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著基督教化迷信外衣的司法決鬥與決鬥的區別在哪裡

美國曆史學會主席亨利•查爾斯•李先生曾說,在人類擺脫野蠻矇昧的時代,我們看到正義的實施竟要披著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訴諸刀劍和運氣的怪現象,但應當記住:相對於過去那種對暴力的普遍依賴,這已經是一種進步了。

蠻族部落被引向抽象正義,儘管道路曲折幽暗,卻終能修成正果。

在原始的“馬勒姆”(部落司法會議)中,法官智慧的欠缺、證據的缺乏或雙方證詞勢均力敵,都使判決變得非常困難,還有什麼比訴諸更高權力者,並將問題推給神來做判決更加自然的做法呢?

披著基督教化迷信外衣的司法決鬥與決鬥的區別在哪裡

就這樣,遲至13世紀,德意志南部當地法律,在對無法適用證言的案件處以決鬥時,表達了天真淳樸的非正義性。

甚至遲至1617年,奧古斯特•維斯徹在一篇關於司法性決鬥的思考深入的論文中,表達了對神明干預的同等依賴。

在對正義的茫然索求之中,如此奇特的程序混搭,原始的巴伐利亞法律的規定可作為一個具體示例:

一個人帶著6名共誓人向法庭主張其對某處產業的權利;而該處產業的佔有者也有一位證人為其權利進行抗辯,且這位證人必是附近的一位地主。

於是,權利主張者攻擊證人的可靠性——“汝以謊言負我。我得以單打獨鬥,得神昭示,汝等哲言是真是假”。

根據決鬥所決定的,既包括證人的誠實與否,也包括這片地產的權利歸屬。

在司法性決鬥的討論中,必須記住很重要的一點:決鬥斷訟是一種司法制度,而決鬥的習慣則是一種幾乎存在於各個種族和時代的普遍現象,兩者之間有著很大區別。

荷拉斯兄弟遇上庫里亞斯兄弟,或者安東尼劍挑屋大維以決定羅馬統治權,抑或理查二世在1384年仗著年輕提議與對手查理六世用一對一格鬥結束由瓦盧瓦的腓力和愛德華三世發動的戰爭,或者古代印度人為避免戰爭屠戮,也採用了同樣的方式——這些都是避免不必要的流血或者洩私憤的權宜之計。

當亨利四世時代的風流雅士,或者今時今日的火爆浪子,想用敵人的鮮血洗雪某種想象中的汙點之時,就會進行決鬥。它雖與司法性決鬥更加相近,但也並非起源於此,而是源自所有古代部落普遍存在的一種

私人報復權,以及封建時代紳士階層獨有的、與此相似的私人戰爭權

由來已久的要求“紳土式”的虛華方式,就這樣既成了司法性決鬥斷訟這一習慣的目的,也成了其起源。

私人戰爭的廢止,刺激了決斗的興盛,幾乎與此同時,司法性決鬥慢慢被廢棄不用。

兩者此起彼伏,而且形式上近似,人們曾一度對它們的不同特性感到困惑,這也沒有什麼好奇怪的。

然而,要想給它們之間畫一條界線並非難事:一個的目標是尋求報復,獲得賠償;另個則是探查真相,公正執法。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一位名叫約翰•範•阿克爾的荷蘭騎士,跟隨布永的戈弗雷參加了第一次十字軍東征。

披著基督教化迷信外衣的司法決鬥與決鬥的區別在哪裡

當一些德意志武裝加人這支部隊後,一位蒂洛爾的貴族看到範阿克爾的部隊在他的帳前列陣,旗幟和自己部隊的一樣,遂下令將其扯下。

這種侮辱不可容忍,但是受到傷害的騎士並未貿然尋求恢復榮譽。他將案件訴至十字軍統帥們面前,尋求司法解決。一番調查之後,雙方均證明了他們對同樣旗幟披掛的世襲權利。

為了解決衝突和互相矛盾的主張,法官們下令採取司法性決鬥,阿克爾殺死了對方並奪取了他的盾,證明了自己對“銀底兩紅槓”徽標的權利主張。

為表達對神明的感激,範阿克爾在巴勒斯坦八年間都扛著這樣的旗幟。

這不是一場拘泥於細枝末節的爭吵,也不是一種反擊侮辱的模式,而是一次對法律爭端的審理,是那個年代別無選擇時允許採用的方法。

披著基督教化迷信外衣的司法決鬥與決鬥的區別在哪裡

西西里晚禱事件之後,詭計多端的安茹的查理受到高歌猛進的對手阿拉貢的佩德羅一世的強力壓制,並且急需時間鎮壓他半島上的臣民發起的叛亂。

於是,他向唐佩德羅派出一位先鋒官,指控其惡意不宣而戰。急躁的加泰羅尼亞人立刻中計,為了擺脫並非全無根據的指控,唐·佩德羅提出與指控者在決鬥場上碰面。

雙方都向福音書發誓,用戰鬥方式裁決這一指控,每方都集結了100人,來到當時尚在英王治下的中立地——波爾多。而這時,查理已經有足夠時間騰出手來,輕而易舉地設法阻止敵對雙方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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