人負責起草一般臣僚的任免及例行文告,稱外製。二者並稱兩制,而內製重於外製。

  宋沿唐制設學士院,也稱翰林學士院。翰林學士充皇帝顧問,宰相多從翰林學士中遴選。北宋前期,翰林學士亦無品秩。元豐改制後,翰林學士承旨和翰林學士成為正式官職,正三品,不任他職,專司內製,例加知制誥銜。又仿唐制,另設專掌方術伎藝供奉之事的翰林院。此做法也影響到其他少數民族政權。西夏國曾設有翰林學士院,官員有學士等;

  遼朝南面官中有翰林院,掌漢文文書及刑獄諸事,長官為翰林學士及翰林學士承旨等;

  金朝置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等,掌草詔等事;

  元朝設翰林兼國史院及蒙古翰林院,官員與金代同,分掌制誥文字、纂修國史及譯寫文字。

  明代將前代之翰林學士院正式定名為翰林院,而與雜流諸如方術伎藝等供奉之事脫離干係。掌制誥、史冊、文翰之事,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皇帝顧問,主官為翰林學士,下有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修撰、編修、檢討等官,另有作為翰林官預備資格的庶吉士。明代將翰林院定為五品衙門,翰林官品秩甚低,卻被視為清貴之選。翰林若得入直文淵閣參與機密,則更是貴極人臣。

  清因明制,設翰林院。置掌院學士兩人,滿、漢各一人,從二品,是侍讀學士以下諸官之長,其他翰林官設置多因命制。而自康熙時起,掌院學士歷由殿閣大學士兼領,地位更加突出。按清制,翰林官不僅升遷較他官為易,而且南書房行走及上書房行走例由翰林官為之,因而與皇帝、皇子及近支王公有較多接近機會,多蒙優待厚遇。明清時期科舉考試均由翰林官主持,形成座師制度,文脈與人脈相互交織,使翰林影響延伸至各個領域。翰林在知識界享有崇高聲望,對社會的方方面面發揮著巨大的影響力。翰林院制度不始於清代而以清代為最完備,資料最為豐富,機構最為龐大,品秩最為突兀,規模最為壯觀,是集歷代大成的產物。

  庶吉士:又稱代常、庶常。明洪武初年,選進士於六部諸司及翰林院之下觀政。翰林院之下者稱庶吉士,六部之下者稱觀政進士。成祖永樂二年(1404)始專隸於翰林院,選進士之長於文學、書法有潛質者充任,是一種短期職位。由科舉進士中選擇擔任,目的是讓他們先在翰林院內學習,之後再授各種官職。有如今天的見習生或研究生。明代英宗以後慣例,科舉進士一甲者授予翰林修撰、編修。另外從二甲、三甲中,選擇年輕而才華出眾者入翰林院任庶吉士,稱為“選館”。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故此庶吉士號稱“儲相”,能成為庶吉士的都有機會平步青雲。清朝時漢人大臣中,亦多出於翰林庶吉士。清雍正以後,選館更為嚴格,由皇帝主持之朝考決定。庶吉士一般為期三年,期間由翰林內經驗豐富者為教習,授以各種知識。三年後,在下次會試前進行考核,稱“散館”。成績優異者留任翰林,授編修或檢討,正式成為翰林,稱“留館”。其他則被派往六部任主事、御史;亦有派到各地方任官。

  欽天監:官署名。掌觀察天象,推算節氣,制定曆法。秦、漢至南朝有太常所屬的太史令,掌天時星曆。隋秘書省所屬有太史曹,煬帝改曹為監。唐初,改太史監為太史局,嗣曾數度改稱秘書閣、渾天監察院、渾儀監,或屬秘書省。玄宗開元十四年(726),復為太史局,屬秘書省。代宗乾元元年(758),改稱司天臺。五代與宋初稱司天監,宋神宗元豐改制後改太史局。遼南面官有司天監,金稱司天臺,屬秘書監。元有太史院,與司天監,回回司天監並置。明初沿置司天監、回回司天監,旋改稱欽天監,有監正、監副等官,末年有西洋傳教士參加工作。清沿明制,有管理監事王大臣為長官,另設監工、監副等官,滿、漢並用,並有西洋傳教士參加。乾隆初曾定監副以滿、漢、西洋人分用。後在華的西洋人或歸或死,遂不用洋人入官。

