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裁判要點:

執行參與分配權的適用條件:

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程序開始後,尚未執行終結之前,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也就是說其他要求參與分配人應當舉證證明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才可以參與分配。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他債權人不應參與執行分配。


參考案例:王震、李素麗等與邊美玲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佈日期:2019-08-05 瀏覽:73次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皖1202民初791號和792號

原告(另案被告):**,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潁上縣。

原告(另案被告):李素麗,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

原告(另案被告):楊鈞,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住阜陽市潁州區。

原告(另案被告):劉平潁,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漢族,住阜陽市潁州區。

原告(另案被告):王燕,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潁上縣。

原告(另案被告):李連平,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阜陽市潁泉區。

上述六位原告(另案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韋浩,安徽坤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另案原告):邊美玲,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阜陽市潁州區。

被告(另案原告):段卓林,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漢族,阜陽市人,大專文化,住阜陽市潁州區。

被告(另案原告):張輝,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漢族,住阜陽市潁州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瑞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另案原告:張東文,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阜陽市潁泉區蘇集鎮蘇集冊633號。

另案原告:張玲,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潁上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東文,基本情況同上。

另案原告:凡強,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潁上縣江口鎮江口商業居委會2349號,身份證號碼:342128195908216210.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東文,基本情況同上。

另案原告:夏邦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阜陽市潁州區潁西辦事處泉河村胡臺10戶,身份證號碼:341226197607101592。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東文,基本情況同上。

以上七位另案原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雲凱,安徽恆冉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案被告:顧丹丹,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漢族,住安徴省阜陽市潁東區。

兩案被告:範雲飛,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

兩案被告:呂衛東,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穎泉區。

兩案被告:李軍,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穎泉區。

兩案被告:儲凌雲,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微省阜陽市穎州區。

兩案被告:李浩,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泉區。

兩案被告:張曉東,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穎州區。

以上七位兩案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煜暉,安徽恆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另案第三人:顧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身份證號碼:341202196808151937。

另案第三人:趙麗,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第二人民醫院體檢中心,身份證號碼:342102197708110023。

委託訴訟代理人:顧奎,基本情況同上。

**、李素麗、楊鈞、劉平潁、王燕、李連平六原告以邊美玲、段卓林、張輝、範雲飛、李軍、呂衛東、儲凌雲、顧丹丹、張曉東、李浩十位為被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本院於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之後邊美玲、段卓林、張輝、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七位另案原告以**、李素麗、楊鈞、劉平潁、王燕、李連平、範雲飛、李軍、呂衛東、儲凌雲、顧丹丹、張曉東、李浩十三位為被告,以顧奎、趙麗為第三人的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也於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合併進行了審理,各方代理人及部分當事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素麗、楊鈞、劉平潁、王燕、李連平六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執恢249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並重新制作分配方案;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執恢249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中關於原告應參與執行分配的財產範圍認定不當,原告應對登記在顧奎名下所有財產以及登記在趙麗名下房產中屬於顧奎的50%份額財產共同參與分配。涉案分配方案認定原告參與執行分配的財產範圍僅為顧奎名下位於合肥華潤萬象城、阜陽市開發區名仕豪園兩處房產,原告認為顧奎、趙麗名下的所有財產均應作為原告參與分配的執行標的物。其一、在卷查明事實是顧奎、趙麗自1997年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潁州區人民法院在(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93號民事判決書中亦認定二人系夫妻關係,顧涉案債權顯然形成於顧奎、趙麗夫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趙麗應作為共同債權人對債權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二、涉案債權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趙麗對原告債權系其與顧奎夫妻共同債務明確認可,並自願以名下全部財產變賣款償還原告債權,故趙麗對涉案債權的認可,亦印證趙麗作為共同還款人的地位。其三、登記在趙麗名下合肥市蜀山區華潤中心凱旋門16幢1層101室認定為顧奎、趙麗共同財產,該事實已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二、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執恢249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中關於被告張輝、邊美玲等人在首封房屋價值範圍內優先分配30%,即基於“首封權益”而對其“優先分配30%”,實質上是確認首封債權人對執行款項享有優先權,該認定無法律依據,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其一、現有法律規範中關於執行分配中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故從上述規定看,對於多人參與債權分配的,享有優先權的是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一般債權不享有優先權;其二、涉案全部債權均系普通債權,不存在享有優先受償的情形,分配方案確定的首封優先受償無法律依據。根據《執行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按照各債權額的比例分配。該規定從法律層面確認了普通債權參與分配的最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配。其三、根據《執行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參與分配應按照債權比例受償,故任何債權人均不可能全額分配到執行款,而如果認定首封權利人優先受償,那麼只要債權數額足夠大或者債務人財產處置數額足夠大,首封債權人優先均會可能出現全額受償,明顯不合理,因此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邊美玲、段卓林、張輝三位共同辯稱,**等六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範雲飛、李軍、呂衛東、儲凌雲、顧丹丹、張曉東、李浩七位共同辯稱,原告訴請將趙麗名下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執行的依據是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部分判決書並不涉及趙麗,趙麗也不是被告,其不承擔法律義務。最高院關於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趙麗和顧奎系同居關係,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其次趙麗對債務沒有明確表示追認。請求法院駁回**等人的訴訟請求。

