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你贊成把戒尺還給老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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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夠參與這個問題的回答,我想,我們應該還給老師的不是戒尺,而是懲罰的權利。我的觀點是希望老師擁有對學生進行懲罰的權利,懲罰的形式有很多種,體罰應該是排在最後的。

近日,教育部公佈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徵求意見。這將為中小學教師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破除教育實踐中“濫用”與“不用”並存的“兩難困境”提供法律法規保障。


懲戒權這把“戒尺”什麼時候用,該怎麼用使我們現在最關心的。

老師面對不學習還搗亂的學生該怎麼辦?說教批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在這個時候是不是應該使用這“戒尺”?使用時是一頓亂敲還是點到為止?這個會不會導致“戒尺”使用的泛濫?直到現在我對高三班主任的一頓打還歷歷在目,不過那也激發了我的倔強,我的覺悟,開始在學習上發力,內心還是感激的。

現在談一下我們該怎麼用好這把“戒尺”。

1、找準問題根源,尋求教育突破。任何學生都是可被教育的,現在學生搗亂都是有其原因的,家庭溺愛?愛的缺失?追求刺激?心裡不忿?教師在教學的同時肩負著育人的重責,我們可以在問題的根源尋找突破口,去解決問題,去釜底抽薪,達到期望的目的,在根本上減少懲罰權的使用。

2、改變懲罰方法。

第六條 (一般懲戒)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四)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六)課後留校教導;

(七)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教育為主,懲戒為輔,《規則》中列舉了懲戒措施,我其實更傾向於勞動懲罰、運動懲罰。

3、堅守懲罰底線。在教育中,教師要嚴守教育底線,懲罰中要嚴守心關,不能讓生氣衝破了自己的約束,讓手中的“戒尺”失去了控制。

4、家校互通聯合。懲戒的目的在於育人,育人不只是老師的責任,家長作為第一監護人同樣肩負著沉重的使命,家校聯合才能事半功倍。

5、教育持續化。在教育過程中我們要時刻跟蹤,不能讓“教育---好轉---鬆懈--再教育”的過程發生,這不僅會讓以前的努力白費還會適得其反,讓學生產生不良的心裡抗爭。

6、加強心裡輔導。心理疏導作為一項武器教師要運用自如,正確的心裡安慰與知道能夠讓學生解開心結,學生正處在成長的階段,對待事物的判斷非黑即白,爭取的價值觀引導能夠讓孩子產生共鳴,樂觀向上的例子也更容易接受,合理運用心理武器正逐步發展為一項必備技能。

“人之初,性本善”,懲戒不是目的,育人才是重點。作為一個老師,在關愛學生的前提下,對學生進行適當的懲戒是在幫助孩子認識錯誤,改正錯誤,讓他能夠獲得自我糾錯,建設性的力量。

“戒尺”的使用與否,核心目的還是為了學生健康成長,最理想的狀態是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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