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國家出臺了很多政策,不少內容都與我們的錢袋子有關。
2月即將結束,這個月裡,國家發佈了各種各樣的稅收政策,其中還包括很多社保政策,這些政策都和我們的工資有關,大家最關心的是,2月的工資到底怎麼算呢?
2月的月工作日到底是多少天?
首先我們來看下2月的月工作日,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目前一月、二月的工作日,仍然應當按照月20.83天來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注意:我們平時所熟悉的21.75時在計算日工資標準、小時工資標準時使用,也就是21.75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但是在計算月工資的時候,需要計算的是月的工作日天數,那麼一月、二月肯定就要以20.83天為準,因為20.83天是月平均工作時間。)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有些公司按照當月實際天數出勤計算的,這也是被允許的,只要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即可。
2月份沒有上班,工資到底怎麼發?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的工資
2020年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1月30日,但因新冠疫情爆發,為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辦公廳規定假期延長至2月2日,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工資應正常發放。
同時,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仍堅守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的,需要依照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費。
2020年2月3後的工資
國家並未規定上述期間仍延長為春節假期,因此需要依照企業住所地或者辦公地相關政府機構公佈的通知等法規約定的內容為準。
政府機構明確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資應正常發放,比如上海、江蘇省和福建省。
政府機構未出臺相關政策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企業可以下發通知,具體約定一下2020年2月3日後工資發放細則。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治療期間、隔離期間的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5號文指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員工工資(包括返崗隔離期)
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不足以折抵未返崗天數的,可通過如下方式核發工資:
企業與員工簽訂《優先休假協議》,協議約定未返崗期間,企業正常發放工資,待返崗後員工每星期多工作一天,用以折抵未返崗期間的假期,未折抵完畢前員工離職的,企業可以將提前發放的工資扣發。
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簽訂《待崗協議》。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企業住所地或辦公地法律法規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最低生活費,比如北京市最低生活費為北京市最低工資的70%。
如果勞動者同意填寫請假單的,則可依照企業原有規章制度規定扣罰假期工資。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的員工工資,企業應按正常工資支付。
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如何界定?
2020年2月8日,全國總工會發布《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印發意見》,該意見規定: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對該意見中“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理解眾說紛紜,主流觀點為,休假天數低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也即30日的,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對於休假天數滿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也即滿30日的,可以核發生活費,因此2月份一般情況下應按正常工資支付,3月份工資可以支付生活費。
當然,企業應優先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核發形式,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據雙方認可的工資核發方式下發工資。
1-2月工資發放計算規則
此外,很多企業由於2月份都還沒有復工,所以月份的工資也都還沒有發放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同時彙總了一月、二月的工資計算發放問題與討論。
1、2020年2月份工資計算
結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可知:
1月1日元旦,屬帶薪假日;
1月25日、26、27日這3天為春節放假,屬帶薪假日;
1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24日、28日、29日、30日這9天屬於休息日或補休,休息日為無薪日,不發放薪資;
1月31日為1天春節延長假期,為帶薪休息日。
故,當月應出勤日為17日;當月計薪日為22日。
例:李某,標準工時員工,月薪5000元,1月1日在崗加班,1月21日提前請事假回家過年,1月31日晚返滬。李某1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1)1月1日元旦加班,按規定應另外支付300%的加班費:
5000/21.75*1*300% =689.66
(2)除元旦加班外,當月實際出勤14天,加上5天帶薪假日,當月實際應發19天工資,為:
5000/21.75*19=4367。
也有單位是這樣計算:
5000-5000/21.75*3=4310.24
其中3為請事假天數。
兩種方式都可以,金額會有所不同,但用人單位應保持某一計算方式的連貫性,不能隨意改動,避免產生不公平結果,下同。
(1)+(2)則等於李某當月應發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7月1日之前上海市官方採用當月實際計薪日(如2020年1月份為22)來計算薪資,2016年7月1日《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後採用固定21.75計算,相對來講,前者更加公平合理,用人單位若一直採用實際計薪日來計算薪資,也是可以的。
例:張某,綜合計算公式制(月度)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1月21日提前調休回家過年,1月30日晚返滬,1月31日返崗上班,其餘時間正常工作和休息。李某1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休息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週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加班工資,超過部分按150%支付加班費。
張某在1月份實際工作時間為120小時(15*8),1月份法定工作時間136小時(17*8),缺勤16小時(136-120),應扣減16小時工資,應支付工資為:10000-10000/21.75/8*16=9080。
注意,1月31日屬於延長春節假,若員工提供勞動,應計入綜合工時工作時間內。
2、2020年2月份工資計算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月1日-2日延長春節假日,其中2月1日本為休息日。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延遲復工,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所以,當月應出勤日為15日,當月計薪日為21日。
例:李某,標準工時制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1月30日返滬。因屬於重點疫區返滬人員,按區政府及街道要求,李某一直居家隔離至2月13日,2月14日返崗上班,工作至2月24日正式離職,2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依法被強制隔離期間,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所以,截止到2月24日,企業應支付當月17天工資,即:
10000/21.75*17=7816.09元。
例:李某,月度綜合工時制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1月31日返滬。因所屬企業從事防疫物資生產業務,李某2月1日即開始正常工作,加入緊急生產隊伍,一直工作至2020年2月24日,之後休息至月底。2月份薪資如何計算?
因在延長春節假日和延遲復工期間,若員工提供勞動,應計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內,故,2月份李某實際工作總時間為192小時(24*8),當月法定工作時間為120小時(15*8),超出時間即加班時間72小時(192-120)。當月應計發工資為:
10000+(10000元/21.75/8)*72*150%=16206.89。
出勤日、計薪日、標準工時、綜合工時,再加上本次因新冠狀病毒疫情導致的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期間、隔離期,可謂亂上加亂,讓許多HR束手無策,問題產生的關鍵是沒有準確理解各假期的本質。關於工資計發,有如下總結性建議:
1、無論何種工時制,法定節假日加班,單獨計算加班費;
2、月計薪日按21.75計,用於計算日、小時工資;
3、標準工時制員工,關鍵是找出應計發工資天數(包括出勤日、法定假節日,當然,法定節假日出勤的話,再另外單獨計算加班費);
4、綜合工時制員工,關鍵算出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與法定工作時間小時數差額,超出部分按150%計算加班費,不足部分視情況扣減工資。
5、綜合工時制下,延長春節假期、延遲復工期間提供勞動時,應計入工作小時數;
6、政府強制隔離及採取其他緊急強制措施期間,按正常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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