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就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就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野生動物保護屬於檢察公益訴訟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辦案範圍。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典型案件。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社會公眾關於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加強執法司法力度的呼聲此起彼伏。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月初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不少專家學者提出建議,希望檢察機關加大野生動物保護辦案力度,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及時發佈相關典型案例,加強源頭防控,凝聚社會共識,推動增強生物安全國家治理能力。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野生動物保護是檢察公益訴訟的法定領域嗎?

張雪樵:

是的。目前我國檢察公益訴訟法定領域包括“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五大領域。依據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野生動物保護屬於其中第一項“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野生動物保護既涉及到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也涉及到所在區域的生態環境安全。各地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辦理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案件中,加強與刑事檢察部門、森林公安、林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辦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既包括對非法獵捕、殺害、運輸、出售、收購野生動物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包括對野生動物保護行政執法中的怠於履職或者監管漏洞提出督促履職、加強監管等方面的檢察建議。此次發佈的案例是從各地檢察機關近年來辦理的野生動物保護案例中篩選出來的。

去年以來,最高檢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強了溝通協作,聯合開展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固廢汙染防治公益訴訟培訓班,並計劃出臺具體協作意見。2019年底,最高檢與歐洲環保協會聯合舉辦了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國際研討會,多國司法官員、專家學者、環保組織共同交流了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經驗做法。

記者:這批案例中有不少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類型案件,這樣的辦案方式和效果與以往單純刑事追責相比有什麼優勢?

張雪樵:此次發佈的案例中,有3件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均來自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罪等。這類犯罪行為,不僅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也對涉案野生動物所屬區域的生態安全造成了很大影響。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中,注重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相銜接,在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追究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提出賠償損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等訴請。這樣兩種職能銜接,一是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既有刑事證據為公益訴訟中查明相關事實、確定賠償金額等提供了重要依據。二是增加了違法犯罪的成本,並有效轉化為生態修復資金。如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訴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中,21名被告繳納的88萬資源補償費已納入區財政非稅專戶管理,將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決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體現了加重處罰的司法導向。本次發佈的案例既包括涉野生動物黑色產業鏈上游的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也包括下游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製品等違法行為。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要徹底斬除野生動物黑產利益鏈條,讓所有參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人都付出代價。

記者:行政公益訴訟職能在野生動物保護中發揮了什麼樣的作用?

張雪樵:野生動物保護執法是一項複雜、系統的工作,涉及到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需要各部門分工協作、共同發力。《決定》第六條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本次發佈的案例中包括3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體現了行政公益訴訟在野生動物司法保護中由點及面、促進行政機關綜合治理的制度優勢。檢察機關針對履職中發現的行政監管漏洞或者執法不到位、不嚴格等問題,主動與行政機關磋商溝通,有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促成了當地多部門聯合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專項整治。同時,通過向地方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報告情況,爭取支持,促進野生動物保護的法治化、規範化、制度化發展。如江西省鷹潭市林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在全市林業系統內開展了溼地候鳥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專項整治行動。四川省綿陽市檢察機關以辦案為契機,與市公安局、市林業局聯合會籤《關於加強網絡監管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實施意見(試行)》,完善制度機制,形成打擊合力。

記者: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不僅僅是野生動物本身的資源價值,還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時一般是怎麼確定賠償數額和修復方式的?

張雪樵:正如《決定》第二條中提到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價值需要全社會進一步提高認識。涉野生動物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資源破壞難以僅用金錢價值估量,導致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關於生態損害賠償的數額計算往往成為辦案中的技術難題,但檢察機關不能因此就輕易放棄追究或隨意確定賠償責任。為充分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檢察機關通過諮詢專家意見、委託鑑定、委託評估、聘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等方式,盡最大努力對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舉證,還探索提出替代性修復等訴訟請求,既提升了辦案專業化水平,也保障了辦案效果。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檢察院訴胡某某等人非法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小天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檢察機關聘請全國知名野生動物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獵殺小天鵝對環境破壞程度、生態的損害及修復方式、費用、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方面發表專家意見。判決生效後,胡某某等人委託湘陰縣林業局代為履行,在橫嶺湖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設立人工促進修復區,種植旱柳、水草等,改善小天鵝棲息地的生態環境。

記者:野生動物保護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很多違法行為人缺乏相關法治意識,檢察機關辦案中是如何加強普法宣傳的?

張雪樵:辦案的過程也是普法的過程,針對涉野生動物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檢察機關一方面持續加大依法懲治力度,另一方面,把每一次野生動物保護的辦案和監督活動轉化為生動的普法實踐,警示和震懾涉野生動物違法行為,推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努力提升公眾的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倡導共建人類與野生動物和諧共存的美好家園。如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時,聯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將庭審地點設在案發地的鄉村振興講習所,同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狩獵員、當地幹部和村民一同觀摩庭審,擴大案件辦理效果。江蘇省金壇區檢察院辦案中,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餐飲協會相關人員以及媒體記者旁聽庭審,還以該案為原型,專題製作《拯救穿山甲 檢察在行動》微動漫廣泛宣傳,讓更多公眾瞭解穿山甲生態價值和所處困境,參與到 “森林衛士”的保護中。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部分未成年人野生動物保護意識不足問題,指定公益訴訟部門、未檢部門聯合市林業局、西南科技大學開展保護野生動物法治宣講會並通過“憲法法律進高校”“送法進校園”等形式在全市各大、中、小學進行了野生動物保護專題宣傳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良好的生態文明法治意識。

《決定》第五條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我們發佈這批典型案例,就是通過以案釋法,進一步加大野生動物保護普法宣傳教育。

記者:疫情發生以來,檢察機關是如何結合公益訴訟職能,加強野生動物司法保護的?下一步還有什麼工作計劃?

張雪樵:針對這次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並對疫情期間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作出了具體指導,要求檢察機關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準確地學習、領會和把握黨中央和最高檢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決策部署,在服務大局中積極發揮公益訴訟的職能作用,準確把握與疫情可能存在關聯的野生動物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的線索處理,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溝通,穩妥有效地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

同時,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專項負責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特別交辦了一批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相關案件線索並指導有關省級檢察院掛牌督辦。浙江省檢察院與公安、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聯合部署源頭防控,並對10起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進行掛牌督辦。湖南省檢察院對15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掛牌督辦。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以深入貫徹執行《決定》為契機和抓手,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識、合力及高壓態勢,持續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指導和辦理,重點針對違反《決定》的違法行為,以及執法不嚴、監管漏洞等突出問題,用足用好檢察建議、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手段,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督促行政機關嚴格監管,監督相關主體履行社會責任,共同懲治和預防違法行為,激活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把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作為長效治理中的重要保障機制之一,持續推動相關立法完善,促進《決定》中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調整、配套規定細化、非食用性利用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的落地落實,努力修復人類與野生動物和諧共生的美好環境。(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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