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樁離家出走案入手,探析清朝法律控訴制度的弊端

引言

和我們現在的法律不同,清朝的法律除了皇帝之外,任何一個機構做出的判決都沒有最終的確定性。也就是說案件的各方可以無數次的,用上一次審理的官員不公正或者自身受到了冤屈作為理由,通過各種各樣的形式來進行申訴。

對於這樣的申訴行為,我們在電視劇和一些古代小說中也常常會見到。一個普通百姓受到了官員的冤枉,然後在欽差路過這個地方的時候攔轎告狀,或者說是直接上京城去告御狀,這樣的情節我們已經比較瞭解了。

這一方面可以增加官員的危機感,讓官員審理案件的時候有顧忌,可是在另一方面也意味著這件事情本身或許只是民間的一些普通糾紛,但是通過官員之間的來回拉鋸,最終會變成官員和官員之間的群體矛盾,從一個刑事問題變成一個政治問題。

從一樁離家出走案入手,探析清朝法律控訴制度的弊端

攔轎告狀

在古代的時候,每一個官員都不僅僅代表他個人,都代表著他後面的一個利益集團,如果這個刑事案件發酵到了上級有關部門的話,就不僅僅是這一個官員的自身問題,可能會引起不同黨派之間的利益糾葛。接下來咱們就試著通過清朝的一起案件,來感受一下一起案件是怎樣從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變成政治問題的。

一起簡單的婦女走失案

這起案件發生在雍正末年,之所以現在還留有史料,是因為乾隆年間有一個著名的暢銷書作家袁枚寫過關於此案的書籍。袁枚這個人雖然當官的時間不是很長,做的官職也不是很大,但是他交遊廣闊和乾隆年間許多上層人物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所以他對於這起案件的內幕瞭解的還是比較清楚的,加上他本人的文筆也很好,所以那現在對於這件事情的瞭解還是比較生動清晰的。

從一樁離家出走案入手,探析清朝法律控訴制度的弊端

袁枚畫像

根據《清史》記載:“中國自書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於勿替。故尚書曰:“明於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義如此。”

案件的起因在雍正八年,一個叫塗如松的男子娶了一個老婆叫楊氏。他們夫妻兩個人的感情不是很好,妻子也經常離家出走。而且這個楊氏在嫁人之前和一個叫馮大已經有私情了,這一次楊氏又離家出走的時候遇到了馮大,所以舊情復燃,住到了馮大的家裡。

楊家在這個地方是一個大戶人家,楊氏的哥哥楊五常聽說自己的妹妹失蹤了,所以認定是塗如松把妹妹殺了,所以就到縣衙打起了官司。楊家收買了一個叫趙當兒的人作偽證,說親眼目睹塗如松殺人藏屍的過程。加上楊家在當地的勢力,所以縣太爺順水推舟就判塗如松罪名成立。而楊氏就藏在同族的楊同范家裡,因為楊同範是秀才,別人不敢去他家裡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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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秀才

塗如松無端端的背上了一條人命,當然不可能就此善罷甘休。所以塗家人就到省裡控訴,省裡聽說這個事件之後,就下了一個批文,叫縣裡再審這個案件。判決塗如松罪名的縣令已經離任,新接手的縣令叫湯應求,湯應求查出來了趙應兒做假供的事情,所以釋放了塗如松,而且革去了楊同範的秀才之名。

案件再起波瀾

到了雍正九年的五月,楊氏還是沒有出現在眾人的面前,但是在河灘旁邊出現了一具屍體,楊同範知道這個消息之後,就唆使楊家認定這具屍體是自己妹妹的屍體,想坐實塗如松殺妻的罪名,同時也想挽回自己的秀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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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影視劇形象

有《清史》記載:“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條繁簡,情法輕重,當稽往憲,合時宜,斟酌損益,刊定成書,佈告中外,俾知畫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風俗移易。”疏上,攝政王諭令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

可是湯應求驗屍之後認為這具屍體是上游衝下來的無名屍,而且不一定是一具女屍,所以否決了楊家的提議。楊家人不依不饒,徹底把案子鬧大,驚動了省裡的督撫,省裡又特派素有“幹練”之名的廣濟縣知縣高人傑,與新縣令李作室會同審案。這個被派來接替湯應求審案的高人傑,也不是一個省油的燈,他在湖北官場就素有“能吏”之稱。

