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新未來黨被解散,都說巴育幕後指使,真相卻是塔納通咎由自取

中國有一句俗話:“逃得了初一,逃不了十五”,這句話用在剛剛被解散的泰國新未來黨身上,真是再合適不過了。

去年3月7日,泰國大選前夕,他信陣營的泰衛國黨因提名烏汶叻公主為總理候選人而被憲法法院裁決解散的場景仍清晰在目。相隔不到一年,泰國憲法法院再次祭出大纛,人氣大黨新未來黨因違規貸款案被判解散,同時該黨管理層十年之內不得註冊新黨或擔任任何政黨管理層。而一個月前,憲法法院剛剛就“涉嫌顛覆君主制”一案裁決新未來黨無罪。

泰國新未來黨被解散,都說巴育幕後指使,真相卻是塔納通咎由自取

泰國憲法法院裁決解散新未來黨

2月21日下午,泰國憲法法院3位大法官身著法袍,正襟危坐,宣讀判詞。人們坐在大屏幕前,焦急地聆聽著法官讀著冗長複雜而且充滿艱澀深奧法律術語的判決書。網友們在網絡直播間的聊天室裡猜測著究竟是解散還是不解散。直到法官讀出最為重要的那句話後,所有人心中的疑問終於有了答案。然而,儘管塵埃落定,但絕大多數人依然雲裡霧裡,並沒有真正明白憲法法院的裁決邏輯。甚至於新未來黨秘書長、法律專家比亞博在宣判結束後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公開表示,自己不認同憲法法院的裁決結果,並駁斥其法律依據。


泰國新未來黨被解散,都說巴育幕後指使,真相卻是塔納通咎由自取

新未來黨的支持者聽完裁決後痛哭流涕


憲法法院作出解散新未來黨的裁決後,塔納通和新未來黨的支持者們儘管已經做好了一定的心理準備,但依然震驚於這一噩耗,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實,有的痛哭流涕,有的暗自神傷,還有的群情激昂,恨不得立刻走上街頭,推翻“暴政”。法政大學學生組織發起名為“這個國家沒有公平”的校園快閃活動,高舉三指,為新未來黨遭受的“不公待遇”表達憤怒,聲討“巴育獨裁政府”。


泰國新未來黨被解散,都說巴育幕後指使,真相卻是塔納通咎由自取

法政大學學生組織舉行校園快閃活動,聲討“巴育獨裁政府”


而社交媒體上更是怒浪衝天,支持塔納通和新未來黨的網民們紛紛發帖,譴責憲法法院選擇性執法,偏袒執政者,是“巴育政府的傀儡”,為虎作倀。“拯救新未來”一躍成為推特熱搜榜第一名。甚至有激進網民發帖誓言要槍殺憲法法院大法官和選舉委員會當權者。

存在了僅僅708天的新未來黨,如同曇花一現,便已凋零。獲得600萬選民支持的新未來黨被判解散,對於眼下的泰國政治而言,絕對是一次地震、甚至海嘯。毋庸置疑,這一“大事件”將會在泰國政治發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對於泰國未來政治走向具有“分水嶺”的意義。

那麼,新未來黨究竟如何鑄下大錯,引來“殺身之禍”?真的是巴育幕後指使,憲法法院被當槍使嗎?事情緣何演變至此?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案件始末。

泰國新未來黨被解散,都說巴育幕後指使,真相卻是塔納通咎由自取

2019年5月15日,新未來黨黨魁塔納通向媒體披露,自己共貸款1.912億泰銖(約等同於4500萬人民幣)給新未來黨。此事引起了以“控訴家”著稱的泰國憲法保護協會秘書長西素萬·詹亞的關注。


他於5月21日向泰國選舉委員會提交訴狀,認為新未來黨借款行為觸犯了《政黨法》第66條。9月20日,泰國反腐委員會公佈新未來黨黨魁塔納通個人資產時,將其借貸給新未來黨的款項也一併公佈。塔納通先後兩次貸款給新未來黨,分別為1.612億泰銖和3000萬泰銖,合計1.912億泰銖。次日,塔納通公開表示,已經向選舉委員會解釋清楚,政黨借款不算是收入,並未違反法律。