  太醫院:太醫院,是專為皇宮服務的醫政及醫療保健組織。始設於金代,隸屬於宣徽院。最高長官是太醫院提點(正五品),下設使,副使,判官等,“掌諸醫藥,總判院事”。此外,太醫院中還設管勾主管醫學教育,另還設有各種名稱的太醫和醫官。元代太醫院屬於宣徽院。開始時長官為宣差,後改為尚醫監、太醫院提點等,秩正二品。最高長官之下設院使、副使、判官等名目。元代太醫院掌管一切醫藥事務,官員品秩普遍高於任何朝代。明代也設有太醫院,其長官初始稱作太醫院令,後改稱院使。清代太醫院,院使正五品,總攬醫藥行政及醫療大權,清初,御藥房也劃歸太醫院管理,全國醫官統一由太醫院差派、考核、升降,從而加強了統一領導。但這種體制未能堅持下去,禮部管生藥庫,總管太監管御藥房,削弱了太醫院的功能。

  內務府:順治帝入關定都北京後設立,以管理宮禁事務。順治十一年(1654)裁撤,康熙即位後又重新恢復。其主要人員分別由滿洲八旗中的上三旗(即鑲黃、正黃、正白旗)所屬包衣組成。最高長官為總管內務府大臣,初為三品衙門,雍正十三年(1735)升為正二品,由皇帝從滿洲王公、內大臣、尚書、侍郎中特簡,或從滿洲侍衛、本府郎中、三院卿中升補。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等各種事務,都由內務府承辦。內務府內部主要機構有廣儲、都虞、掌儀、會計、營造、慎刑、慶豐七司,分別主管皇室財務、庫貯、警衛扈從、山澤採捕、禮儀、皇莊租稅、工程、刑罰、畜牧等事。另有上駟院管理御用馬匹,武備院負責製造與收儲傘蓋、鞍甲、刀槍弓矢等物,奉宸苑掌各處苑囿的管理、修繕等事,統稱七司三院。內務府還有三織造處等30多個附屬機構。此外負責管理太監、宮女及宮內一切事務的敬事房也隸屬總管內務府大臣管轄。

  織造衙門:官署名。明代於京師及各地設織染局,並在南京、蘇州、杭州三處各置提督織造太監一人,專掌絲織品織造事宜,以供皇室消費。清代沿明制,於江寧(今南京)、蘇州、杭州三府設織造衙門,各有織造監督(簡稱織造)一人,隸房織造外,併兼管機戶、徵收機稅等事務,隸屬“內務府”。曹雪芹的曾祖曹璽、祖父曹寅、父曹頫三代任江寧織造,曹寅妻兄李煦為蘇州織造。

  步軍統領:俗稱九門提督,正式官銜為“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主要負責北京內城九座城門(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安定門、德勝門、東直門、西直門、朝陽門、阜成門)內外的守衛和門禁,還負責巡夜、救火、編查保甲、禁令、緝捕、斷獄等,實際為清朝皇室禁軍的統領,品秩為“從一品”。

  京堂:明清時稱各衙門長官為京堂,意為堂上之官。清代對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大理、太常、大僕、光祿、鴻臚等寺及國子監的堂官,概稱京堂;負責文書、草擬者稱京卿。中葉以後,對官小任重而另加三品京卿、四品京卿者稱京堂。

