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頭條上拍視頻拍別人然後發佈,會侵犯別人肖像權嗎?為什麼?

文史漫今生


1.拍攝之前跟對方溝通好

2.發佈之前得到了對方的認可

3.以上兩點做到任意一點都可以

4.使用素材也要注意版權問題,現在都有版權,一不小心就讓對方維權了那真是大麻煩

5做任何視頻都一定注意法律不能觸碰紅線

6.我也是做視頻領域,不是法律專業,所以這方面還是要多注意,多學習!

以上說的對不對的歡迎提出寶貴意見,相互探討相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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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汙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汙、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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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般來說,未經他人同意、許可、擅自制作、複製、使用、銷售、毀損他人肖像,凡是符合這樣要求的,都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不管照片是不是用作商業用途,只要未經過當事人允許,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並將拍攝的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公開傳播,就已經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拍攝者的本意是分享到網絡上,但很難保證這些照片不被其他人惡搞或用作其他用途,這樣一來,就可能給被拍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被拍者要追究,拍攝者和發佈者也得承擔責任。

不管在哪種情況下,拍照前都應該與拍攝對象提前溝通, 到對方允許,如果對方提出照片稿費和版權問題,雙方也要提前協商好。在進行拍攝後,要將照片公佈在網絡這種公開媒介,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構成侵犯肖像權。

呼籲大家提高警惕,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保護自己的肖像權不讓不法分子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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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擴展資料: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2、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3、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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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能夠回答你這個問題。你在現實生活中拍視頻或者照片拍了別人。然後發佈到頭條,或者其他網絡平臺。

未經允許隨意拍攝他人視頻都是屬於侵權行為。

肖像製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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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說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般來說,未經他人同意、許可、擅自制作、複製、使用、銷售、毀損他人肖像,凡是符合這樣要求的,都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不管照片是不是用作商業用途,只要未經過當事人允許,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並將拍攝的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公開傳播,就已經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拍攝者的本意是分享到網絡上,但很難保證這些照片不被其他人惡搞或用作其他用途,這樣一來,就可能給被拍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被拍者要追究,拍攝者和發佈者也得承擔責任。

不管在哪種情況下,拍照前都應該與拍攝對象提前溝通, 到對方允許,如果對方提出照片稿費和版權問題,雙方也要提前協商好。在進行拍攝後,要將照片公佈在網絡這種公開媒介,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構成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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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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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法律保護。因此,他有權拒絕任何人對其拍照。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拍照僅僅是用於訴訟或者投訴時的證據使用,沒有將該照片用於其他目的,這時從自我維權角度,法律上是予以允許這種私力救濟行為的。不過,這裡你要把握的細節是:1.不能用於任何商業目的;2.不能對該照片予以擴散或者用於其他目的;3.在拍照過程中,不得對他人隱私進行侵害,例如拍攝他人隱私部位等。否則,因為你權利濫用,也將構成侵權。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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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侵犯,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一是未經本人允許,二是為營利為目地的使用。因為該行為已嚴重侵害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亨有的隱私生活安寧與隱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它人非法侵擾。對自已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二熊玲玲


其實我覺得呢在沒有經過別人同意就隨意拍攝別人真的不好。再者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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