9月23日,西素萬·詹亞再度就貸款事件起訴新未來黨,提請選舉委員會調查貸款合同是否合法。11月19日,選舉委員會一致同意,要求新未來黨提交相關證據配合調查。但新未來黨不予配合,僅提供部分材料,並要求延長期限120天。選舉委員會同意延長,但要求必須在12月2日前提交完畢。12月2日,選舉委員會宣佈期限已至,不再接受新未來黨提交的任何證明材料。12月6日,新未來黨發聲駁斥,表示選舉委員會要求增補的材料均與案件無關。


12月11日,選舉委員會舉行會議,認為塔納通貸款給新未來黨一案,違反《政黨法》第72條,提請憲法法院解散新未來黨。12月25日,憲法法院受理此案,並敦促新未來黨於15日內提交自辯書。2020年1月27日,新未來黨法律團隊向憲法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月5日,憲法法院發佈宣判聲明,約定將於2月21日正式宣判。

最終,憲法法院以7:2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選舉委員會關於解散新未來黨的訴訟,並且對其管理層處以10年內禁止註冊政黨或擔任政黨管理層的處罰。通過對其判詞進行分析,我們大致可以理解憲法法院作出上述決定的法理依據。

《政黨法》第62條對於政黨收入來源的7種方式有著明確規定,其中並不包括借貸方式。因此,即使所借款項來源本身合法,但也屬於違反《政黨法》的行為。第66條規定,禁止任何人在一年內向某一政黨捐贈市值超過一千萬泰銖的錢款、物資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物品,以防止有人利用這種方式掩蓋政黨真實收入情況。

因此,如果政黨的收入來源不在法律允許的7種方式之內,或者接受政治捐款超出法律規定限額,便可裁決其觸犯《政黨法》第72條。該條款規定,禁止政黨或者政黨管理層在明知或者應該知道某筆錢財或者其他利益不合法或有理由懷疑其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還接受上述錢財或利益的行為。一旦觸犯本條款,則可由憲法法院裁決,是否依據第92條款之規定解散該黨。

憲法法院指出,塔納通貸款給新未來黨一案中,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貸款總額很高,但利率及預期利率卻遠低於市場平均利率,不是正常市場行為,明顯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

新未來黨共分兩次向塔納通貸款,總額度高達1.9億泰銖,但是不僅無需任何抵押,而且其中的一筆年利率僅為2%,逾期利率更是低得驚人,每天只需支付100銖違約金即可。第二,新未來黨貸款額遠遠超出其必要性,有悖常理。貸款合同簽署於2018年,當年新未來黨的開支僅超過收入150萬泰銖左右,根本不需要貸款1.91億泰銖。

細想之下,確實疑點頗多。試想,如果新未來黨以2%的年利率從塔納通那裡獲得貸款後,立刻轉手以市場平均利率貸出,其中的差價將會相當可觀,這不就等同於間接的利益輸送嗎?而150萬泰銖就可紓解財政困難,為何需要借貸1.9億泰銖?所貸款項有何用途?有沒有可能被用於賄選等非法用途?

有鑑於此,憲法法院認定,新未來黨從塔納通處借貸的這筆鉅款,不屬於正常借貸行為,其目的及用途有諸多可疑之處。即便作為個人政治捐款看待,也超出了法律允許的每年不超過一千萬泰銖的限額,因此可以被認定為“可以計算出具體金額的其他利益”。

在泰國政黨發展史上,曾不止一次地出現財團注資政黨,在幕後控制政黨從而為本利益集團牟利的事件,或者利用政黨捐款進行洗錢的現象。《政黨法》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正是為了避免財團控制政黨,左右政黨決策,從而影響國家大政方針。憲法法院認為,塔納通作為黨魁,以遠低於市場利率的優惠條件貸款給新未來黨,很明顯有一人控制全黨的動機,而這恰恰是政黨政治之大忌。新未來黨公開宣佈這一內情,其目的就是坐實塔納通實際控制本黨這一事實。塔納通本人和新未來黨明知法律相關規定,但卻依然知法犯法,故依法裁決予以解散。


泰國新未來黨被解散,都說巴育幕後指使,真相卻是塔納通咎由自取

巴威上將這次也是背鍋俠

所以,巴育和巴威這次可能真的是“背鍋俠”了。塔納通和新未來黨走到今天,其中當然有泰國當權者的意圖,但更主要的是他們自己太不小心。更何況比亞博還是法律專家,卻在法律問題上吃了這麼大的虧,真的是太匪夷所思了!不過,他們倆都還年輕,即使等十年,也不過50歲左右,空間還很大。希望在今後的路途上,塔納通、比亞博千萬不要再犯類似錯誤了。


別了,塔納通!別了,新未來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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