  章京:清初的武職叫“額真”為名,皇太極天聰八年(1634),除固山額真外,皆改稱“章京”。順治八年(1651),又改定札蘭章京為漢字“參領”。十七年(1660)改固山額真為漢字“都統”,梅勒章京為“副都統”,牛錄章京為“佐領”。雍正年間設立的軍機處有文職章京,掌繕寫諭旨、記載檔案、查核奏議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亦有章京,分管本官署事務,總理文書,起草章奏及各項公文等。又蒙古各族札薩克屬官有管旗章京,管理本旗事務。

  筆帖士:清代在各部寺設立筆帖士,掌管翻譯滿、漢章奏文書。以滿族、蒙古族和漢軍旗人擔任。筆帖士為滿語“儒士”(一說是漢語“博士”)的音譯。

八旗制度: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的戰爭中,於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黃、白、紅、藍四旗,稱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旗皆純色。萬曆四十三年,又在原有牛錄製的基礎上,創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旗幟除四整色旗外,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把後金管轄下的所有人都編在旗內。其制規定:每300人為1牛錄,設牛錄額真1人;5牛錄為1甲喇,設甲喇額真1人;5甲喇為1固山,設固山額真1人。據史籍記載,當時編有滿洲牛錄308個,蒙古牛錄76個,漢軍牛錄16個,共400個。此時所編設的八旗,即後來的滿洲八旗。清太宗時,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旗制與滿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諸王、貝勒控制,旗制終清未改。

  親王:漢朝開始封皇子、皇帝兄弟為王。魏晉開始,王爵分為親王、郡王兩等,親王專封皇子、皇帝兄弟;郡王初為皇太子之子的封號,後多用於分封節度使等武臣,文官也有受封郡王者。南朝梁、陳封爵有親王。隋煬帝定製,以皇帝伯、叔、兄弟及皇子為親王,唐以皇帝兄弟及皇子為親王。自親王、郡王分設,一般一字王號為親王,兩字王號為郡王,李旦登基前封相王,郭子儀封汾陽王。前者為親王,後者為郡王。明朝親王的正式名稱為王,其封地稱國,王璽稱“某國之寶”。清代宗室封爵第一等稱為和碩親王,主要封給皇子。爵號直接冠以“親王”字樣為名的,唯清朝一代。

  郡王:中國古代爵位名。位次親王,為封爵的第二等。始見於魏晉時期。西晉武帝封宣帝孫永為東莞郡王,始見郡王之稱。後世開始沿襲設置。隋爵分九等,郡王是第二等,位次於王。唐制:皇太子之子封郡王,大臣、節度使亦得封郡王,郡王與國公併為從一品。晚唐、五代,異姓封郡王者甚多。以後各朝代郡王也多為二等。宋宗室近親承襲,有皇帝特旨者封郡王。南宋,為酬韓世功等大將軍功,也曾封之為郡王。金、元沿置。元代賜爵郡王者甚濫。明代,親王子除世子外均封郡王、世襲罔替。清代時封爵第二等為多羅郡王,也稱郡王,專用於加封皇族、滿洲貴戚以及蒙古、新疆、西藏少數民族首領。

  貝勒、貝子:全稱“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原為滿族貴族的稱號,後為清代宗室封爵的兩個等級,貝勒為第三級,貝子為第四級。(大清王朝滿洲皇室爵位分為十二個等級:1和碩親王,2多羅郡王 3多羅貝勒4固山貝子5鎮國公6輔國公7不入八分鎮國公8不入八分輔國公9鎮國將軍10輔國將軍11奉國將軍 12奉恩將軍世襲罔替的王爺有禮、睿、豫、肅、鄭、莊、怡、恭、醇、慶這十位親王和順承郡王、克勤郡王)。順治六年規定,親王一子封親王,餘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餘子封貝勒。貝勒之子封貝子,貝子之子封鎮國公,鎮國公之子封輔國公,輔國公之子授三等鎮國將軍。

  國公:晉代始有“開國郡公”、“縣公”之稱,歷代沿置不革,北周封皇子為國公。隋封爵有國公,位次郡王,高於郡公,沿襲至明。明以後去“開國”兩字。宗室封爵,唐、宋、遼、金四代亦有“國公”之稱。清代有鎮國公與輔國公,次於貝勒、貝子,高於鎮國將軍與輔國將軍。

