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 收容教育廢止,參與賣淫、嫖娼的人員,依然要接受下列處罰

收容教育廢止,參與賣淫、嫖娼的人員,依然要接受下列處罰

收容教育廢止,參與賣淫、嫖娼的人員,依然要接受下列處罰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strong>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收容教育廢止,參與賣淫、嫖娼的人員,依然要接受下列處罰

那麼收容教育制度廢止之後,就不會再進行處罰了嗎?當然要受到處罰,賣淫嫖娼不再進行收容教育,但是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

收容教育廢止,參與賣淫、嫖娼的人員,依然要接受下列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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