高人傑是舉人出身,任職廣濟知縣後,是總督邁柱的重點培養對象。高人傑雷厲風行,帶著自己的心腹,一到麻城,就獨自前往驗屍,根本不將新縣令李作室放在眼裡。本來就是一場簡單的離家出走,因為各方人的利益糾葛變成了一場刑事案件,後來這場案件越陷越深,水越來越渾,牽扯的人就越來越多,案件發展到這一個階段才剛剛開了一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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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罰—夾棍

按照袁枚的描述,高人傑為逼塗如松供認殺妻之罪,大用夾棍、跪鏈等酷刑,以致塗如松“兩踝骨見”“肉煙起,焦灼有聲”。這是帶有文學性的描述,自然不能見於公文之上。後來的結論是,塗如松誤殺妻子之後被趙當兒揭發,後來通過各種狡辯,又轉移了屍體,被無罪釋放。最後塗如松被屈打成招,河灘上那具屍體實際上是男屍,也被塗家人包裝成女屍,只求一個痛快。

從刑事案件變成政治問題

這個案子是破綻百出,所以移送到上面之後,被知府看出問題。在知府蔣嘉年的查詢下,發現了各種問題,所以案件又被駁回到縣衙再次審理。當時清朝規定地方官審理命案的時候是有期限的,不能一直拖延下去,過了期限還沒有審理清楚,那地方官是要受罰的。當時案件已經接近期限,所以為了不受罰,新任縣令將罪名推卸到前任縣令湯應求的身上。

有《清史》記載:“嘉慶以降,按期開館,沿道光、咸豐以迄同治,而條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蓋清代定例,一如宋時之編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間前後牴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或一省一地方專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與他部則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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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畫——湯應求審案

湯應求也沒有甘心認罪,而是開始尋找自己的政治力量來解決這個問題。這起案件本來就是一灘渾水,讓人看不清楚,再加上這樣一攪和就更加的令人眼花繚亂。這個案件就從兩家簡單的刑事案件,就變成了兩任縣令的孰是孰非,變成了兩股政治勢力的角力。

後來雙方進行了拉鋸戰,就是你查出供詞裡的問題,說這個人有罪,然後我這邊又找出新的證據說這個人是無辜的,來來回回,將案件的當事人折磨的是生不如死。其中最滑稽的是塗如松被處斬的最後關頭,楊氏被找到了,案件似乎已經真相大白,但是精彩的好戲還在後面。

根據《清史》記載:“所有現行律例內凌遲、斬梟各條,俱改為斬決;其斬決各條,俱改為絞決;絞決各條,俱改為絞監候,入於秋審情實;斬監候各條,俱改為絞監候,與絞候人犯仍入於秋審,分別實緩。至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治罪外,餘悉寬免。其刺字等項,亦概行革除。旨下,中外稱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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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罰——流放

最後於乾隆元年三月下了一個最終的處理方法。六月,按律將楊同範擬斬立決,楊五榮擬絞監候,高人傑擬杖一百、流三千里,薛必奇、馮大、楊氏等各擬罪名上奏定罪,大小官員也因為承審定案“失入”,開列職名,等候處理。但是這個處理是在新皇帝登基之前定的,新皇帝上任之後大赦天下。所有的涉案官員全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樣一起當起伏的巨大冤案到這裡才正式結束。

評價

這樣一場滑稽的大戲,就這樣轟轟烈烈地拉開,草草的收尾了。最終的結果,涉案官員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但是楊氏一家受到了應有的處發,也算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了。從這一個細節我們就能看出清代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弊病。

首先這樣可以控訴的機制,導致了大小官員頭上有一柄達摩克斯之劍,使得官員在判案之前心中還存在著一份顧忌,如果沒有一個蟹殼今的判決被害人家屬一旦控訴,對於官員的政績有很大影響。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了,一旦涉案官員控訴,這樣的案件就很容易從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變成了一個政治問題。因為篇幅的原因,官員和官員之間打擂臺的細節沒有辦法仔細描寫,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這之間經過了多少的博弈。

對於這起案件,可能有人滿意,也有人會覺得不滿。滿意的人可能會說,在清朝那樣落後的制度下面,能有控訴這樣的機制來維護社會最基本的一個公平已經是非常了不起的發明了。

不滿的人可能會說,控訴這樣的機制雖然維護了公平,但是神仙打架,最後還是小鬼遭殃。塗如松一個無辜的人就因為捲入了這樣的政治鬥爭,被折磨的生不如死。各有各的道理,你喜歡哪一個呢?

參考文獻:《清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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