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不承擔撫養費,男方後來車禍身亡,車禍所得的賠償如何分割?

陳浩153871383


首先,非常同情題目中的相關人士。這樣血腥又殘酷的問題,感覺有義務來從非專業人士的角度答一下。


賠償一般是由需要撫養或贍養的人繼承,雖然已經離婚,女主不能繼承,但是她非婚生的二胎證明是男方親生骨肉後,仍然應該有繼承賠償的權力。而且男方不在人世之後,他們二人的第一個孩子撫養人就應該變更給女方,只有父母是第一順序的撫養人。


既然這樣就先去做親子鑑定,證明二胎是二人親生,同時變更第一個孩子撫養權,兩個孩子都有女方撫養,賠償款由男方父母及兩個孩子共同繼承平分。但孩子應得部分由女方監管,要承諾都用在孩子成長方面。這也算權宜之計了。


挺瘋的二姐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車禍所得賠償款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定,在男方法定繼承人之間予以分割。

1、男方的法定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男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子女——本案中應當有兩個子女;父母——題目中沒有提到但可能父母還在。這裡沒有配偶。因為他們已經離婚,儘管離婚後還生活在一起,但是,由於他們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他們只是同居關係。同居期間,前妻雖然為男方又生育了二胎,但是,前妻不能獲得配偶的身份。所以,假如男方沒有父母的話,那麼,他的全部遺產都由其子女繼承。與此同時,因車禍所得賠償款也應當歸男方的一雙兒女享有。


2、男方子女所得車禍賠償款由誰保管。如果男方的一雙子女都沒有成年,則該賠償款則由男方的前妻保管。因為,前妻雖然與男方離婚,但是,男方去世後,前妻則是一雙子女的唯一的法定的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監護人保管。因此,本案中,男方一雙子女所得的車禍賠償款,應當由其前妻負責保管。

3、前妻是否有權分得部分賠償款。法海一粟的觀點是:不能。因為,前妻與男方已經離婚,在法律上,其不屬於賠償權利人,不能以原告的身份主張權利。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這和女方又有什麼關係,既然已經離婚,那就是形同陌路,毫無瓜葛之人,要說唯一的維繫,那就是孩子,可是作為孩子的母親,她並沒有履行自己作為母親的義務,本來除了前妻這兩個字以外,再沒有什麼關係,而男方的不幸死亡,所得賠償和這個所謂的前妻沒有任何關係,她沒有任何權利去分割這筆賠償款。

真難以想象題主敘述的這個問題是什麼邏輯,毫無道理,這筆死亡賠償款是屬於孩子的,也是屬於他家人所保管的,就說他們離婚後住在一起,生了二胎,這本身就是不符合婚姻法的,她即使住在一起,法律意義上來說,她沒有任何資格分割這筆錢。

或許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畢竟兩個孩子有繼承這筆遺產的權利,而孩子現在尚未成年,所以說如果孩子由母親撫養,那麼這筆錢很有可能就由這個妻子保管,但是她只是替孩子保管,或者說用來撫養孩子的生活開支,她沒有分割這筆錢的權利。

但是如果真的是敘述的這種情況,那麼現實中她雖然沒有這個軟件分割,但是她畢竟有權保管,也實際情況是支配這筆錢的人,看似不公平,可是這畢竟中間牽扯到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作為孩子的母親,丈夫不在了,她就是兩個孩子的監護人,也是實際撫養人。

即使大家覺得不公平,可能這也是一個現實問題,一切都是圍繞孩子為出發點,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也只能說由她來支配,如果說她不履行母親的責任,那麼這兩個孩子可能由孩子的爺爺奶奶或者說有血緣關係的叔叔姑姑來撫養,不管孩子由誰撫養,這筆錢就應該讓誰支配。

這是屬於孩子的。筆者覺得其他人一概沒有權利去分割這筆錢,或許這個時候年齡的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為這筆錢而走法律途徑,但是相信法律還是會判給孩子,孩子誰管,錢由誰支配,這應該就是這筆錢的分割。


珞珈社


雙方已經離婚,女方不負孩子的撫養責任,但還同居在一起,男方出了車禍不幸身亡,車禍所得應該怎樣分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自打結婚之日起,是受法律保護的,在一方不幸去世的情況下,另一方有遺產的繼承權和賠償款的擁有權。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對車禍死亡者遺產的繼承權和賠償款的擁有權是屬於;配偶,子女,父母。

