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謠言也是一種“病毒”,莫讓這種“病毒”擊中你!

謠言是一種 “病毒”,這種“病毒”和真相比較起來,更“新穎”,更“意想不到”,更“抓人眼球”。


從新冠肺炎疫情出現以來,“謠言”就沒有停止過。不少人沒被新冠病毒擊倒,卻被“謠言病毒”弄得成天惴惴不安。


我們一起提高甄別能力,一起防止被“忽悠”


謠言也是一種“病毒”,莫讓這種“病毒”擊中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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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謠言終結者,

鑑別通道可戳 ☟


謠言也是一種“病毒”,莫讓這種“病毒”擊中你!


疫情當前,屢禁不止的謠言干擾了防疫工作的有序開展,人為製造了社會恐慌,給整個防疫大局掛了“倒擋”。因此,對禍害防疫大局的“謠言”病毒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重拳出擊,阻斷其傳播。


謠言也是一種“病毒”,莫讓這種“病毒”擊中你!


當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意見》提出,將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其中便包括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從法律層面阻擊謠言“病毒”傳播,讓造謠傳謠者付出沉重的代價!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指出: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面對謠言“病毒”

理性和信心是最好的“疫苗”

讓我們一起等待春暖花開!

轉自:央視社會與法 微信號cctvshehuiyuf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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