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以“寶格麗”命名商品樓盤涉嫌商標侵權 廣東高院終審認定“BVLGARI寶格麗”馳名商標受“跨類”保護


以“寶格麗”命名商品樓盤涉嫌商標侵權 廣東高院終審認定“BVLGARI寶格麗”馳名商標受“跨類”保護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終審認定意大利珠寶品牌“BVLGARI寶格麗”為馳名商標,對其在“商品房銷售”中進行“跨類”保護,判決原審被告湖南某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寶格麗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0萬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間,湖南某公司在長沙市開發樓盤中,在其涉案樓盤的外牆面、樓盤指示牌、宣傳冊等位置突出使用“寶格麗”、“Baogene”、“寶格麗公寓”等標識,在發售活動現場擺放數百件寶格麗香水。深圳某置業公司在其網站推介以“寶格麗”冠名的涉案樓盤,並在主頁中以高檔珠寶飾品作為配圖。深圳某實業公司在第36類“受託管理;代管產業”等服務上註冊“寶格麗”商標,供湖南某公司和深圳某置業公司使用。

  2014年10月31日,寶格麗公司、寶格麗上海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在本案起訴後,寶格麗公司還在第36類“商品房銷售等”服務上註冊了“BVLGARI寶格麗”等四個商標,但在國內未實際使用。三被告在一審期間仍未停止相關被訴侵權行為。

  深圳中院一審認定,湖南某公司上述行為對寶格麗公司在第36類“商品房銷售等”服務上註冊的“BVLGARI寶格麗”等四個商標構成侵權,並侵害了寶格麗上海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寶格麗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90萬元,連帶賠償寶格麗上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

  二審期間,寶格麗公司上訴稱,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一審判賠數額明顯偏低。三被告上訴辯稱,湖南某公司在使用“寶格麗”作為樓棟命名時,寶格麗公司並未取得在第36類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該行為屬於合法在先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廣東高院二審認定,寶格麗公司在第14類“裝飾品(珠寶)、表”商品上“BVLGARI寶格麗”商標,在中國境內已達到馳名程度,應對其進行跨類保護,遂改判三被告賠償寶格麗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300萬元,連帶賠償寶格麗上海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10萬元。

  ■法官說法■

  廣東高院審理該案的法官王曉明表示,此案審理的關鍵及焦點在於,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是否有必要對“BVLGARI寶格麗”商標認定馳名並進行跨類保護,以及應如何確定賠償金額?

  首先,寶格麗公司在本案起訴後在第36類“商品房銷售”上註冊取得的“BVLGARI寶格麗”等四個商標,僅能約束三被告在一審期間仍未停止的被訴侵權行為。而對於三被告在本案訴訟前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需要通過寶格麗公司在第14類上註冊的“BVLGARI寶格麗”商標對其進行評價。

  其次,本案中,寶格麗公司“BVLGARI寶格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大量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並享有較高聲譽,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在中國境內成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已經達到了馳名的程度。三被告以“寶格麗”命名樓宇並出售,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開發銷售的商品房與寶格麗公司存在特定聯繫,不正當利用了寶格麗公司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牟取不法利益,從而對寶格麗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故對“BVLGARI寶格麗”馳名商標應進行“跨類”保護,認定三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最後,本案在酌定案件判賠數額時,充分考慮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涉案商標的商譽、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人主觀惡意、權利人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二是充分考慮了馳名商標特別是世界知名商標在被訴商品房開發銷售中利潤貢獻率的限度、對涉案商標的使用程度以及跨類的聯繫程度等。據此,二審確定按法定最高額300萬元作為本案的賠償金額,其目的在於精確地給予知名品牌恰如其分的保護,體現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嚴格保護”與“比例協調”司法政策的真正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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