由於女方已經和死亡者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雖然有孩子,仍然同居在一起,在過去我們國家在婚姻上實行的是銘文法和習慣法相併重的原則,把這種同居視為離婚不離家的事實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女方就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權。

20Ol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了新的婚姻法實施以後,把這種離婚不離家的行為視為非法同居,同居的家庭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沒有得到法律支持存在的婚姻,女方就喪失了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權。在你與死者離婚的同時,不撫養孩子,也喪失了對孩子的監護權,孩子的監護權可由爺爺奶奶承擔。

死者的遺產由孩子和父母平均繼承,死亡賠償金也是由孩子和父母來分割,只不過在未成年孩子撫養費上,和老年人的贍養費上依法計算分割,落實到個人就有誰多誰少的差別。


老蔣閒言


1、很多人把一方因車禍死亡獲得的賠償金當成是死者的遺產,全部按繼承處理是有失偏頗的。


2、車禍死亡所獲得的賠償包括很多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情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伙食費等費用。


這些費用不能一概而論,要逐一分析:


(1)、死亡賠償金:理論上是“繼承喪失說",故,這筆費用應由死者近親屬共同共有。


(2)、被撫養人生活費,包括老人的和孩子的,這項費用是專門費用,不可參與分割,該給老人的給老人,該給孩子的給孩子。


(3)、喪葬費,是為死者辦理喪事專門用的,如果,花完了就花完了,如果還有剩餘或者通過有關部門報銷回來,那麼這筆費用屬死者家屬所有。


3、根據民法通知第12條: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案中,男方在死亡前,夫妻二人已經離婚,那麼,女方已不屬於男方配偶,所以,女方是不能分割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金及其他費用中的任何一項。


但女方的兩個孩子是可以的。


另外,賠償給女方兩個孩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專門費用,其他人不可分割。


4、賠償款一定要一項一項拆分開逐一分析,不可籠統的都認為是死者的遺產來分割。


張麗亞律師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方沒有權利繼承男方車禍所得的賠償款。這筆錢,應該是由男方的父母以及兩個孩子繼承!

  • 很多人可能會說,雖然離婚了,但是男女方二人仍住在一起同居,並生了二胎。這就是事實婚姻了啊,怎女方就不能繼承男方的車禍所得賠償款呢?

在過去,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稱之為事實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自從1994年2月1日之後,共同生活的就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了,只能屬於同居關係(補辦結婚證的除外)。 

很多夫妻,在離婚之後,繼續生活在一起,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離婚不離家”之說。

這種生活,充其量只能是算同居關係,這是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的,不在法律調解和保護的範圍之內。

既然是不受法律保護和鼓勵,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那就是不認可。

按照男女雙方已經由結婚證換成離婚證這麼一個事實來算,在法律上,不管他倆離婚之後是否還同居在一起,都已經算是離婚夫妻了。所以,既然是離婚夫妻了,離婚之後某一方的財產或者是賠償款之類的,是沒有權利去分割和繼承。

  • 很多人可能會說,離婚之後所生的二胎,豈不是也不能享有繼承權嗎?

錯,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離婚之後所生的二胎,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非婚生子女,說的不好聽的,就是私生子女,他是一名父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

在我國,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法律規定,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有按照正規合法程序辦理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繼子女之類的,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呢?
原因如下:

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是直系血親。

2、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是國家的一個公民,所以,國家法律應當一視同仁,加以保護。

所以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是公平合理的體現。

  • 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呢?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看完這些,我想,女方應該能清楚自己是否有繼承權了吧!

在這裡,魚兒想對所有的女人說:“如果確定是覺得對這個男人心寒而離婚了,那麼,就徹底分開吧,別再過什麼所謂的離婚不離家的生活。如果離婚只是一時衝動的產物,夫妻兩人還是有感情,還是想著一塊共同生活。那麼,不妨先把復婚手續辦了。這是對自己負責的一種態度!”

我是“幸福魚兒”,情感領域創作者,兩寶寶媽!分享情感故事、解說婚姻生活!歡迎關注我,留言諮詢或討論。本文系原創,抄襲必究!