邊美玲、段卓林、張輝、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七位另案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2017)皖1202執恢249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事實與理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的規定,查封在先的優先受償。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的規定,後申請的輪候查封的保全措施自始沒有發生效力,如果首封不足以清償,後查封的無權參與對輪候查封財產的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規定和《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也就是說其他要求參與分配人舉證證明顧奎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才可以參與分配。而事實上,要求參與分配人沒有舉證,因此在首封人足額受償前,其他人無權分配。《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事實上,20多份起訴顧奎的案件,債權總額1700萬元,顧奎3個地方房屋評估772萬元,顧奎他項權對賀文俊債權2580萬元,根本不符合查封了全部或主要財產,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才可以參與分配的情況。該分配方案雖考慮首封人對財產減損貢獻較大,根據法律規定給予了一定考慮,但本案非首封人沒舉證符合參與分配情形證據無權參與分配。段卓林系邊美玲女兒,該案款項系邊美玲一家人的款,也應一併作為首封對待。

**、李素麗、楊鈞、劉平潁、王燕、李連平六位共同辯稱,邊美玲、段卓林不具有起訴的資格。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無權起訴**、李素麗、楊鈞、劉平潁、王燕、李連平。張輝等人無權全額受償,首封人也不應該多分。

範雲飛、李軍、呂衛東、儲凌雲、顧丹丹、張曉東、李浩七位共同辯稱,應駁回張輝等人的異議,按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分配方案執行。

另案第三人述稱,2015年9月16日我們在用登記在趙麗名下位於合肥蜀山區潛山路123號華潤中心凱旋門16幢房屋做抵押,向徽商銀行合肥市天鵝湖支行貸款,在房產局做他項權過程中,被潁州區法院查封,貸款終止。我們同意法院拍賣三處房產償還所欠所有債務,平均分配。

經審理查明:顧奎因經營分別向本案原、被告20個人借款,目前尚欠本金17315000元及利息沒有償還,基本上是顧奎一人出具借條。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李素麗、楊鈞、劉平潁、王燕、李連平、張輝僅起訴顧奎一個人,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共同申請訴前保全首封了顧奎名下位於合肥市華潤萬象城西辦1007/1008/1009號房產,經調解確認顧奎欠凡強60萬元本金及2015年1月之後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未付,顧奎欠張東文、張玲、夏邦平各60萬元本金及2015年2月之後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未付。張輝首封了顧奎、趙麗共有的位於阜陽市開發區緯二路以東經二路以北名仕豪園別墅E型39#樓01室的房產,調解書確認顧奎應支付張輝本金150萬元及2015年5月以後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邊美玲和其女兒段卓林雖起訴時間不早,但率先將顧奎和趙麗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分別首封和二封了剛去除抵押,正在重新辦理抵押尚未辦理完畢的登記在趙麗一人名下位於合肥蜀山區潛山路123號華潤中心凱旋門16幢1層101室房產。一審判決趙麗共同還款,趙麗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書確認:顧奎應支付邊美玲款170萬元本金及2015年4月以後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顧奎應支付段卓林款200萬元本金及2015年4月以後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後範雲飛、李軍、呂衛東、儲凌雲、顧丹丹、張曉東、李浩七人也和邊美玲及其女兒段卓林一樣以顧奎、趙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在執行過程中非首封債權人紛紛申請參與分配。

