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 古代人三妻四妾?別想太多,告訴你古代人真實的婚姻生活

我國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形成於西周時期,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禮的影響體現了宗法禮教對家庭的影響,維護了男尊女卑的等級觀念。西周時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經較為完備,而在西周時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則對之後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響。後經漢唐宋明清演變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響特有的婚姻制度。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適婚年齡的規定。

古代人三妻四妾?別想太多,告訴你古代人真實的婚姻生活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一夫一妻制

由於我國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時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響,所以並不像成語“三妻四妾”和電視劇中演的那樣,而是嚴格的執行一夫一妻制,即一個男性只能有一個嫡妻,這是因為宗法制十分重視嫡庶之別。嫡庶無別,嫡長子繼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則就無法維持,勢必導致整個宗法的混亂。然而,在中國幾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來並加以發展,其目的在於確立妻、妾在家庭內的尊卑地位以維護家庭秩序。所以,準確地說一夫一妻制在我國古代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禮,為了規範血緣宗法的有序傳承規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則,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為了壯大家族力量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出於家庭倫理的考量。當時的人認為同姓女也是傳於祖先遺體,娶同姓女為妻就是褻瀆祖先,因此娶同姓女為妻是有悖人倫形同禽獸的作法,有違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禮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一般是男方主動請媒人提親。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空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不奉父母之命,沒有媒證的婚姻,社會是不承認的,該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於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關係成立的前提條件,反映了古代社會家長制度和包辦婚姻的價值觀,這一觀念至今在我國依舊有很大的影響。

(四)適婚年齡的規定

史料記載,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漢惠帝令:女十五;晉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相對於今天的結婚年齡來說,中國古代的婚齡普遍較早,中國古代是個農業社會,地廣人稀,為鼓勵人口增殖,歷來是提倡早婚早育,並以此作為增加生產,提供兵員的重要手段,而且早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採用加賦的手段懲罰,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動用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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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婚的程序要件

“三書六禮”是中國的傳統婚姻習俗禮儀。“三書”指在“六禮”過程中所用的文書,包括聘書、禮書和迎書。“六禮”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個結婚過程。“六禮”即六個禮法,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

“三書”是結婚過程中所用的文書,可以說是古時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記錄。分別指:聘書:即訂親之文書。在納吉(男女訂立婚約)時,男家交予女家之書柬;禮書:即在過大禮時所用的文書,列明過大禮的物品和數量;迎書:即迎娶新娘之文書。是親迎接新娘過門時,男方送給女方的文書。

六禮是結婚的法定程序,包括:

納彩:男方請媒人向女家提親

問名:男方詢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卜於宗廟以定吉凶

納吉:卜得吉兆後即於女家訂婚

納徵又稱納幣:男方送聘禮至女家,婚約正式成立

請期:商請女方擇定婚期

親迎: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婦

六禮程序是禮治社會下的產物,從西周開始確立,在中國古代婚姻史上影響深遠,以後各朝一直傳襲下來。經過六禮的程序之後,婚姻成立。漢唐以來在法律上規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為我國盛行幾千年的結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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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關係的大權掌握在男子手中,稱為:“出妻”、“休妻”。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條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七出”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第一、“不順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第二、“無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嗣”,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第三、“淫”:敗壞道德、破壞倫常。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第五、“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理由是“離親”;第七、“竊盜”: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第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富貴了。“三不去”是作為“七出”規定的補充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婚姻雙方家族之間的“倫理之義”已經斷絕,包括夫妻分別對對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實施了毆傷行為或夫妻雙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之間發生了毆傷行為,妻子犯奸和意欲謀殺丈夫,即使此時夫妻之間感情尚可也必須強制離婚,否則予以處罰)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二)和離

古代離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離",而和離指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後離婚,而不單純是丈夫的一紙休妻.“和離”始見於唐代《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條後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籤“放妻書”。後代循唐例,也稱“和離”為“兩願離婚”,併為近代法律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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