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勞動法|疫情可能引發哪些類型的勞動爭議?


疫情中勞動法|疫情可能引發哪些類型的勞動爭議?


根據最佳估計,新冠肺炎疫情將在2020年3月5日左右結束。然而,從部分單位復工反彈的情況看,在新冠肺炎疫苗未研發並推廣之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將被嚴密管控。隨著時間的推移,儘管國家已經從稅收減免緩、穩崗補貼,社會保險緩免,房租減免等方面做出了歷史上最大的一次惠及企業的舉措,然而,從已經接受的企業諮詢情況看,二月是停工政策觀察理解期,三月很可能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期,四月份到五月份則是勞動爭議糾紛走入仲裁的第一波浪潮。根據各方面的信息來看,勞動爭議將呈現出如下主要類型:


一、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本次疫情爆發後,中央和地方陸續出臺了諸多惠民、惠企政策。其中,防疫控疫中涉及的停工後直接或間接對員工支付福利或者生活費的保障等政策彰顯了我們這個社會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但是,在勞動法意識持續增強的當今社會,廣大員工在為社會和企業做貢獻的同時,已經享受到了從國家和企業獲得保障生存和發展的紅利。一部分員工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態影響下,若無法及時獲得就業機會,則圍繞勞動關係確認的糾紛必將大大增加。一方面,在數字化時代下,用人單位採取重組,共享員工等所謂的新用工模式,員工很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是誰的員工,也會疑惑“誰是我的老闆”。另一方面,當就業機會減少後,所引發更加激烈的競爭可能導致原來相安無事的、溫和的、不太明確的勞動關係緊張。事實上,主張勞動關係確認的員工“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乎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剛性權益獲得之目的。


二、勞動合同履行爭議

因停工,停產以及調休等引發勞動報酬標準糾紛。哪些假期應該休,復工期的工資是高還是低將成為勞動合同履行糾紛的主要類型。勞動合同履行糾紛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A.加班工資的計算;B.休息、休假待遇;C.患病、治療、隔離觀察待遇;D.工傷認定 ;E.加班、出差、返崗工資;F.停工、復工工資。


三、四類人員的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號第二條,“為促進有效實施隔離和醫學觀察等預防控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

但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的界限很可能存在模糊空間。這種模糊空間可能引發因政策適用以及待遇內容的爭議。


四、勞動保護爭議

勞動保護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一方面,員工擔心路途或者工作環境中可能存在疫情安全隱患;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基於企業經營的考慮要求員工上班復工。這兩個需求之間的衝突容易誘發勞動保護爭議。在此類案件中,較難的舉證義務可能會進一步加大爭議的烈度。


五、年休假、週休爭議

自疫情爆發以來,在停工停產期間,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利用年休假,週休日等抵充停工停產的時間引起了實務界的多方面討論。若企業停工時間太長,那麼必然擠壓勞動者週休日,年休假空間。如果司法部門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不出臺統一的文件,則可能引發前所未有的年休假、週休日等相關問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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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保險爭議

當就業機會減少,勞動者生存發展受到影響的時候,已經掩蓋多年的未繳、少繳社會保險問題可能引發更多的勞動爭議。特別是當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圍繞社會保險問題的投訴、仲裁和司法案件必然增加。


呼 籲

面對這些可能的未來的勞動爭議,企業員工應該本著搭臺而不拆臺的樸素觀點,應該看到我國政府已經在很多方面支持企業發展,保企業的目的之一就是保就業、保員工。當然,我們的勞動者更應該思考,面對未來數字社會,如何改變自己、如何適應未來社會快速的變革、如何抓住國家對勞動者的優惠培訓政策。我們應同企業一道,共同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本文由法谷團隊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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