另查明:本院已經變價款項數額為,1、顧奎名下位於合肥市華潤萬象城西辦1007/1008/1009號房產拍賣價款557萬元,償還銀行貸款340萬元,過戶費25.6萬元,評估費3.5萬元(尚未支付),餘款187.9萬元。2、顧奎、趙麗共有的位於阜陽市開發區緯二路以東經二路以北名仕豪園別墅E型39#樓01室的房產,被執行人自行變賣270萬元,償還銀行78.0258萬元,評估費20000元(尚未支付),餘款189.9742萬元。3、趙麗名下位於合肥蜀山區潛山路123號華潤中心凱旋門16幢1層101室拍賣款394萬元,過戶費3.94萬元,評估費2萬元(尚未支付),餘款388.06萬元。本院查明,一、起訴顧奎個人的案件:1、張東文,本金60萬元,訴訟費4900元,執行費8449元;2、張玲,本金60萬元,訴訟費4900元,執行費8449元;3、凡強,本金60萬元,訴訟費4900元,執行費8449元;4、夏邦平,本金60萬元,訴訟費4900元,執行費8449元;5、**,本金50萬元,訴訟費8170元,執行費7482元;6、李素麗,本金30萬元,訴訟費5520元,執行費4483元;7、楊鈞,本金150萬元,訴訟費9447元,執行費17494元;8、劉平潁,本金48.5萬元,訴訟費4288元,執行費7239元;9、王燕,本金40萬元,訴訟費4100元,執行費6862元;10、李連平,本金20萬元,訴訟費2150元,執行費2900元;11、張輝,本金150萬元,訴訟費7000元,執行費17470元。二、起訴顧奎、趙麗二人的案件:12、範雲飛,本金50萬元,訴訟費7670元,執行費7476元;13、李軍,本金40萬元,訴訟費3650元,執行費5955元;14、呂衛東,本金248萬元,訴訟費13320元,執行費27333元;15、儲凌雲,本金100萬元,訴訟費8070元,執行費12481元;16、顧丹丹,本金105萬元,訴訟費12125元,執行費13021元;17、張曉東,本金60萬元,訴訟費5740元,執行費8457元;18、李浩,本金30萬元,訴訟費3485元,執行費4452元;19、段卓林,本金200萬元,訴訟費27800元,執行費22678元;20、邊美玲,本金170萬元,訴訟費25100元,執行費19651元。本院作出(2017)皖1202執恢249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結論為,一、張東文受償201518元;二、張玲分受償201518元;三、凡強受償201518元;四、夏邦平受償201518元;五、**受償62032元;六、李素麗受償41089元;七、楊鈞受償166762元;八、劉平潁受償60461元;九、王燕受償51559元;十、李連平受償30659元;十一、張輝受償427900元;十二、範雲飛受償235298元;十三、李軍受償190171元;十四、呂衛東受償1128793元;十五、儲凌雲受償460928元;十六、顧丹丹受償483492元;十七、張曉東分配280423元;十八、李浩受償145049元;十九、段卓林受償912188元;二十、邊美玲受償1700000元。部分當事人不服,提出異議及反對意見,並分別提起訴訟。

再查明:因案外人賀文俊欠顧奎款,安徽利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該公司部分房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顧奎,被擔保主債權數額2560萬元,雙方在阜陽惠潁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並在阜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

上述事實,由身份證、公證書、證明、本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93號民事判決書、(2017)皖1202執恢249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因本案案涉人員較多,不管有多少人起訴,為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均需讓其他各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不管在本案中處於何種訴訟地位,均不影響本案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20份起訴顧奎的案件,債權本金總額1731.5萬元,除本案執行顧奎趙麗三處房產幾百萬元外,顧奎對賀文俊設定抵押的債權2560萬元,顧奎財產總額幾乎是債務本金的兩倍,不符合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仍應按查封先後順序清償。雖然起訴有列一個被告,有列兩個被告,但債務的形成基本相同,出具借條情況基本相同,均應認定共同債務,兩第三人也認可三處房產系其共同財產,因此應用三處房產全部餘值按查封次序清償債務。償還銀行貸款,扣除過戶費、評估費後,張東文等四人首封顧奎名下房產餘款187.9萬元,張輝首封顧奎、趙麗共同名下餘款189.9742萬元,邊美玲首封趙麗名下房產餘款388.06萬元。每套給第三人留3萬元房租費,再扣除各自墊付訴訟費執行費後,可償還債務餘款,張東文等四人首封顧奎名下房產餘款179.5604萬元(187.9-3-0.49×4-0.8449×4),張輝首封顧奎、趙麗共同名下餘款184.5272萬元(189.9742-3-0.7-1.747),邊美玲首封趙麗名下房產餘款380.5849萬元(388.06-3-2.51-1.9655)。顧奎名下房屋餘款為179.5604萬元,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首封,不足以清償240萬元本金,該款由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各分得448901元。顧奎、趙麗共同名下房屋餘款為184.5272萬元,為張輝首封,清償張輝15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因調解書載明:顧奎應支付張輝款150萬元本金及2015年5月以後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計算到2019年5月,利息為144萬元,本息合計294萬元,尚不足以支付。趙麗名下房屋餘款為380.5849萬元,為邊美玲首封,清償邊美玲本金170萬元及其利息,因判決書載明:顧奎應支付邊美玲款170萬元本金及2015年4月以後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計算到2019年5月,利息為166.6萬元,本息合計336.6萬元,至判決生效時,如有餘款支付二封段卓林本金200萬元及其利息中的部分款項。綜上,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第9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2執恢249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

二、顧奎名下房屋餘款179.5604萬元,由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各分得448901元。

三、顧奎、趙麗共同名下房屋餘款184.5272萬元,償還張輝15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中的部分款項。

四、趙麗名下房屋餘款380.5849萬元,償還邊美玲本金170萬元及從2015年4月起至本判決生效時止按月息2%計息的利息,如有餘款,支付二封段卓林本金200萬元及其利息中的部分款項。

兩個案件的受理費共160元,由**、李素麗、楊鈞、劉平潁、王燕、李連平共同負擔80元,由美玲、段卓林、張輝、張東文、張玲、凡強、夏邦平共同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琳

審 判 員 楊曉靜

人民陪審員 蘭 豔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婧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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