幸福魚兒


首先肯定一點:“前妻”肯定沒有繼承權,無權要求分配死亡賠償金那些錢。他死後的錢可以由他的孩子和父母繼承分配,並且三人的繼承順位是一樣的。

法律邏輯是這樣的:

1.國家從1992年起,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只看證。翻譯一下就是,即使你們在一起生活了一輩子,沒領證,那一輩子就是同居關係,不是彼此的配偶。即婚姻關係必須是法定的。所以他們現在既然是離婚狀態,這錢,女方肯定是無權繼承的。

2.父子關係不是法定的,是你的就是你的,所以即使同居生子,孩子也是親生的孩子,屬於法律上的“子女”範疇,是有權利享有繼承權的。

3.父母就更不用說了,繼承法規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三個:“配偶,子女,父母”。在這個事情裡面是沒有配偶的,所以錢直接由其它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分配就行了。

補充一點:

如果配偶是合法的,那在繼承之前,要首先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即要首先把這錢除以二,因為這一半是屬於妻子的,法律基礎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分配請求權,剩下的二分之一,再由妻子,孩子,父母分配。所以,如果妻子還在的話,最終這錢,妻子可以分八分之五,其它人各分八分之一。

而在這事上,簡單估算就是孩子和父母各分三分之一。但是吧,在法律實務中,法官也會酌情考慮繼承人的年齡,實際需求,作出更合理的分配的。



益仟律師


一胎子女享受繼承權,這是無可非議的。

二人雖然已離婚,但事實上仍處於同居狀態,

屬於事實婚姻。且在同居期間,生了老二,

退一步說,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所以說,二胎和老大一樣,享有一樣的繼承權。


在正常的司法實踐中,針對上述情況,

賠償款保管一般有二種情況,

一,男方父母健在,除該得的份額以外,

孩子繼承的賠償款由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其前妻共同監管,

爺爺奶奶已過世的,可由孩子伯伯叔叔姑姑與其前妻共同監管,

二,由政府或委託有關部門機構對孩子繼承的賠償款實行監管。

由其前妻單獨保管的可能性極高。


反正說那麼多,錢還是前妻管理,

前妻花錢你們還監視嗎?

繞來繞去累不累啊,孩子繼承了遺產,

孩子的母親保管,孩子誰照顧,

母親照顧當然要花錢了。你還能管的住。


即使前妻和男人已經離婚,


但他們有共同的孩子,

前妻為了孩子,也不會拿賠償款去自己花的吧,

所以作為外人,我們就不要操這個閒心了,

具體的分配方法,看雙方當事人如何抉擇了。


老徐說事999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不承擔撫養費,男方後來車禍身亡,車禍所得的賠償如何分割?”回答此問題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

首先,言勸給題主普及一下我國的《繼承法》。《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還指出“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根據題主描述的實際情況,你前夫車禍身亡後的賠償金的合法繼承人,應該是他的兩個孩子(包括離婚後同居生的另一個孩子,叫非婚生子女),當然也是你的孩子,還有他的父母。前夫身亡的賠償金與你沒有半點關係,因為你們已經離婚,就是在一起同居,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是不被認可的。另外,你前夫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不能繼承。因為法律規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根據這個規定你家的兩個孩子和前夫的父母,享受前夫身亡的賠償金是均等的,但也可以與前夫父母協商適當向兩個孩子傾斜。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這條規定與此問題無關,你的前夫發生車禍是他不可預測的,也就不可能立有遺囑。但是作為每個公民也都要熟知這條規定。(圖片來自網絡)


言勸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不承擔撫養費,男方後來車禍身亡,車禍所得的賠償如何分割?

這種問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

談談個人看法。

一、雙方的關係問題。

男女雙方已經離婚,但是還住在一起,並且又有了共同的孩子。這是典型的事實婚姻。根據是相關法律規定,自1994年2月起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他們兩個的關係以法律確定的為準,也就是不再是配偶關係,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

二、車禍所得如何分配。

男主人車禍死亡,所得的賠償金一般有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

具體分配有三個部分:

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一般是辦理喪事使用,不再列入分配範圍。

被扶養人生活費,一般是分配給特定的被撫養人。本案,男方死亡後,有資格獲取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有他的沒有固定收入又必須撫養的近親屬,例如父母、兒子等。這筆款項該誰的就是誰的,他人無權分配。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這部分賠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但是一般參照遺產的分配方法,在死者的近親屬中平均分配。本案中,女方既然已經離婚,法律有不認可事實婚姻,因此女方沒有分配賠償款的權利。這部分應當在死者的父母和子女中分配。

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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