  福晉:來源於滿語,意為貴婦或王妃。清入關前,後宮妃嬪稱福晉或格格,嫡妻會用大福晉的尊稱。順治朝仍然沿用。康熙時後宮定製,妃、嬪等封號取代了福晉和格格。定製後,福晉一詞專稱親王、郡王及親王世子的正室,側室稱側福晉。為了強調福晉的嫡妻地位,又稱其為嫡福晉,嫡福晉是要經過皇帝的冊封的。

  格格:滿語譯音,即小姐、姐姐、姑娘之意。是滿人早期對國君女、酋長女或一般婦女的稱呼。皇太極即位後,於崇德元年(1636)規定,皇后所生之女稱固倫(或作固龍、古倫,滿語,漢語“國家”之意)公主,妃嬪所生女及中宮撫養者稱和碩公主,格格遂成為皇家貴族小姐婚前的統稱。清制中,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之女,未予封號者均稱格格,若加封,秩分五等,即親王女稱和碩格格,封郡主;封郡王女為多羅格格,封縣主;貝勒女為多羅格格,封郡君;貝子女為固山格格,封縣君;鎮國公、輔國公女為格格,封鄉君。以上五等或為側室所生,均依次降二等。格格於許婚後,報宗人府,查明合例奏請受封,已受封者不隨父升降。另外,在清初后妃制度不健全時期,後宮中沒有其他的位號,也稱皇帝、皇子的伺妾為格格。

  額駙:清宗室、貴族女婿的封號,相當於“駙馬”。清代制度,皇后所生封固倫公主,其夫稱固倫額駙,品階相當於固山貝子;妃嬪所生女封和碩公主,其夫稱和碩額駙,品階相當於鎮國公;親王女封郡主,其夫稱郡主額駙;郡王女封縣主,其夫稱縣主額駙;貝勒女封郡君,其夫稱郡君額駙;貝子女封縣君,其夫稱縣君額駙;鎮國公、輔國公女封鄉君,其夫稱鄉君額駙。宗室女嫁蒙古貴族亦如此。

  宗室:

  1、明以前歷代皇族稱宗室,通常以與皇帝的父系血緣親疏關係來確定是否列入宗室之列,歷代就此規定不一。歷代均專設官衙來主管宗室事務,如“大宗伯”、“宗正”、“宗正寺”、“宗人府”等。

  2、清代制度:顯祖(努爾哈赤之父)的直系子孫始得稱為宗室,因其系金黃色帶子,故俗稱“黃帶子”

  總督:中國明清地方軍政大員。又稱總制、制臺。明英宗正統六年(1441)始設。總督分專務和地方兩種。專務總督有總督糧儲、總督河道、總督漕運等名,各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明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撫軍民,或主管兵事,事畢即撤。名義或稱巡撫,或稱鎮守。所轄多重者加總督之號,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在明代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憲宗成化五年(1469)在兩廣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製。

  總督在清代為地方最高級長官,總管一省或二三省,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合稱督撫。但總督權力較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總督如加兵部尚書銜,為從一品;加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為正二品。巡撫如加兵部侍郎銜,為正二品;加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為從二品)。亦有總督兼巡撫者;總督轄區較巡撫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時有管轄五省、七省者;總督級別較巡撫高,地方總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選。清初總督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乾隆以後成為定製,全國設有八個總督:直隸、兩江、陝甘、閩浙、兩湖(即湖廣)、兩廣、四川、雲貴。總督一般均帶兵部侍郎(或尚書)、右都御史銜,其職掌綜理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面軍民高級長官,世稱封疆大吏。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光緒三十二年(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建行省,改將軍為總督,名曰東三省總督。

