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搶劫的人把搶來的錢花光後被警方抓獲並坐牢,誰去補償被搶的人?有何依據?

四月初o


搶劫來錢花光,被警方抓去坐牢,只能等搶劫人刑滿釋放掙錢還,被搶劫損失國家或其它人不會補償,只有自己負旦。


念戰友情


您的問題是:

搶劫的人把搶來的錢花光後被警方抓獲並坐牢,誰去補償被搶的人?有何依據?如果搶劫的人沒有能力還錢呢?

您的這個問題提得很尖銳,現實中確實是的,搶劫犯罪者把錢搶來並且花光還坐牢了,這樣的情況下他基本上是既沒錢也沒財物,可能連家庭都沒有。

也就是說,被搶的人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路徑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在刑法中,搶劫罪是在分則的第5章,歸於侵犯財產罪。

但其實搶劫罪除了侵犯財產,還讓受犯罪侵犯的人驚恐,甚至於受傷或死亡,所以法律對搶劫犯罪的懲處是比較重的。

但法律主要是考慮對搶劫者的懲處,沒怎麼去考慮被搶人的補償和救濟。

搶劫犯沒有能力還錢,這其實不是一個問題,他之所以搶劫往往就是本來就沒錢,才鋌而走險。

所以,搶劫後,還錢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那麼誰去補償被搶的人?

就看這個搶劫犯罪者本人有沒有自有財產、可自由支配的財產,能變現的財產?

如果他現在沒有,那他將來出獄以後,可以用他的勞動所得,來補償被搶的人,這是唯一的,最正當的,最可操作的方法。

當然了,如果犯罪者的家屬願意出錢,願意為取得受害人對自己親人的諒解而出錢,是一個可取的辦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可能性雖有,但比例極低。

一是家屬可能並不願意出錢,因為可能家屬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很痛恨,不願幫他;

二是家屬極可能也沒錢。

附相關法律條款:

1、《刑法》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6〕2號“七、關於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   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工作。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但是,對於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醫療陷入困境,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


陳群律師


如果犯罪人不主動返髒,又沒有其他財產,你的錢很難要回來。


KP華少


1、侵犯財產類犯罪案件,例如搶劫、盜竊、詐騙等等,判決書最後的判項會對被害人的損失作出處理——“責令被告人XXX退賠被害人XXX的經濟損失人民幣XX元”、“贓物XXX依法發還被害人XXX”等等。

2、判決書生效後,對於有涉案財產需要處理的,會移送執行局進行執行。上述判項如果被告人需要繼續服刑,那麼很難得到執行,但是他服刑出來走上社會的時候,依然會成為被執行人。

以上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六十四條。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3、有的被告人家屬願意代被告人足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甚至額外給予補充,以此換取被害人的諒解,從而使被告人獲得量刑上的從輕、減輕處罰,也是彌補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條途徑。

根據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9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徐言法事


搶劫罪,不僅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損害也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因此搶劫罪是具有雙重犯罪屬性的暴力犯罪,對雙重屬性造成的損失應該分別進行處理。被害人因在搶劫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對該損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犯罪嫌疑人將搶劫到的財物揮霍一空,因該財物已被犯罪嫌疑人佔有或非法處置,因此只能請公安機關追繳,追繳以後由公安機關發還給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是否足額追繳發還,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部分時,應當進行考量。即沒有足額返還被害人,刑事處罰會從重處理。目前暫時沒有相關法律對尚未足額返還被害人財產由誰進行賠償,只是作為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進行處理。

參考法條:《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小法匠


這個問題如果是非法學專業的人提問,說明題主有一定的思考。其中涉及的理論和相關問題比較多,但是答主認為沒有更深入思考的一點是,題目中說的是搶來的“錢”花光後如何處理,沒有問搶來的“財物”揮霍後如何處理。由於“錢”是特殊的物,屬於財物的下位概念,為了方便流通,佔有即所有,處理起來相對簡單。

答主按照題主的意思補充一下條件,使問題更封閉、周延。題目稱“搶劫的人把搶來的錢花光後被抓獲並坐牢”,隨後問“誰去補償被搶的人”,意思是搶來的錢被揮霍一空,無力賠償的,誰來賠償。因為犯罪分子如果自己有足夠的財產,直接從自己的財產中賠償即可,不用考慮誰來替代賠償,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是否願意賠償或者是否強制執行、如何強制執行的事了;正是因為犯罪分子無力賠償,才會考慮誰來賠償,否則便不會有此一問。另外,答主認為“誰來賠償”比“如何賠償”更有意義。

