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或擅自脫離 隔離治療和觀察違法——訪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副會長 宗那生

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一些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和觀察,有的甚至造成了多次傳播,導致密切接觸者被感染,給他人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這樣做不僅違反道德,更違犯了法律。

“傳染病患者在治癒之前,疑似病人在排除患有傳染病之前,病原攜帶者在排除傳染危險之前應當被依法進行隔離治療或者觀察。”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副會長宗那生說,如果明知自己屬於傳染病患者、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而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這屬於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宗那生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按照不同情節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都屬於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宗那生說,“對於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意見》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這樣的違法行為並不鮮見,我區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患者王某某,於1月19日由湖北返鄉,因發熱、乾咳於1月29日入院,1月30日確診為新冠肺炎。經專家組與醫院醫務人員積極治療,該患者已經被解除隔離治療,於2月16日上午出院。但是,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因為王某某在居家隔離期間,拒不執行自行居家隔離要求,不如實報告發熱症狀,對社區摸排工作人員故意隱瞞發熱事實,並主動與他人進行密切接觸,給全旗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幹擾和安全隱患。目前四子王旗公安局正在對其依法開展調查。(內蒙古日報記者 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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