  巡撫:又稱撫臺、撫軍。中國明清時地方軍政大員之一。北周與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撫之事,系臨時差遣,“巡撫”亦未成為官名。明代任命為巡視各地的軍政、民政大臣,事畢覆命。清代巡撫為主管一省軍政、民政。前期督權遠過於撫,如兩江總督按例兼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兩省巡撫即不再聽命於總督。

  布政使:別稱“藩臺”、“藩司”、“方伯”。明太祖洪武初罷元代的行中書省,至宣宗時,除南北兩京外,分全國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後為加強統治,設置總督、巡撫等官、布政使權位乃輕。清代正式定為督、撫屬官,專司一省財賦及人事,與專司刑名的按察司並稱兩司。康熙以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又改變明代做法,於直隸亦設布政使,江蘇則設二員,分駐於江寧與蘇州。

  按察使:唐初仿漢刺史制設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唐睿宗景雲二年(711)分置十道按察使,成為常設官員,分別考核各地吏治。玄宗開元二十年(732)改稱採訪使,代宗乾元元年(758)又改稱觀察處置使。實為各州刺史的上級,權力僅次於節度使,凡有節度使之處亦兼帶觀察處置使銜。有先斬後奏的權利,所以實際上是各州刺史頭上的“太上皇”。

  宋代轉運使初亦兼領提刑,後乃別設提點刑獄,遂為後世按察使之前身,與唐代之觀察使性質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獄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稱肅政廉訪使。明初複用原名,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長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設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葉後按察使成為巡撫的屬官。清代亦設按察使,隸屬於各省總督、巡撫,為正三品官。清末改稱提法使,別稱臬司、臬臺。

  三大憲:清代地方官對總督(或巡撫)、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合稱。

  部院:

  1、清代各省巡撫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故稱巡撫為部院。

  2、清代中央六部和都察院的合稱。

  鹽運使:全稱為“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簡稱“運司”。始置於元代,設於產鹽各省區。明清相沿,其下設有運同、運副、運判、提舉等官,有的地方則設“鹽法道”,其長官為道員。這些官員往往兼都察院的鹽課御史銜,故又稱“巡鹽御史”,不僅管理鹽務,有的還兼為宮廷採辦貴重物品,偵察社會情況等任務。

  道員:又稱道臺、道尹,尊稱觀察。明布政使有佐官左、右參政及左、右參議,分管各承宣佈政司轄區內部份地區、錢穀等事,無定員,因事添設,各省不等,稱分守道;按察使有佐官副使、僉事,無定員,分管各提刑按察使司轄區內部分地區、刑名等事,稱分巡道。清乾隆十八年(1753)廢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銜,專置分守道主管一省內若干府縣政務、分巡道主管全省提學、屯田等專門事務,又稱分巡道、分守道,帶兵備銜者稱兵備道。皆通稱道員,俗稱道臺。清末又在各省置巡警道與勸業道。

  候補道:清制,捐納文職最高級為道員,捐納得官後,赴吏部報到,等候吏部依法選用,稱為候選。吏部再分發某部或某省,聽候委用,稱為候補。道員實缺有限,捐納道員一般無缺可補,僅能得到差委,故稱其為候補道。

  知府:官名。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區域“府”的最高長官。唐以建都之地為府,以府尹為行政長官。宋升大郡為府,以朝臣充各府長官,稱以某官知(主管)某府事,簡稱知府。明以知府為正式官名,為府的行政長官,管轄所屬州縣。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稱太守、府尊,亦稱黃堂。

  知州:官名。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長官,稱“權知某軍州事”,簡稱知州。“權知”意為暫時主管,“軍”指該地廂軍,“州”指民政。明、清以知州為式官名,為各州行政長官,直隸州知州地位與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當於知縣。

  同知:明清時期官名。同知為知府的副職,正五品,因事而設,每府設一二人,無定員。同知負責分掌地方鹽、糧、捕盜、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軍籍、撫綏民夷等事務,同知辦事衙署稱“廳”。另有知州的副職稱為州同知,從六品,無定員,分掌本州內諸事務。康熙後,一些派駐在外分管某一事務的同知,逐漸成為主持當地政務的實際長官,此區域遞為“廳”,是為“散廳”。這些散廳級別等同於州縣,同知視如州縣官,不再是副職。

