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取消物業,實行居民自治,你同意嗎?

大話西遊之夕陽武士


取消物業可以,自治可能不行,因為人們大多不能自覺,自己管自己管不了,可以以居委會為主,再加上業委會共治……


源源tj


你好,我認為目前不適合取消物業,實行居民自治。

以我身邊一家實施自治的小區為例吧。

10年前,這座小區因為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大部分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在合同到期後立馬撤出小區。當時業主投票選擇聘請新物業或者業主自治,三分之二的業主支持小區自治。

隨後業委會走馬上任當起了小區管家,由於相關方面不專業,遇到很多問題。

問題大概有:

一、一開始是由5名業委會成員兼職,不計報酬。後來,做久了業委會成員也不願意做了。

二、物業費按0.5元/平方,100%收繳到位,物業費共計8萬餘元,加上物業用房出租3萬元左右,一年收入12萬元不到,付了兩個保安和兩個保潔的人工費後,剩下的費用很難維持日常維修等,涉及到大的支出項目就沒轍了。

三、前期業委會成員不計報酬的,後來由於是老小區,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業委會成員提意見要求支付報酬。

好的方面也有:

一、由於小區居民自治,大家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

二、物業費幾乎100%收齊。

三、很多日常維修等比物業報價低很多。

這個小區比較特殊,僅僅只有兩座高層建築,業主自治都遇到這些問題,一般的小區自治就更難維護了。

我認為要解決目前要解決小區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一、物業費:有相關法律保障,業主拒繳物業費可以直接執行,或者上徵信等威懾措施;這樣就可以避免少數業主不交物業費讓大部分繳費的業主吃虧。

二、物業費標準:由於現在國家放開了物業收費,物業收費可以自由制定,這就導致了很多新小區的物業和房開公司定了高標準的物業費,業主進來由於新小區又很難一下子成立業委會,導致相關矛盾,我認為地方政府應當制定一個物業費指導價,在購房者買房的時候,物業費價格必須明確讓大家知道,不能買了房突然發現物業費這麼高,讓業主吃啞巴虧。

三、小區內廣告和營業用房出租:這些都應該交由業主委員會來負責,或者全體業主決定,或者由物業決定也可以,但是應當公開招投標,這些東西不透明是影響業主和物業之間的關係的。

四、物業服務:涉及到業主利益的一些行為,比如安裝門禁,停車收費等問題,這些東西沒必要召開業主大會來表決,可以在業委會的監督或者主導下通過投票決定,讓業主發表意見。因為實際中存在會有很多業主不投票的情況,不投票就視為同意。這樣子可以調動業主的積極性,也可以讓物業不能隻手遮天。很多小區就出現物業反客為主,強制要求業主遵守什麼什麼規定。

我個人的觀點,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小區想變出什麼樣子,是由業主來決定的,物業只能根據業主的要求來做。物業充分給業主表決權之後,作出的決定都是絕大部分業主的意思,物業按要求做就好了,至於小區變成垃圾桶還是大花園,和物業無關。

其次,只有讓業主參與過小區管理的表決,業主們才會知道怎麼做是對小區好的,怎麼做是對小區不好的。為什麼物業和小區業主如今矛盾越來越大,我覺得不可忽視的原因就是,業主沒有什麼表達意見的地方,業主們感受不到當家做主的權利。

人最會挑刺了,無論物業做的多好,總有業主會給你挑刺的。只有讓業主和物業一起參與小區的管理當中,作為小區管理的一份子,他才會去理解物業,尊重物業,否者物業在業主眼裡永遠是一條看門的...。

畢竟,人不可能反駁自己的。物業按業主的決定去管理,小區變成天堂也好,地獄也罷,物業都盡職盡責了。就算業主的決定對小區造成很差的結果,也要讓他們撞撞南牆,畢竟不經歷過,“我”永遠不服氣。

我的觀點還是業主自治比不上物業,物業管理還有業委會監督;業委會管理,誰來監督他們?大家覺得呢?


浙江杜律師


業主與物業的關係並不在於你死我活而是在於物業的霸道,物業的霸道來源於業主的弱勢。要想改變這一狀況其實很簡單:簡化和降低換物業的條件,必須讓物業知道自已是屬於服務行業讓他有危機感,讓物業行業健康地競爭起來,現在物業只要搞定開發商就高枕無憂了,業主想換掉他那是非常困難。競爭之後物業就要討好業主了。


異類評


我認為「不同意」,物業管得好不好,關鍵在業委會,我認為業委會的人選很關鍵。業委會應該實行3年一屆,有個法定規定,不能象現在這樣。現在要換業委會比登天還難。同時業委會的人選應該有條件規定,不能是大框框,啥子責任心,為業主辦事,覺務性高。這些都是假話,沒有當起都說自己這也行那也行,當起了就啥都不管,收支不公開。


鄉下人的事


我雖然討厭有些一心只想著創收的物業公司,但是我覺得如果沒有物業公司,小區全靠業主自制的話,更加不是什麼好事!