誰來賠償?答案是犯罪分子自己,其他人無義務替代犯罪分子賠償。除共同犯罪中同案犯以外,其他人不知情的,即便享受了贓物所帶來的利益,通常也不負有賠償的義務。比如搶劫犯用搶來的錢請朋友吃飯,給親屬買東西、消費,朋友和親屬不知系犯罪所得而接受,通常不負有賠償義務。在善意的他們看來,這屬於犯罪行為人正常的消費範疇和日常生活行為,他們只是接受好意施惠或者贈與,被害人通常不能擊破這層關係以不當得利向上述人員主張賠償。《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法規定的賠償主體是犯罪分子,在刑事犯罪中,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是刑法對犯罪行為的非難,是刑法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其他人不負有賠償義務。

例外情況是犯罪行為人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賠償。這規定在侵權法中。《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財產,搶劫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人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其監護人承擔替代的賠償責任。

如果犯罪行為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負有賠償義務。但是這個賠償義務是有限度的,以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範圍為限。《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採用概括繼承原則,繼承遺產,也要在繼承債務,債務已繼承的遺產為限。賠償義務是債務的一種,刑事案件雖然因行為人死亡二撤銷或終止,但是賠償義務並不必然消滅。

如果搶劫的是其他財物而不是金錢,那麼問題更為複雜,涉及到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之例外、善意取得之例外的例外、贓物與善意取得,以及刑民交叉問題。

從物權法的角度考察,搶劫的贓物和遺失物一樣,同屬於佔有脫離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的規定,佔有贓物通常比佔有遺失物更具有可非難性—遺失物是因權利人管理不善而喪失佔有,贓物是由於他人的犯罪行為而使佔有發生脫離,佔有人取得贓物比取得遺失物具有更強的非法性,因此贓物原則上也不能、更不能善意取得;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後段 “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的規定,在物權意義上,由於前述贓物和遺失物的共同的屬性——都是佔有脫離物,似乎物權法並未完全否定贓物可以善意取得。贓物由於其具有較強的刑法屬性,通常涉及盜竊、搶劫、搶奪、詐騙、貪汙等犯罪行為,因此作為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等的物權法並未對其作出規定,留給刑事法律來處理。刑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根據法理、參照物權法有關條文等作出處理。《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根據前述規定,刑事法律承認贓物可以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贓物的不負有賠償義務,被害人承擔財產不能被追回的風險。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搶劫是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犯罪,既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也可能造成被害人的金錢損失。從公正角度說,不論是人身傷害還是物質上的損失,犯罪人員均應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

但現實中,犯罪分子尤其是暴力犯罪,大多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這個現象也造成了很多被害人人體傷痛和生活困難。

相信我國的法律法規將會進一步完善這方面規定,設想:如果犯罪分子僅被剝奪了人身自由,那麼他的勞動能力還在,他在監獄中從事勞動是否可以給與勞動報酬並優先賠償給被害人?這只是個人觀點,相信國家制度層面也會給出解決方案。

另外,有的犯罪行為如擾亂社會秩序擾亂金融秩序等的犯罪行為是沒有具體的被害人的,而犯罪分子本身可能也有撫養兒女贍養老人的義務,這些義務並不能因為犯罪而免除,如果他們可以通過勞動擁有一定報酬,履行撫養或者贍養義務,對社會的穩定也有利,而且他出獄後也更能迅速融入家庭和社會。


法事法言


認識的不同可能有很多答案,認為可以通過其他程序獲得救濟。事實上沒有好辦法,除非本人或者其親屬、朋友自願支付。本文提供以下法律與理論根據,供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損失的物質性

  • 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根據《刑訴解釋》第13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或賠償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 根據《刑訴解釋》第139條和第140條的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1)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正確認識追繳、退賠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 追繳事實上屬於原物尚在,或者可以依法能夠追回的情形下的適用,受到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搶劫的現金用於正常的交易,不能追繳。

  • 退賠事實上沒有強制執行力。刑法屬於公法的範疇,涉及民事實體權利時不能等同私法。從私法的角度考察,現金被搶劫屬於侵權,搶劫人當然承擔侵權責任,返還、退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公法必然受到社會法的約束,搶劫、詐騙等犯罪,如果判處其較長的有限徒刑,無論何時均可退賠,則必須引起新的社會矛盾。逼迫犯罪的人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基於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刑事訴訟法對賠償範圍作了限定。那些認為退賠能夠強制執行的人混淆了私法與公法的區別。在本文看來,退賠可能是影響量刑與減刑的幅度,但沒有強制執行效力。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在此情形下,被告人為了獲得較輕的處罰,被告人或者其親屬、朋友可能自願賠償。

南京徐劍


實際上公安只管破案,當然如果能繳的贓款也可以直接發還受害人,但是如果贓款不足以發還或者受害人為多人,損失不等較為複雜,那麼受害人只能通過法院起訴民事賠償,嫌疑人無力賠償那就只能認倒黴,嫌疑人若是有能力的話通過法院對受害人積極賠償也會對未來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風聲2030


搶劫刑事犯罪案,所搶劫的錢財被花光了,到哪裡有補償的問題。

首先、這不叫補償而叫賠償;

其次、也沒有哪個部門有補償;

其三、可嘗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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