  知縣:官名。秦漢以來縣令為一縣的主官。唐稱佐官代理縣令為知縣事。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如當地駐有戍兵,併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兼管軍事。元代縣的主官改稱縣尹,明、清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正七品,俗稱“七品芝麻官”。

  典吏:明清知縣下面的屬官,掌緝捕、獄囚。

  都指揮使:五代稱諸將統帥為都指揮使。宋殿前司、侍衛親軍步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與各軍皆以都指揮使為長官。遼南面官與北面官、金殿前司、京城武衛軍與諸總管府皆有都指揮使。元置各軍都指揮使與兵馬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等官。明置衛所於各地,以都指揮使司為常設統率機構,簡稱都司,長官都指揮使為地方最高軍事長官,屬朝廷五軍都督府。明京衛與外衛並置指揮使司,有指揮使等官。

  提督:武職官名。全稱為提督軍務總兵官。負責統轄一省陸路或水路官兵。提督通常為清朝各省綠營最高主管官,稱得上封疆大吏。提督分為陸路提督與水師提督,掌管區域達一至兩省,數萬平方公里,甚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清朝共在中國各地設置12名陸路提督,3名水師提督。(福建水師提督、廣東水師提督及長江水師提督)。

  總兵:官名,俗稱鎮臺。明初設置的鎮守邊區的統兵官。有總兵和副總兵,無定員。總兵官本為差遣的名稱,無品級,遇有戰事,總兵佩將印出戰,事畢繳還,後漸成常駐武官。

  協臺:清代副將的俗稱,亦稱協鎮。

  參將:

  1、參將,明代鎮守邊區的統兵官,無定員,位次於總兵、副總兵,分守各路。

  2、清代綠營的統兵官,正三品武官,位次於副將,統理本營軍務;

  3、明清漕運官設置參將,協同督催糧運。清代河道官的江南河標、河營都設置參將,掌管調遣河工、守汛防險等事務。

  4、清代京師巡捕五營,各設參將防守巡邏。

  遊擊:官名。漢武帝時置遊擊將軍,統兵專征,職權頗重,東漢至唐沿置,唐、宋武散官中亦有遊擊將軍。明沿邊與要地駐軍有遊擊將軍,無品級,無定員,位次參將,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分掌駐地防守應援,後定遊擊從三品。清綠營兵軍官有遊擊,秩從三品,位次參將,為將軍、督、撫、提、鎮分領營兵,也有充各鎮中軍官者。四川土司又有土遊擊。

  守備:

  1、明代設南京守備,節制本區各衛所,為重要軍職;

  2、明代鎮守邊防的軍官,位次於遊擊將軍,無品級,無定員,因事增置,統兵戍守;

  3、清綠營兵統兵官中亦守備,秩正五品,次於都司,分領營兵,掌營務糧餉。漕運總督所轄各衛分設守備,統率運糧軍領運漕糧稱衛守備。;

  4、清代於四川、雲南等省土司中設守備一職,稱土守備。

  千總、把總:

  1、明駐守京師兵,分三大營,設千總、把總等領兵官。職位低下;

  2、明代各地總兵屬下軍官亦有此官,位次守備。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後職位日輕;

  3、清代京師內九門、外七門,每門設千總把守,稱門千總。京城巡捕五營統兵官亦設千總、把總;

  4、清代綠營兵編制,營以下為汛,以千總、把總統領。稱營千總,正六品;把總為七品。

  5、漕運總督轄下各衛和守禦所分設千總,統率運軍糧、漕糧,稱衛千總、守禦所千總;