傳統物業也就是由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現狀的利與弊我就不說了,大家心裡面肯定都有筆帳;我來設想一下取消物業,實行業主自治這種物業管理模式會出現的情況吧,現在請大膽的釋放你的想象能力想象一下後者這種情況下業主們會面臨的一些問題吧~

首先,物業費用問題。很多人之所以討厭物業公司最大的問題就在於物業費,他們大概想著沒有物業公司,業主自治物業費能省下不少甚至不交了吧。

那麼是這樣嗎?想想沒有物業公司,業主們又都有自己的工作事業要忙,不可能採取人人參與的物業管理模式,低效(人多嘴雜,難以統一)高耗(業主需要花費大量精力參與物業管理),那麼最終必然會選擇成立一個業主常務機構全權處理小區物業各項事宜,最大的可能就是由幾名沒工作的大爺大媽來一起幹這個工作了。

他們為整個小區服務了,是不是得得到點報酬,發發工資應該的吧?還有小區裡的花花草草要不要修剪,每天小區裡的衛生,垃圾是不是也得請人搞一搞?大門口是不是也得派人值班看守,小區日常安檢巡邏工作是不是也得做?…

最後你會發現,你們自己選出來業主常務機構跟原來的物業公司沒什麼兩樣!你們的物業費依然得交!可能交多少大家商量商量能比外面的物業公司少點,但是剛開始很長一段時間都沒人家專業。

接著,時間流逝,人心是會變得。業主們開始抱怨常務機構收的物業費沒少幾個大洋,做的事也沒物業公司的多沒他們專業;常務機構也會想:我們累死累活為小區服務,為大家服務,錢沒拿多少還整天被人抱怨!都是業主,他們上班的上班做生意的做生意,憑什麼我們就得在這出力不討好?

最後,兩邊互相不信任,矛盾愈演愈烈,結果無非是重新選舉常務業主開始新一輪循環,或者是大家都不幹了,撤銷常務業主管理制度,尋求專業物業公司進駐回到老路上了。

那麼到這裡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取消物業 實行居民自治那就是想當然,腦子一熱的餿主意,完全不現實的事情!

專業的事自然要讓專門專業的人來做,你嫌他們服務不周到賺得還多那麼你完全可以採取換一家比他們更優質的商家來提供服務,而不是想當然的取締,自己親手去幹!

那就跟你嫌超市大米賣的貴,煮的飯不香,你選擇以後不去超市買米直接去農民手裡買或者自己去種稻子一個道理,你忘了更簡單的解決方案是換一家超市或者買另外一種產地價格合適,更優質的大米…

例子舉得有點牽強,但是道理是一樣的。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業主們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換一家物業公司或者大家坐在一起好好談談解決實際問題,派個業主代表參與物業公司的日常管理,資金審核工作,這些不都是解決辦法嗎?

取消物業 搞業主自治那絕對是最不切實際的辦法,物業管理可不是啥輕鬆簡單的活計,可沒你想的那麼簡單[大笑]


軒尼詩XO醬


取消物業,由軍隊第三方企業與退伍軍人辦合作,軍事化管理,當地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事項的推進。


宛中健康干預中心


可以的。物業公司是和業委會籤合同。時間到了不續簽。業主自行成立物業公司。然後按規矩辦事


無以言表


我個人認為取消物業實行居民自治不可取,至少是最近幾年乃至十幾年都很難實現這個願望。

現今,我國採取的都是外聘式有償服務的物業,就是樓盤交付業主使用後,為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而採取的措施。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該做到:維護物業服務小區秩序,嚴格遵守物業自律公約,倡導物業服務誠信經營,提升物業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樹立物業良好社會形象,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在改善人居環境、強化城市管理及建設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小區物業公司一直被業主所詬病,如:停車費的問題、暖氣不熱的問題、衛生髒亂差的問題、從業人員態度惡劣的問題等問題一直都是業主和物業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那麼,對於專業從事物業服務的公司都無法提供讓所有業主滿意的服務,如果讓居民自治我想更不可能做得比物業更好。

我查閱了一下國際上相關的小區物業的管理和服務。在美國,物業管理公司一般只負責整個物業區域的宏觀調控,具體服務內容由業主委員會徵求業主意願後決定,由物業公司聘請專業公司承擔,例如:小區綠化由專業綠化公司來承擔,保安由專業保安公司負責派人承擔,維修交由專業維修公司按維修合同負責。物業公司還為居民創造一種既舒適又有人情味的居住環境,如:在小區內開設超市、圖書館、餐廳、理髮店、幼兒園等這一點與我國國內大體相同。而在我國如果實現居民自治的話,那籌措資金、招募人員、項目審批、薪資來源等無法得到有效解決,這無形中也成了掣肘居民自治的瓶頸。

如今的中國,物質文明不斷提升和得到保證,人們也希望國民的素質得到提升和進步。但事與願違,在居民小區大聲喧譁、不守秩序、高樓拋物等不文明行為屢見報端, 遛狗不拴繩、出門不穿鞋、穿睡衣逛街等不禮貌現象也是蠻普遍的。如果讓居民自治這些不良行為誰來監督?業主生活環境誰來管理?各項服務職能又由誰來提供?

我想說:現在談取消物業的問題為時尚早,先提高居民的綜合素質以後再說吧,且提高綜合素質也不是一兩天的事,需要大家持之以恆的提升才行。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楓橋溪流


我認為「不同意」

看事情要一分為二。

有的物業確實不地道,但還是厚道的物業居多。

物業是需要專業資格認證的,居民自治說穿了是一幫烏合之眾,一盤散沙,最後仍然要走上物業的道路。

還有可能會傷了眾多物業的心,反正你們都說我不好,我就破罐子破摔了。

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任重而道遠!


愛吃水果AB


我認為「同意」早就應該取締了,管理落後,模式呆板,業主自治成立自己的居委會才是合理的模式,每個業主都有參與權,投票權,少數服從多數,讓業主成為真正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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