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普法:疫情防控之下房屋租金是否應減免?

疫情之下,對於各行各業都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對於商業辦公以及個體戶等,直接影響在於不能營業,同時還需要支付相應的房租,那麼為了緩解部分租房的費用問題,很多地方房產租賃協會出臺相關建議,對轄區內的部分商業租戶進行減免的建議,那麼疫情防控之下,房屋租賃租金是否可以減免?法律依據有哪些?下面詳細為大家介紹。

普法:疫情防控之下房屋租金是否应减免?

一、疫情期間企業、商業房屋租金應減免

針對房屋業主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減免措施,同時還存在各地方政府對於減免政策都是存在不同的規定,但是本文不對地方政策解讀,只從法律角度看房屋租賃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是否可以減免租金。

首先需要了解什麼是不可抗力因素?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因此,對不可抗力的理解,應是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人對某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能力,同時在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的情形下,仍不能避免事件的發生且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後果。就此次疫情而言,無論是疫情本身還是政府機關為應對疫情而採取的有關延遲復工、交通管制的防控舉措,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

瞭解了不可抗力因素後,我們需要分析不同的房屋的租賃者,受到疫情的影響不同的。

1、 房屋業主是國有企業性質的一些地方相距出臺了具體明確的減免政策,可以直接採用。

2、其他業主的房屋,法律角度應是“適當減免是常態,不減是例外”(1) 大型地產商的作為業主的,已有部分主動提出了租金減免措施:有的是採取租金免除或租金減半的措施;有的是提出按照國務院延長假期確定減免期限;有的是按照地方假期延長確定減免期限。另外主動減免了物業費、推廣費等費用。(2)普通業主從法律、司法審判實務中獲知:“適當減免是常態,不減是例外”

常態:一般是根據情勢變更、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減免部分租金;極個別:A也有直接認定為屬於“不可抗力“的,減免全部租金;B把疫情的影響認定為“商業風險”的,而未支持租金減免的。還有涉非典疫情期間的案件中,有因舉證不能而最終敗訴的。

建議:如“因疫情防控而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據、或因疫情影響而停業及停業時間、損失範圍的證據。

尤其要注意瞭解所租賃物業的具體防控措施相關證據的收集,如租賃物業存在停業、歇業或縮短營業時間等情況等證據。其他的一些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一些通知等,注意拍照、錄像、錄音等方式收集相關證據。

還有在減免租金問題上,最好是能協商就協商,最好別採用訴訟,雖然也可以解決自己的訴求,但是還是需要花很多時間和精力,因此沒有多大必要,除非是房屋租金特別昂貴的情況下。

二、住宅:租金不予減免是常態,減免是例外

基於法律以及當前大多數地方的防控政策來看,房屋的居住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間並沒有受到根本影響,可以理解為疫情防控並未直接影響到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故不予減免房屋租金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除非因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那麼出租人應在影響範圍內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同樣適用情勢變更及公平原則。

因此,對於企業、商鋪等場所,卻因為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不能營業辦公的,可以依據合同的不可抗力,要求減免相應的租金,但是個人住宅出租的,因為在疫情期間房屋的居住功能沒有受到根本的影響,因此一般是不予減免的,減不減還得看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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