  6、四川、雲南、甘肅、貴州的土司官中亦設有千總、把總,稱土千總、土把總。

  統領、協統:官名。南宋統兵官有統領、同統領、副統領,位在統制下,皆偏裨軍官。清八旗前鋒營有前鋒統領、左右翼各一人,各掌本翼四旗前鋒政令,鑲黃、正白、鑲白、正藍四旗為左翼,正黃、正紅、鑲紅、鑲藍四旗為右翼。護軍營有護軍統領,每旗各一人,掌護軍政令。步軍營有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掌守衛京城。咸豐以後,各省招募勇營成軍,統軍長官亦稱統領。清末練新軍,稱一協(旅)長官為統領,亦稱協統。又巡防隊統兵官亦稱統領。

  管帶:官名。清末新兵制,巡防營與陸軍警察隊統轄一營的長官亦稱管帶。海軍的艦長亦用此稱。

  伯克:官名。清代在新疆維吾爾族住區設立,駐天山南路的回部各城。地方官吏的總稱。“伯克”是突厥語的對音﹐有王﹑首領﹑頭目﹑統治者﹑官吏以及老爺﹑先生等多種意思。古代維吾爾族中即有“伯克”這一名稱的官職,為地方官吏。世襲任職。設置延續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根據新疆的民族特點﹐任命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為四品官﹐並陸續推廣到其他地區。從此﹐伯克制度在維吾爾族地區逐漸確定下來。清政府廢除了伯克的世襲制﹐給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級﹐並授予一些特權﹐而實際權力則掌握在各城參贊﹑辦事﹑領隊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選出﹐送參贊大臣驗明﹐奏請補放﹔六品以下伯克﹐則由各城大臣選拔﹐送參贊大臣驗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輪流進京朝見皇帝﹐謂之“年班”。各城的伯克也無固定名額﹐根據城市大小﹑事務繁簡而設置﹐往往是因當地有一些特產而設立專管的伯克。統理城村一切事務的稱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協理其辦事的稱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畝糧賦的稱噶匝納齊伯克﹐管理匠役營造諸種公務的稱訥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稱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貿易的稱巴匝爾伯克﹐辦理一切刑名詞訟的稱哈子伯克﹐還有管理交通﹑臺站﹑社會治安﹑宗教事務﹑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職務的伯克﹐品級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這些伯克來統治新疆維吾爾族地區。

  札薩克:官名,蒙古語“執政官”的意思,是一種清朝時的主要對蒙古族和滿族人授予的軍事、政治官職爵位。其等級以次為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均由朝廷冊封,受當地辦事大臣或參贊大臣節制。札薩克是朝廷冊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襲。一般稱為“王爺”。清分蒙古族居住地區若干旗,每旗置札薩克一人,以蒙古貴族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統領步眾,受理藩院與將軍、都統節制。並置協理臺吉二人或四人,贊襄旗務,亦以臺吉以上充任。屬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

  京察:明代設立的一種考核京官的一種制度。規定六年舉行一次,清代改為三年,以“四格”、“八法”為升降標準。“四格”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績列為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列一等者記名,得有升任外官的優先權。“八法”為:貪、酷、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別給以提問、革職或降級調用的處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八法”後去掉貪、酷,改為“六法”。

  大計:

  1、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沿其制。規定三年舉行一次,每逢寅、巳、申、亥年,由縣、州、府、道、藩、臬等層層考察所屬官員,申報督、撫審核其事狀後,造冊送吏部覆核。對於才、守均優者稱為“卓異”,經引見(即朝見皇帝)後得加一級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後改為六法,參見“京察”》。其處分與京官同。不入舉劾者稱為平等。

  2、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績

  頂戴:清代用以區別官員品級的帽飾。以紅寶石為最高,依次為珊瑚、藍寶石、青寶石、水晶、陣碟、素金、鏤花陰文金頂、鏤花陽文金頂。革職或降職時,即革除或摘去所戴頂子。朝冠與吉服冠在三品以上略有區別,如紅寶石僅用文武一品官朝冠,吉服冠用珊瑚。進士、狀元朝寇特用金三枝九葉,舉人用金雀,生員用銀雀;朝服則舉人以上用素金,與七品官司同,生員用素銀。僭用帽頂有厲禁,對八九品原用鏤花陰、陰文金頂者,如因軍營保舉及捐納得虛銜者,雖居微職,亦可依其虛銜戴頂子。

