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行和“小姐”在室外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

男子強行和“小姐”在室外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

作者:陳利,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案號一審:(2007)南刑初字第10號

【要點提示】對於強姦罪中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要以行為人是否明知婦女不同意性交,婦女對性交的對象、時間、地點或場合、行為方式等方面是否認同,雙方主觀意志有無發生變化以及違背意志的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案情】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6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盛柯通過網上聊天搭識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盛柯提出願意出人民幣1500元與曹某某開房間發生性關係,曹應允。當日下午5時30分許,二人在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對面的證券公司門口見面。被告人盛柯為了達到少付錢款的目的,先將曹某某騙至無錫市南禪寺商業區。當二人走至二樓一無人的樓道內時,盛柯提出要與曹就地發生性關係,曹不允,被告人盛柯即打了曹某某一耳光,見其未反抗,就與曹某某發生了性關係,期間因聽見樓道內有聲響而停止。被告人盛柯即以只要曹某某好好地陪其一晚便可將錢還她為由,強行從曹某某的包內取出人民幣160元放入自身口袋。之後,被告人盛柯帶曹某某去開房間,曹某某乘被告人盛柯向其朋友陳某借身份證開房間談話時,乘隙逃脫,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審判】

2007年1月10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盛柯犯強姦罪,向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盛柯辯解:在網上與一女子聊天時約好給錢開房間發生性關係,後為了少出錢就先在南禪寺二樓過道上發生性關係,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盛柯是進行性交易,在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雖打了一個巴掌,但案發現場地處鬧市,正逢週六傍晚,只要被害人稍作反抗,被告人的行為就無法得逞。性行為的姿勢是從背後,沒有被害人的配合不可能完成,被害人有半推半就的情況,且“就”的一面多,應當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的證據不足,被告人盛柯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認為: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看,被告人的供述一直相當穩定,即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網上聊天,雙方約定由盛支付曹1500元開房間進行性交易。而被害人曹的陳述(只有一次報案筆錄,偵察機關在被告人到案後未進行核實)中始終未談及性交易的事實,其陳述自己是被一男子搶去200餘元後遭到強姦。從公安人員調取的被告人家中電腦的聊天記錄可看出,盛柯與其他女子一直在網上談論的是性交易的價格、時間、地點等情況,可以說,被告人的供述具有較強的真實性。性關係發生地又是一個公共場所,被害人是否前來性交易?性行為有無違背婦女的意志?要認定這兩點,目前證據尚不充分。合議庭本著負責的態度,至案發現場實地勘查,並想方設法找到了被害人曹某某,在消除其顧慮後,曹某某對事實的發生又一次作了全面的陳述。最後,法院認定,兩人雖然是在網上聊天認識,並有出資1500元發生性關係的意向,但並沒有約定性行為在室外公共場所發生,曹某某對特定場合發生性行為不允後被打耳光、期間男方為了防止女方逃跑搶女方的錢、案發現場僻靜無人及女方逃跑後立即報案等事實供證一致,可見,盛柯在主觀上也應當明知女方在那個環境、那種條件下發生性行為是不願意的。被害人雖然沒有反抗的行為表示,但當時一是案發現場確實僻靜無人,二是證人陳某的證言也談到其看見當時被害人逃跑時臉上的表情較為恐懼,三是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在公安部門所作的筆錄,確實隱瞞了雙方存在性交易關係一節,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她又承認了有性交易的事實,並稱自己當時在主觀上認為反抗也是沒有用的。被害人的陳述前後雖有反覆,但符合其不願被人知道自己是來進行性交易的,更不願受到查處的常理。因此,綜合各方面的證據全面分析,在當時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被害人是不敢反抗的。被告人盛柯使用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考慮到被告人盛柯在犯罪前確有去進行性交易的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盛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盛柯適用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被告人盛柯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被告人盛柯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

男子強行和“小姐”在室外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和被害人案發前有性交易的約定,但雙方在發生性行為的地點與方式上發生矛盾時,被害人沒有明顯抗拒行為的,是否等同於自願?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告人盛柯構成強姦罪。理由是:現有證據表明,盛柯在網上提出願意出資1500元與曹某某開房間發生性關係,曹某某表示同意。本案被告人盛柯提出在集市的二樓過道內就地發生性行為,曹某某的第一反應是不同意,被告人就使用暴力手段對其打了一耳光。之後,曹某某順從了他。後因聽見聲音被迫中止後,被告人盛柯提出去開房間,若被害人同意的話,被告人盛柯就完全沒有必要將被害人的錢強行取出押在自己處以防止她逃跑,從這兩點就可以斷定被告人盛柯在主觀上對當時曹某某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是明知的。但他卻以暴力手段逼其就犯,可以認定其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

第二種意見:本案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應當判決被告人盛柯無罪。理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網上達成了性交易的合意。雖然實施行為的地點發生了變化,但兩人發生性關係是在公共場合,被害人卻沒有明顯的反抗意思表示。當時,被害人完全可以大聲呼救,但她卻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更何況曹某某曾有過賣淫被公安機關處罰的汙點,不能排除曹某某願意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雙方離開現場去開房間的路上,曹某某有多次機會逃脫,但是直到被告人去找朋友借身份證時才逃脫,不排除路上曹某某還存有想在事後收取嫖資的意圖,事後其被搶錢後才去報警,說明被害人當時不是不能反抗而是不願反抗。現有證據無法排除這一疑點,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的證據不足,被告人盛柯無罪。

 我們採納第一種觀點。

男子強行和“小姐”在室外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根據兩院一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精神,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沒有反抗的行為表現,還應考慮被害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況

本案被害人有固定職業,根據其陳述,其在歷史上有因賣淫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汙點。因此,她知道賣淫是違法的,也是羞恥的,其當然不想讓這種醜行在光天化日下進行,也不想讓人知道她的這一隱私,更害怕他人告發而受到查處。當她拒絕盛柯提出的在公共場合發生性行為要求而被盛柯打了一個耳光後,其行為上出現順從是合乎邏輯的。作為一個賣淫者,她是處於被社會唾棄的處境,沒有人會同情她或幫助她。因此,當時她是處於孤立無援、不易擺脫的境地,她是因恐懼、膽怯的心理而不敢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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