  戈什哈:滿語。清代高級官員的侍從護衛(武弁),簡稱“戈什”,總督、巡撫、將軍、都統、提督、總兵等官屬下均設有此職。

  巴圖魯:乃滿語的譯音,乃勇將,能幹之意。在元代大部分作為人名,偶爾也有作為賜號出現的。清朝則將巴圖魯作為一種賞賜手段,大量賜封將士。賜號有兩種:一種只稱巴圖魯;另一種在巴圖魯上尚加有字樣,分為清字勇號如達桑巴圖魯;漢字勇號如勁勇巴圖魯兩種。清初,賜巴圖魯名號並不多,而且賜號者多同時賜諡,且獲贈勇號者均為滿人,均為武將。嘉道間始及漢人。咸豐時間有文臣,後來文員增至十二人。而同治朝以後,賜巴圖魯名號已經太過於冒濫,左宗棠收復新疆時,清廷先後賞賜巴圖魯名號不下幾十人。並且絕大多數賞賜給漢人,滿人僅英翰、者貴二人此外,洋人畢乃爾也曾獲得清朝賜予的勇號。

  硃諭:清制,凡有異常重大處分,於內外奏章或特降聖旨,由皇帝以硃筆批示,書寫,以示鄭重,稱硃批諭旨,簡稱硃諭。

  硃批:清制,皇帝在臣僚奏章上以硃筆所作批示稱硃批。奏摺是大臣對皇帝的一種報告。皇帝用硃砂紅筆批閱的奏摺,稱為“硃批奏摺”或“硃批諭旨”,簡稱“硃批”。

  諡法:中國古代帝王、諸侯、卿大夫、大臣等人死後,朝廷根據他們生前事蹟和品德,評定一個稱號以示表彰,即稱為“諡法”。始於西周中葉稍後。從周文王、武王至懿王,王號均自稱。考王之後,方有諡法。後仍有自立王號者,如春秋時,楚君熊通自立為武王。天子及諸侯死後,由卿大夫議定諡號。秦始皇廢不用。漢初恢復。以後帝王諡號由禮官議上。貴族大臣死後定諡,由朝廷賜予。明清定諡屬禮部。此外,又有私諡,始於東漢,大多是士大夫死後由親族門生故吏為之立諡,故稱私諡。

  冊封:中國古代皇帝授勳封爵舉行儀式時宣讀的冊文。古代,皇帝以勳封爵號授給異姓王、宗族、后妃等,都經過一種儀式,在受封者面前,宣讀授給封爵位號的冊文,連同印璽一齊授給被封人,稱為冊封。清立皇后之禮稱冊立,餘稱冊封,立皇后與封皇貴妃、貴妃、親王、親王世子皆金冊、金寶(印璽),封郡王及郡王福晉冊、印皆銀製飾金,封嬪有金冊而無印,封郡王長子、貝勒、貝子及郡主、郡君、縣主、縣君則皆用紙冊。

  封典:皇帝給予官員本身及其妻室,父母和祖先的榮典。始於晉代,其制度歷代各不相同。清制,以封典給官員本身稱為“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和妻室,存者稱為“封”,已死的稱為“贈”。一品官曾祖父母以下均有封典,三品以上封其祖父母以下,七品以上封其父母以下,九品以上僅給與其本身。

  誥封:誥封就是誥命封賞。在明清之際,對文武官員及其先代妻室贈予爵位名號時,皇帝命令有誥命與敕命之分,五品以上授誥命,稱誥封;六品以下授敕命,稱敕封。誥命與敕命形如畫卷,軸端一品用玉,二品用犀,三品與四品用裹金,五品以下用角,參見“封贈”。《清會典》中載,誥命針對官員本身的叫誥授;針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時,存者叫誥封,歿者叫誥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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